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8-09 至 2023-12-0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清远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年前企业去注销,税务局让其零申报几年后再办理注销,现在企业零申报2年后去办理,税务局让其提… 2. 请问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第2号,转让非住宅核定征收率7%目前是否还有效? 3. 我公司是台州的企业,因IPO需要,需将优质资产进行重组,我司拟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增资到全资子… 4. 我公司系台州企业,拟以房屋建筑物和不动产增资到全资子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 5. 单位赠送房产给其他单位,无偿的需要交土增税吗? 6. 我把去年拆迁安置的商铺转让给别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是不是可以免交土地… 7. 问题一、请问,我有一套杭州的二手商铺想要卖,买家已经找好了,但是合同还没签,土地增值税怎么交… 8. 某财政局按照法院裁定书接收一批罚没房产,将房产过户至财政局名下之后再公开拍卖转让的,财政局需… 9. 我公司为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发生母公司拿地并取得土地收据,由子公司和政府签订出让… 10.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建安成本11000万元,其中有8000万元工程… 11.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的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我司在人防车位公示移交给全体业… 12. 我司为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目前还处于限售期尚未流通不能转让;现… 13. 我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东债务,无法支付,现在股东放弃债权,根据国家… 14.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8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张土地证,在… 15.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 16. 第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对旧房的界定是什么?是按产证来看还是按使用期限来… 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2条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 18.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一下土增清算的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 19. 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20.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别墅和地下储藏室整栋出售,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别墅一个产证、地下储藏室…

二、官方答复汇编

2年前企业去注销,税务局让其零申报几年后再办理注销,现在企业零申报2年后去办理,税务局让其提供税费清算报告,企业委托我做清算审计,清算税费的滞纳金可以截止计算到2年前吗,还是要算到现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请问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第2号,转让非住宅核定征收率7%目前是否还有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是台州的企业,因IPO需要,需将优质资产进行重组,我司拟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增资到全资子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我公司增资环节是否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系台州企业,拟以房屋建筑物和不动产增资到全资子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我公司增资环节是否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单位赠送房产给其他单位,无偿的需要交土增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把去年拆迁安置的商铺转让给别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是不是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一、请问,我有一套杭州的二手商铺想要卖,买家已经找好了,但是合同还没签,土地增值税怎么交啊,我听说税收变化了。问题二、我有一套商铺,去年从开发商哪里买来的,一直没有办房产证,现在有人想买我的这个铺子,我想把它办出来,转让,那土地增值税怎么交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某财政局按照法院裁定书接收一批罚没房产,将房产过户至财政局名下之后再公开拍卖转让的,财政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0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我公司为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发生母公司拿地并取得土地收据,由子公司和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子公司按照规定建设开发房地产项目。请问其土地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建安成本11000万元,其中有8000万元工程款受托支付给施工方的第三方,根据当地土增扣除标准成本为10000万元,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是否按照当地土增扣除标准成本为10000万元扣除?

【答复单位:清远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8】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的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我司在人防车位公示移交给全体业主前以长租的形式租赁给人防车位使用权给业主,后在土增税清算申报前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登报公示给全体业主,想咨询下清算时,我公司的人防车位是算公共配套还是算可售车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清远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7】根据《【广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

我司为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目前还处于限售期尚未流通不能转让;现在拟准备转制为合伙企业,改制时应该进行清算,关于清算的公允价值定价,是按改制日股价的收盘价计算,还是可以按我们投资的资产净值或者原始投资成本来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东债务,无法支付,现在股东放弃债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是否可以不并入清算所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事项操作需在清算开始前完成。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8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张土地证,在当地发改委项目备案是一个项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本公司为了施工进度分成一标段、二标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时办了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陆续取得两个建筑工程施工证。由于该项目为一个小区,地上房产、地下车位之间不能明显区分一标段与二标段,关且一标地下车位全为无产权车位,二标段地下全为产权车位。此二个标段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若我公司分二个项目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二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相差悬殊,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一个清算单位来核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所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包括地价款,个人转让自建旧房,按提供评估价格法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自建房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第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对旧房的界定是什么?是按产证来看还是按使用期限来看,如果按使用多久算旧房?如果按产证,取得产证多久后为旧房?第二,转让旧房如果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用来计算收入的,还是用来计算扣除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在土增的计算中应该放在哪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2条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规定说了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但是没有明确说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参考豫地税函(2007)16号文第二点第一条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的,不能准确计算扣除数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们放弃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我们开发的一个同体的项目以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就按项目整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一下土增清算的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2条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规定说了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但是没有明确说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参考豫地税函(2007)16号文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的,不能准确区分计算扣除项目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们放弃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我们开发的一个同体的项目以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就按项目整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3】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别墅和地下储藏室整栋出售,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别墅一个产证、地下储藏室一个产证(不能单独卖)。请问,该地下储藏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归属的类别属于其他类型房地产,还是可以并入别墅计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涉及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8-09 至 2023-12-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8-09 至 2023-12-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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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8-09 至 2023-12-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