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1 至 2023-09-14,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租赁合同签订了5年,但是合同中仅列明了1年的租金,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2. 1.我2022年1月在南昌经开区购置个人首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面积93平方米,3月办… 3. 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互联网专线(合同原文标的为:甲方租用乙方专线链路,包括但不限于SDH/MS… 4. 尊敬的老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5. 1、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 6.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 7. 我单位为福建企业,为一家江西企业的法人股东,未来将江西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请问我单位财… 8. 房地产企业在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 9. 为扶持租户的经营,商业地产商对租户进行租金定期减免,或延迟支付方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10.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11. 我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之前预售期间按3%已预缴增值税,项目于2019年12月取得… 12. 请问因此次疫情影响,生活服务业可免征增值税,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确定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13. 您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 14. 针对近期新冠状病毒疫情,我公司发生了一系列捐赠行为,请帮忙明确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该如何执行:… 15. 企业外购或资产物资用于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公益捐赠,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 16.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 17. 您好,房开企业“预售阶段”交纳的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有两种模式:①月末计提税金及附加,次月交纳… 18. 总公司将库存商品分配到同一旗县下的分公司或同一旗县的分公司销售,是否视同销售?总分公司是否可… 19. 你好,我们是生活服务行业的一家公司,做教育培训的,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依据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
二、官方答复汇编
租赁合同签订了5年,但是合同中仅列明了1年的租金,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请问缴纳印花税时我是按照每年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分5年计提缴纳还是在签订时按照5年合计的租金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14】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印花税法》及有关公告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应税凭证一经书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计税金额能够确定的,应按确定的金额进行申报纳税。 您在留言中所述的情形,租赁合同的租金和年限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将该应税凭证(租赁合同)进行一次性申报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1.我2022年1月在南昌经开区购置个人首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面积93平方米,3月办理房屋备案,7月开始还房贷。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首次购房,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总房款的1.5%。2.我于2023年2月领取结婚证,婚前配偶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2023年8月房屋交付,我欲缴纳我房屋的契税,被告知由于配偶有2套住房,加上我这套,家庭共有3套住房。因此,我这套住房算是家庭第3套,要按照总房款的3%缴纳契税。3.《契税法》第9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按照这条规定,我已经在2022年签订合同,完成备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我未婚时,应当按照1.5%缴纳。4.上海、深圳税务局我也咨询过,我这种情况他们是按照个人首套房来计算的,即1.5%的税率。综上:请问我这种情况按照多少点缴纳契税,南昌经开区说要缴纳3%的契税,是不是不合法不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0】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互联网专线(合同原文标的为:甲方租用乙方专线链路,包括但不限于SDH/MSTP/互联网专线,简称“租用链路”)租赁合同,是否需缴纳印花税?原暂行条例: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此理解,电信线路合同并不属于应税合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26】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填表说明:“租赁合同指: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尊敬的老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国务院有哪些文件,规定了出口货物税率不为零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又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几种情形,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请问上述两个文件是不是冲突的?因为财税〔2012〕39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能不能这样理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8】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款“适用范围”,第一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其中明确部分零退税率的商品属于需征税范围。因此39号文的有关内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冲突,属于国务院授权的范围。
1、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是资管计划作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里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2、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如果资管计划可以作为主体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不是可以给被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还是6%?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此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1、送给客户的检测样品;2、送给检疫局检测的样品;这些检测都是销售前的必要环节?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1】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因检验需要将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用于连续生产,不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为福建企业,为一家江西企业的法人股东,未来将江西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请问我单位财产转让印花税缴税地应为福建还是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相关规定仅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不涉及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我单位是否应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福建申报缴纳印花税,无需在江西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你公司应在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地,就地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在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据了解其中湖北省有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请问江西省有类似规定吗?因为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非要购房者提供全额增值税正式发票才办理不动产预登记、银行按揭手续?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就收取的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对应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后,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扶持租户的经营,商业地产商对租户进行租金定期减免,或延迟支付方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但此次疫情突然,房企给予租户的免租优惠并不在此前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直接减免或若以补充协议方式来约定,是否仍能适用86号公告的规定?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4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请问除了文件规定的全额扣除,此类捐赠在汇算时还需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视同销售。且暂时没有关于此次疫情捐赠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相关文件。
我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之前预售期间按3%已预缴增值税,项目于2019年12月取得竣工备案,按2009年31号文确认了收入,但2019年12月尚未交付使用,预计于2020年3月交付使用,请问我们公司确认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点是在2019年12月竣工时还是在2020年3月交付使用时?未交付前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停止预缴?申报增值税销项时是否可以抵减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请问因此次疫情影响,生活服务业可免征增值税,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确定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是否无法享受该政策?未开具发票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应税收入可否享受该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您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请问湖北税局针对场地租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该场地租赁主要是体育场馆的短时租赁,按小时计费。期待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房屋出租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针对近期新冠状病毒疫情,我公司发生了一系列捐赠行为,请帮忙明确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该如何执行:一、情形一:保险公司通过山东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抗击新冠状病毒的一线医护人员等赠送保险(投保人为卫生健康委员会,被保险人为上述捐赠对象)。1、增值税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2、企业所得税如何把握?作为非买赠型的赠送保险,即使会计上不确认保费收入和费用,但按照税法有关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这次疫情如果取得捐赠票据,能否按全额扣,还是12%扣?如果不能取得捐赠票据特殊情况能否适用相关扣除政策?二、情形二:我公司通过互联网赠送某一意外险,对象不确定,谁上网都可以领取。这种方式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外购或资产物资用于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公益捐赠,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理,物资公允价格与成本的差价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不包含航道疏浚是否可理解为航道疏浚都属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适用6%的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房开企业“预售阶段”交纳的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有两种模式:①月末计提税金及附加,次月交纳,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参与扣除;②月末不计提税金及附加,实际交纳时计入“应交税费-附加税/土增税/印花税等科目借方”,季度交纳时不参与扣除,年度汇算时填报报表105010表,第25行,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现在不清楚到底哪种方法是对的?方法一,季度交的少,汇算完可能要补交;方法二,平时预交时按:毛利率*25%(其实就是核定了税率)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可能不用补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对于您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要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应适用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总公司将库存商品分配到同一旗县下的分公司或同一旗县的分公司销售,是否视同销售?总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委托代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议您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你好,我们是生活服务行业的一家公司,做教育培训的,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依据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对于疫情期间的生活服务行业免征增值税,那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是不是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若您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的生活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1 至 2023-09-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9 条,答复时间 2020-02-11 至 2023-09-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1 至 2023-09-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