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7-17 至 2025-09-1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宁波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持有兴业证券股票,兴业证券于2022年8月16日分布配股公告,我公司依… 2.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没超过10万元,但是这几个… 3. 你好:自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行以来引起全国上千万企业的关注,其中99%的企… 4. 老师您好,金瀛花公司向个人借款后将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利率一样,母公司是集团公司)可以享受统… 5. 个人在租车平台上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为电子合同,属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 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免税的话,需要办理什么… 7. 我公司承包中小学食堂,请问我们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吗?有说免税,有说不能免的,请问政策… 8. (关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之前… 9. 中国居民个人境外股息红利收入有优惠政策吗?(例如A股股票分红是有一定的优惠的,持有半年以上减… 10. 想问下取得国债利息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 11.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多个项目总的开票量开超了30万,但是单个项目所在地的发票金额没有超… 12.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业务增长比较快,二季度已经到完成了400万销售额,预计7… 13.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3.1.1-27.12.31适用30人以下免征残疾人… 14.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为进一步支持医… 15. 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口腔医院,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给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单位取得的收入可… 16. 请问屠宰企业自行采购生猪屠宰后销售白条猪,屠宰分割环节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 17.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划型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名录… 18.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中“四、关于因城市… 19. 老师您好,我是宁波一家货运代理企业,想就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公告中的第二条中第十五… 20. 致:杭州上城区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津贴补差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处理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持有兴业证券股票,兴业证券于2022年8月16日分布配股公告,我公司依据配股公告缴纳的配股资金,同时持有兴业证券的股份数与相应增加,兴业证券于2022年12月23日分配2022年中期利润,我公司参与配股部分股票也同期享受股息红利分红,想请问下配股部分分红是否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因为配股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我公司实际情况是到目前为止配股也未出售。我公司一直长期持有该股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具体建议参看上述文件规定。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没超过10万元,但是这几个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把所有项目当月的合计销售额加起来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比如,某建筑企业在同一预缴地现在有两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是8万元,加起来就是16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标准,那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你好:自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行以来引起全国上千万企业的关注,其中99%的企业主都担心是否会把老账拿出来算?因为电商是互联网时代新出来的产物,之前不管是平台还是税局在电商税务方面一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指导,且国家一直大力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所以大家一开始都没有把税务当做一个成本来算入,且这么多年来累计的经营成本也没有算入进去,如果国家实施这个规定后地方税务把推送的数据3年5年甚至10年的都拿出来算是非常恐怖的,轻者这些年白干,重者倾家荡产,国家肯定不希望这样,商家也不希望这样,但目前没有任何规定或者任何答复说不追溯以前,这也正是所有企业担心的事情,希望能高出一个明确的条例,至少这个条例能让所有地方税务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征收而不是有的地方只算规定以后的有的地方还把之前的也算进去造成不一样的税收环境,其次我们所有商家都愿意合规化,将来我们运营和更加偏向正规化。也强烈希望能给出一个相关的解答并邀请各个平台的负责人和各个平台的商家经营者代表,把难点痛点以及如何优化税务方面讨论出来,这样才是公平公正且合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6】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老师您好,金瀛花公司向个人借款后将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利率一样,母公司是集团公司)可以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政策吗?统借统还政策集团公司是不是需要在工商系统公示的有金瀛花公司名称?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个人在租车平台上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为电子合同,属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范围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免税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我公司承包中小学食堂,请问我们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吗?有说免税,有说不能免的,请问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之前就已经取得股份满一年,挂牌后1个月后分现金股利,适用免税的情形吗?附注:1.完成股改的时间是23年5月;2.挂牌时间是25年5月;3.分红时间是25年7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中国居民个人境外股息红利收入有优惠政策吗?(例如A股股票分红是有一定的优惠的,持有半年以上减半征收分红的个税,持有一年以上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想问下取得国债利息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3.国债、地方政府债。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多个项目总的开票量开超了30万,但是单个项目所在地的发票金额没有超过30万,这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吗?在各自的项目按发票金额预缴申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业务增长比较快,二季度已经到完成了400万销售额,预计7月份可能会超过500万。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季报,申报开票收入较少。应该在三季度申报后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3.1.1-27.12.31适用30人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提问:里面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具体是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口腔医院,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给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单位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屠宰企业自行采购生猪屠宰后销售白条猪,屠宰分割环节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政策,如不适用计税依据如何确定。这是外省的答复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4479?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 屠宰厂提供的牲畜屠宰业务,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屠宰场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划型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名录么?比如放款时查询该网站记录当时的企业名录状态,以该名录作为享受免税优惠的依据,因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该名录也是属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应具有公信力,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时是否可以以该名录作为享受免税优惠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中“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这里对“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的具体规定是只适用于搬迁,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规定的具体补充。不涉及搬迁,土地被政府收储,判断是否属于免征情形是否按照财税【2006】21号中的规定来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老师您好,我是宁波一家货运代理企业,想就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公告中的第二条中第十五项条款做一下咨询!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我们有这么一种情况,基于贸易条款,虽然报关业务发生在中国境内,报关委托方是境内企业,但产生的报关及其他相关费用是由海外收货人承担,这样的情形是否满足以上免税条款,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还请老师解答?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致:杭州上城区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津贴补差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7-17 至 2025-09-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7-17 至 2025-09-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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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7-17 至 2025-09-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