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20 至 2021-01-2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设备租赁公司1年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能否申请不转?2、没有主动… 2.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机构所在地没有发生业务,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市区,业务是在市区发生,请问… 3.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即,税务机关应向谁主张征收税款。除环… 4. 1、我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10个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其中有4个厂家的4… 5. 公司购买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银行理财产品… 6. 1、石化行业排放口有的污染物只有挥发性有机物,或非甲烷总烃,无法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税额表中没… 7. 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值税目前按9%计算,但是现在化工行业对于里面的主要材料如电缆、管道等按13%… 8. 问题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需要视同销售吗?问题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 9. 我司为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水费由我司交给供水公司,再向租户收取… **10. 我看同事计算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都是用营业收入*1.4来计算应税金额,不知道有什么政策依据?? 11. 父母想将房屋赠予子女并办理过户,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多少? 12. 如何理解“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 13. 我司用一套无产权的房子与对方公司换了一个车位,互不补差价,需要缴纳什么税费?按照什么金额缴纳… 14. 我公司受政府委托对某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托管运营期间政府支付我公司托管运营费用(含水厂日常运… 15. 你好,我咨询一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这个公司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6. 您好!公司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了服务,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1.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对应的人力… 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纳税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 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9. 金融业提供服务时赠送客户的礼品、积分兑换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 您好,请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未单列不含税的固定总价和税额。签订时间为201…**
二、官方答复汇编
1、设备租赁公司1年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能否申请不转?2、没有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3、在满足条件之后,开具的发票按那种税率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机构所在地没有发生业务,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市区,业务是在市区发生,请问城建税纳税地点是在项目开发地还是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5%与7%的税率适用哪个?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即,税务机关应向谁主张征收税款。除环保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外,有没有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我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10个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其中有4个厂家的4个品种向我司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剩余6个厂家的6个品种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2、我公司能否按照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即对上述4个厂家的4个品种按简易征收3%缴纳增值税;剩余的6个厂家的6个品种按厂家开给我司的13%税率正常缴纳增值税;3、对厂家来说,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不选择简易征收,选择是清晰的;但是对药品批发企业,同时经营多个不同厂家的不同药品,如果上述6个厂家的6个品种我公司也被迫只能按照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就导致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而且造成药品批发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因为实际操作中,厂家自身如果选择了简易征收,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的简易征收增值税负担在毛利中进行弥补;但是如果厂家自身本就是按13%正常销售的,而药品批发企业因为公司里有部分品种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导致所有生物制品和肿瘤药品都只能按3%进行销售,厂家是不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此部分负担进行弥补,直接导致药品批发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此部分品种。4、建议对药品经营企业,同时经营多种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的企业,允许按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这样更加合理,即对上游药厂按13%销售的此类品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按13%正常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公司购买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银行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根据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2019年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收益类型,应该缴纳增值税,请明确答复,该理财产品收益的纳税人人是银行还我公司?请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取得保本收益,企业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石化行业排放口有的污染物只有挥发性有机物,或非甲烷总烃,无法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税额表中没有挥发性有机物这个应税污染物,是否这部分可以不核算排放量,不计算税额呢?2、石化行业排污许可里排污许可排放口只规定了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排放口,未规定冷却水入海排放口的话,这部分直排海的排放口是都还要统计应税污染物呢?3、根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石化行业》,里面的无组织废气只给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给出其他的无组织废气,石化行业的无组织核算是否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即可?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的无组织污染物。还是说只要是无组织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要进行核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答复: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其排放的污染物中哪些属于应税污染物,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例如《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应税污染物,但其中含有的苯、甲苯、二甲苯等属于应税污染物,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2.答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因此,纳税人可依据其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别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对排污许可证中未包含的排放口,纳税人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监测,存在排放应税污染物情形的,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3.答复: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规定,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综上所述,《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规定了部分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但不能作为判断污染物是否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依据。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其排放的污染物中哪些属于应税污染物,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值税目前按9%计算,但是现在化工行业对于里面的主要材料如电缆、管道等按13%的增值税计取,两者是否有冲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3.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需要视同销售吗?问题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我司为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水费由我司交给供水公司,再向租户收取水费,代收代缴,平价收取水费,供水公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发票给我司,我司开给租户的水费税率多少(水费包含了冰雪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我司能否参照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您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就可以针对自来水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发票。对于冰雪水费烦请您描述一下定义内容,以便准确回复。
我看同事计算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都是用营业收入*1.4来计算应税金额,不知道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规定: 第三条 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 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购销合同 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父母想将房屋赠予子女并办理过户,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受赠方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综上,房屋赠与应按照市场价格的4%计征契税。 赠与方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六条: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以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符合上述条件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如何理解“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是否包含在内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司用一套无产权的房子与对方公司换了一个车位,互不补差价,需要缴纳什么税费?按照什么金额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您所述的情形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费)依据计算缴纳。若交换的是有产权车位,还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我公司受政府委托对某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托管运营期间政府支付我公司托管运营费用(含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管理费、利润等,不含污水处理费)。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项目托管运营管理费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比照污水处理费收入享受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该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我咨询一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这个公司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征规定的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开具了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有这种说法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您好!公司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了服务,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1.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对应的人力成本投入产生的费用是否能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范围仅包括物品和现金,暂不包括服务。但服务捐赠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12%的限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纳税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什么行业征收?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属于什么行业?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机器设备”可以按开票时的税收编码认定吗?自产的空调、电暖气是否也是机器设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金融业提供服务时赠送客户的礼品、积分兑换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好,请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未单列不含税的固定总价和税额。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当时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由于施工周期长,税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降至10%,再降至9%,乙方已经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纳税,但第三方审计要求按照签订合同时间的税率11%的进行扣除2%税点的税额而进行调整合同金额,请问第三方审计公司有法律依据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和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和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应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20 至 2021-01-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20 至 2021-01-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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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20 至 2021-01-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