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1-09 至 2022-03-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 1.本公司19年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7座乘用车,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出售车辆,可自行开具3%的增… 3. 纳税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2年汇算清缴均为小微企业,请问纳税人在2022年… 4. 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合同免税期间,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 您们好!根据《杭州钱塘新区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钱塘委办发[2019]5… 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7. 请教老师,该文件是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 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费? 9.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免征增值税,那是否同时免征城建税 10. 你好,我公司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如分公司现变更为非独立核算,… 11. 请问:企业自产的香菇菌棒属于农产品吗?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12. 你好,前段时间我在广东肇庆高要进行了我名下房子加妻子名字操作,当时办理的时候说是免税的。但是… 13.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14. 请问,个税手续费的返还能否用于奖励给相关的办税人员?如果可以,需要进行个税申报吗?我看有人说… 15. 公司有残疾人,有残疾证且已在当地残联和税务局备案,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时可以免税,请问,这种残… 16. 水利工程输水管道临时占用耕地申报耕地占用税时可以享受减按2元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17. 您好,我是制造业,现在听说制造业有一个第四季度延缓增值税政策,是所有的制造业都可以延缓吗? 18.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哪些表是必报表? 19. 房屋满2免征增值税,满2的时间按契税完税时间还是按不动产证上的时间计算? 20. 销售农业生产用农药免税吗?免税的话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票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本公司19年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7座乘用车,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出售车辆,可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吗?2.假如车辆出售,那剩余的保费退保的话,那之前已入账的保费发票需要怎么操作吗?3.出售车辆后3%减按2%纳税申报表上需要填哪张,对应的哪几张表都需要填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3、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不含税销售额显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3%征收率的“销售额”中,3%的税额“应纳税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2年汇算清缴均为小微企业,请问纳税人在2022年5月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12月房产税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请明确答复可以或者不可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规定: .......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合同免税期间,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规定: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您们好!根据《杭州钱塘新区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钱塘委办发[2019]53号)》、《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人才安居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钱塘委人办〔2019」3号)有关规定,本人申请15个月人才安居补贴共计18000元:公司方面表示因钱塘新区人才安居补贴不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关于两位实际收到的补贴金额,适用于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20%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申请个人计税,我同学都是全额发放然后自己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我公司是污水处理行业,从2022年1月1日前就是即征即退企业,此政策3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这里的36个月不得变更的计算是从什么时候计算,是从我公司增值税变更成免税开始计算呢?还是不管我公司继续即征即退还是选择免税都是从3月1日计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请教老师,该文件是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的规定:“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第三条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免征增值税,那是否同时免征城建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你好,我公司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如分公司现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销售额汇总超过500万,分支机构需要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请问:企业自产的香菇菌棒属于农产品吗?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见《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你好,前段时间我在广东肇庆高要进行了我名下房子加妻子名字操作,当时办理的时候说是免税的。但是当我去税务窗口办理免税的时候,税务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这是我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属于我婚前财产,婚后加配偶名字是需要征收印花税的(一万元收2.5元)但是我打电话咨询12366,客服说是需要5块钱的印花税费,是拿不动产证的时候给的。现在我们就以当前我家所在楼盘的市场价为基数,缴纳了140多元的印花税费,请问这个收费是否有法可依呢?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导致的多缴纳的税费,该如何退回?
【答复单位:肇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有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买卖双方均需缴纳。此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计税公式为:计税金额×0.05%×50%。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8】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请问,个税手续费的返还能否用于奖励给相关的办税人员?如果可以,需要进行个税申报吗?我看有人说奖励给相关办税人员的,免征个税,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
公司有残疾人,有残疾证且已在当地残联和税务局备案,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时可以免税,请问,这种残疾人申报工资薪金的收入时,其免税收入的额度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水利工程输水管道临时占用耕地申报耕地占用税时可以享受减按2元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您好,我是制造业,现在听说制造业有一个第四季度延缓增值税政策,是所有的制造业都可以延缓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哪些表是必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4】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必报表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其他报表为选报表,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申报。
房屋满2免征增值税,满2的时间按契税完税时间还是按不动产证上的时间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09】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满两年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销售农业生产用农药免税吗?免税的话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1-09 至 2022-03-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1-09 至 2022-03-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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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1-09 至 2022-03-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