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4-25 至 2024-06-1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具3%税率的普通发票吗,另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票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额度… 2.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电影票无偿赠送客户(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否需要视同销… 3. 企业有一些负激励政策,比如考勤扣款,或者给代理人做的方案,未达成目标有一些扣款,那这些是否要… 4. 我司是浙江的一个外贸企业,近期从供应商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 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6.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科创板带期权上市制度衍生出来的新的涉税问题。根据财税[2016]101… 7.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8. 企业为金融企业,为提升客户粘度举行了多场DIY工艺品的活动。企业购进制作工艺品所需要的原材料… 9. 请问无租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和土地是否缴纳房土两税,如果需要缴纳,那么由使用单位还是所有者缴纳… 10.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 11. 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新人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方面知识浅薄,担心漏税被稽查,想咨询关于纳税的问题… 12.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13. 根据网上的信息,最新规定继承房屋再出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 14. 境内公司(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子公司分红,适用的境内税率是各自… 15. 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什么?税率是多少 16. 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17. 我提问的问题是:某公司预收了两年的服务收入,该笔预收款既不是工程服务预收款也不是租赁服务预收… 18.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19.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正施工一个简易计税项目。这个项目对应的机械施工部分分包给B企业(合同约定分… 20. 我司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为了完成建筑安装服务,购买了摄像机、空调、AI阅读机、路灯箱等设备,且…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具3%税率的普通发票吗,另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票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额度,比如开了60万普通发票,那么缴纳增值税是按1%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电影票无偿赠送客户(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税率为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企业有一些负激励政策,比如考勤扣款,或者给代理人做的方案,未达成目标有一些扣款,那这些是否要合并计税,在计算薪资时税前操作,还是直接在税后进行扣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我司是浙江的一个外贸企业,近期从供应商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申报的商品代码退税率为9%,征税率为13%或9%,请问能否勾选这份发票用于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总公司将位于外省的房产无租出租给房产所在地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是实际纳税义务人还是代缴义务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科创板带期权上市制度衍生出来的新的涉税问题。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经过税务机关备案的,可递延纳税,并在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科创版推出后,明确了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可以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这与传统的已上市公司授予的期权激励计划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当时被解读为一个重要的科创激励制度措施。但随着第一批科创板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实际上却出现了涉税争议亟需解决。假如一家科技公司在非上市状态下授予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并在主管税务部门已备案,几年后公司在科创板成功上市,上市前授予的员工期权可以在上市后行权(但按科创板制度需要设定3年禁售期并在解禁后还需要遵循减持比例的限制规定)。那对于这部分的期权,此时应该按(1)解禁后卖出时候“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纳税,即财税[2016]101号规定,还是(2)按已上市公司期权所适用的财税〔2005〕35“在行权时按工资薪酬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呢?因为财税〔2005〕35号定义的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权利,但本案特别的地方是,该公司授予员工期权时公司并未上市,更符合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的规定。此问题关注到科创企业股权激励有效性问题,请予以指导。非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如果我司取得了发改委的创投基金备案,并在税局完成了单一核算创投备案且按20%申报了个税。后续税局会重新审核我司的创投基金资质,甚至以此否定我司当年20%的个税税率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为金融企业,为提升客户粘度举行了多场DIY工艺品的活动。企业购进制作工艺品所需要的原材料,然后客户参与制作成工艺品,免费让客户带走。请问这个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疑点一,购进原材料,制作成另外一样工艺品。物品性状已经改变,是否依然适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条款?疑点二,客户参与工艺品制作,是否还属于企业自产货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系统12366;答复时间:2024-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若您是指增值税方面,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建议结合您企业实际发生情况先自行判断。如需进一步作具体税收界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判定,具体情况以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请问无租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和土地是否缴纳房土两税,如果需要缴纳,那么由使用单位还是所有者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二条规定: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问题:股票减持收益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0万转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还是按照卖出价确定?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新人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方面知识浅薄,担心漏税被稽查,想咨询关于纳税的问题。我3月份开票9.5万,4月份开票8万,5月份开票7.5万,所有发票都是电子普通发票。另外,是否每个月有这么多的营业额?从目前预测情况看,应该接下来不可能每个月都会有收入,高峰期过后可能就没收入了。根据查询到的最新税务政策,每个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普票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但是必须要税务申报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是我搞不明白,现在的我还需要缴纳多少税?1,增值税:免税(需要税务申报)2,附加税(六税两费):上述收入的话,需要缴纳多少税收?(每项税率是多少?减半征收是怎么计算的?)3,个人所得税:我的情况是不是核定征收是不是更划算?上述收入的话,个人所得税要缴纳多少?4,还有其他的税收要申报或者征收吗?盼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31】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的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四条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规定:“二、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具体提供的业务内容、纳税人类型及征收方式等,无法进一步指引其他涉及的相关税费,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相关政策,可以参看上述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根据网上的信息,最新规定继承房屋再出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税按差额征收20%,非按全额征收20%。但之前去包头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咨询,前台咨询工作人员表示,继承后未满五年的房屋出售,需要按照当前房屋出售价格全额征收,但财税2009年78号文第五条明确指出转让时应去除原购置成本,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也有提现,另外工作人员表示,是否满五年的计算要按照办里房本的时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继承房屋再出售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购房时间的起算点自继承前的购房时间开始计算,且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请问包头市现在对于继承房屋买卖的税费问题,按照什么政策执行,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境内公司(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子公司分红,适用的境内税率是各自税率优惠吗?还是只能25%?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6.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我提问的问题是:某公司预收了两年的服务收入,该笔预收款既不是工程服务预收款也不是租赁服务预收款,请问该笔预收款服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正施工一个简易计税项目。这个项目对应的机械施工部分分包给B企业(合同约定分包方出设备和人员),取得建筑服务*机械费发票,请问这部分按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请明确答复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具体业务实质若自行判断有困难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为了完成建筑安装服务,购买了摄像机、空调、AI阅读机、路灯箱等设备,且我司并未生产以上产品;以上设备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中的机器设备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生产或销售空调或者AI阅读机,仅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4-25 至 2024-06-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4-25 至 2024-06-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4-25 至 2024-06-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