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03 至 2020-09-1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A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B公司借款200万和C个人借款50万,按年率20%的利息支付给他们… 2. 我公司从事装修装饰服务,一般纳税人。以前业务主要是给客户进行基础装修和安装服务,主要材料和水… 3. 你好,保险公司做方案激励业务员,如陶艺体验、桑拿、自助餐券、外勤个人职业装、水果等项目,是否… 4. 你好,我想问下,敝司为了拓展业务,对于购买达到规定标准的用品有赠与一个同类产品,请问,对于这… 5. 1、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否计算抵减销项税额,贵局的答复口径为“企业缴纳的市… 6. 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饮业增值税税率多少,优惠时间到什么时候 7. 请问企业自产转基因大豆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8. 我公司是电气设备制造企业,近年又取得了输配电总承包资质及电力安装资质,公司准备成立个分公司,… 9. 公司食堂采购的米面油菜等放在福利费里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 10.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政策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政策,同时对于视同销售收入所对应… 11. 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司从境外韩国租入机械设备用于临时生产,现计划代扣代缴税款后支… 12. 我公司为船务公司,主营业务为船舶租赁,现我公司将自有交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工程建设使用… 13. 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饮片9%、动物类饮片13%、矿物类饮片13%、其他中药饮片13%。请问中药… 14. 公司是一家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主营货物运输、煤炭化工产品的销售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个合同… 15. 你好,公司从政府手中购买的土地,现政府按规定回收,回收款分土地补偿及利息补偿,需要交纳销项税… 16.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 17. 你好,公司从政府手中购买的土地,现政府按规定回收,回收款需要交纳销项税吗? 18. 你好我想请问,ppp项目有无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印花税。一般中标社会资本方会和政府联合设立pp… 19. 我公司拥有陕西省农村的一片林地,是2017-2018年从村民手中流转过来(2017年-201… 20. 我们公司是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并且已经取得了总承包资质和电力工程安装资质,与客户签订了总承包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A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B公司借款200万和C个人借款50万,按年率20%的利息支付给他们。问题1.A公司支付利息为年利率为20%是全部可以税前扣除吗?2.当A公司利息支付时,没有发票能入账吗?如果不能,B公司没有贷款这个经营范围是可以税务局代开发票吗,代开发票分别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C个人的票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吗,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应由A公司自行开具发票。税控系统开票不受税目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可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及自然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附征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税率为20%。
我公司从事装修装饰服务,一般纳税人。以前业务主要是给客户进行基础装修和安装服务,主要材料和水电由客户提供,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现在我们增加服务范围,除给客户提供基础装修和安装服务外,我们还提供材料和家具,客户提供水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们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的问题是,我们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服务还是销售产品,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保险公司做方案激励业务员,如陶艺体验、桑拿、自助餐券、外勤个人职业装、水果等项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若您所述“业务员”是本单位员工,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是非企业员工,购进货物或服务给予“业务员”奖励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无偿赠送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作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你好,我想问下,敝司为了拓展业务,对于购买达到规定标准的用品有赠与一个同类产品,请问,对于这种买赠业务,所得税和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公司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1、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否计算抵减销项税额,贵局的答复口径为“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认定配套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那么配套费是不是就可以不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计算缴纳契税。2、契税条例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条例细则规定,成交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按规划建筑面积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被要求缴纳契税,是否违反契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1. 增值税方面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值税与契税分属不同税种,计税方式、计税依据按相关税种规定区别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饮业增值税税率多少,优惠时间到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请问企业自产转基因大豆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我公司是电气设备制造企业,近年又取得了输配电总承包资质及电力安装资质,公司准备成立个分公司,由公司授权经营输配电总承包及电力安装业务,请问分公司承包的电力工程合同税率是9%吗(工程合同范围包括提供设备、主材及安装服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式适用9%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公司食堂采购的米面油菜等放在福利费里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那食堂采购的这些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政策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政策,同时对于视同销售收入所对应货物的成本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司从境外韩国租入机械设备用于临时生产,现计划代扣代缴税款后支付“租赁费”。请问我司是否应按照中韩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协定内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请问该笔“租赁费”应该按照什么项目及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我公司为船务公司,主营业务为船舶租赁,现我公司将自有交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工程建设使用(船员由我公司配备):1、该交通艇仅用于海上工程施工现场(接送施工人员往返各海上施工机位),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2、我公司不为运输企业,出租交通艇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所规定的“水路运输服务-期租业务”?3、我公司交通艇为营改增试点前购入,出租时是否可按“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出租交通艇仅用于接送施工人员,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 2.如你公司具备运输企业资质,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水路运输服务项目。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如您符合上述规定,可参照享受。
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饮片9%、动物类饮片13%、矿物类饮片13%、其他中药饮片13%。请问中药饮片的税率是根据动、植、矿物类别来区分还是不管类别是什么,而是按炮制方法来区分税率呢?比如龙骨,在智能编码中搜索中药饮片龙骨,它是在植物类别,税率9%;而煅龙骨是在矿物类别,税率是13%。又比如牡蛎、珍珠母,他们只是简单的切制,税率又改取哪个?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公司是一家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主营货物运输、煤炭化工产品的销售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个合同,同时约定运输与货物销售的价格,并要求开具9%的运输发票以及13%的货物销售发票,公司财务账面分开核算运输收入、货物销售收入。请问,此合同涉及的业务是增值税兼营行为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好,公司从政府手中购买的土地,现政府按规定回收,回收款分土地补偿及利息补偿,需要交纳销项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1、充电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或是其他经营,2、收取的收入是否可以全部按照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公司从政府手中购买的土地,现政府按规定回收,回收款需要交纳销项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你好我想请问,ppp项目有无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印花税。一般中标社会资本方会和政府联合设立ppp项目公司,政府与项目公司会签订改项目的ppp项目合同,而施工都是由ppp项目公司发包给社会资本方会签一个总承包合同。这个总承包合同可以按照建筑安装类合同提印花税,而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的那个ppp项目合同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因为大的ppp项目合同类似一个框架协议包含了整个ppp项目前后的安排,非常综合从性质上无法划分到印花税计税的几个类型之一。而且ppp项目公司母公司就是社会资本方,相当于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计税是否合理?另外如果一定计税,适用税率取哪一个?烦请解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我公司拥有陕西省农村的一片林地,是2017-2018年从村民手中流转过来(2017年-2018年),支出600万元;2018年已办理林权证(证照载明的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权利性质为“流转”),现在准备把该林权作价1000万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以方便资产的单独管理,请问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各自适用税率及该如何缴纳?有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请麻烦回答如何缴税,有无优惠,不需要模棱两可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符合上述情况,可以享受对应的优惠。 增值税: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3.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的2%缴纳。 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需要根据具体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印花税: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征税,根据你留言反应的情况,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缴纳。 契税:陕西省契税税率为3%,承受方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我们公司是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并且已经取得了总承包资质和电力工程安装资质,与客户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请问增值税税率适用9%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03 至 2020-09-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03 至 2020-09-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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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03 至 2020-09-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