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11-20 至 2024-02-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纳税单位目前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已按财政税务部门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履行备案申… 2. 根据国税函〔2008〕7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家… 3. 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的附加税税率 4. 公司用自有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所得税做为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相应的成本是实际成本还是和视… 5. 政策提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 6. 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境外银行、境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为“境外入网机… 7.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现在想要增资,出资方式是向B公司转让一批树苗,该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是否…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 10.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我司是一家从事餐饮、住宿和景区游玩的综合一体旅游开发公司,2024年我司将开展以下业务:个人… 12. [非直系亲属赠与住宅房产,赠与方和受赠方各需缴哪些税? 13.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 14. 报关单上显示的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因为是免费的,所以也没有向对方进行收汇… 15. 非车辆生产企业,买来车辆用于碰撞试验报废了,要交车购税吗 16. 您好!我是一户非盈利性学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扩建了新的校区,老校区准备整体出租,租赁期1… 17. 以下问题请电子形式回复,不要电话回复,谢谢。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 18. 印花税法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19. 麻烦电子回复哦,不要电话回复,谢谢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 20. 你好:个人意向买入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世纪晶钻公寓楼的二手公寓房一套。现咨询以…
二、官方答复汇编
纳税单位目前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已按财政税务部门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履行备案申报等手续。因业务经营需要,纳税单位需要对外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本单位具有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这两项税收待遇的资格。请问,电子税务局哪个栏目能够申请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税务证明?如电子税务局没有这项功能,可否在办税大厅窗口税务所或主管税务所申请开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09】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的“办税指南”及电子税务局均没有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税务证明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具体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办税指南 > 涉税信息查询之12.1.2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具体办理请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进一步核实。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请查看: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根据国税函〔2008〕7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问:作为黄酒、白酒或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用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时,作为在生产时移送的黄酒、白酒或食用酒精,是否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所示“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上述问题包括按上述生产的调味料酒出口是否需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生产)时纳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斯塔尔精细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的附加税税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 (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 四、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司用自有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所得税做为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相应的成本是实际成本还是和视同销售收入一样,按公允价格调整计算的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政策提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到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是指业务实质是物业管理类的公司即可,包含生活类物业及商业综合体物业,还是必须营业执照包含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才符合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境外银行、境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为“境外入网机构”)签订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境外入网机构开办银行卡跨行支付、收单业务时,将使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建设运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向境外入网机构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并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向境外入网机构收取网络服务费。该网络服务费是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为提升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的跨行信息转接业务量,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外入网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境外入网机构通过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网络形成的跨行信息转接业务达到预定笔数、金额,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将向境外入网机构给予销售返利。例如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03美元/笔,如三个月内累计达到3000笔,执行0.01美元/笔优惠价,多收的0.02美元/笔在双方统计确认无误后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返还至境外入网机构。外汇局明确“因优惠费率产生网络服务费退回,视同网络服务销售返利,相关涉外收付款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请问,网络服务销售返利的有关协议是否属于《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税务备案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总的来说,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为方便税务机关、付汇银行以及备案人对支付项目的理解,《公告》第一条对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做了正面列举,但应注意,这些列举不是穷尽的,究竟哪些支付项目不需进行税务备案,还要看第三条的除外情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现在想要增资,出资方式是向B公司转让一批树苗,该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企业转让之前购买的不动产,如何判定购买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2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我司是一家从事餐饮、住宿和景区游玩的综合一体旅游开发公司,2024年我司将开展以下业务:个人和旅行社可通过预选将款项打入我公司再消费,根据折扣后的金额再扣减存放的金额,一定期限后未使用可退还给购买方。现有如下两个问题:1、增值税:可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在接受购买方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确认收入;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按适用税率确认收入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企业所得税:可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提高劳务收入的规定,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综上,向购买方收取的预收资金,未发生应税行为,可不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在实际发生环节,再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非直系亲属赠与住宅房产,赠与方和受赠方各需缴哪些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15】赠与方: 一、增值税: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受赠方: 一、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和转移,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离婚析产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第四点列举的产权无偿赠与和转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二、印花税: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三、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税率为3%。 注: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1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报关单上显示的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因为是免费的,所以也没有向对方进行收汇,而且因为是免费的不是一般贸易我们也没有开免税的发票。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申报,或者说其他形式的申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0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以上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使用免税政策,不需视同内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非车辆生产企业,买来车辆用于碰撞试验报废了,要交车购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您好!我是一户非盈利性学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扩建了新的校区,老校区准备整体出租,租赁期10年,年租赁费预估1000万元以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说,可能会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认为有权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知企业是否理解正确?望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您企业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以下问题请电子形式回复,不要电话回复,谢谢。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为更好的理解,以下为例:卖方公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一张9%的销售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的专票(不含税收入91.74万元,销项税额8.26万元,价税合计100万元),预缴税款按91.74万元×5%=4.587万元来预征,还是按100万元÷(1+5%)×5%=4.762万元来预征?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印花税法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麻烦电子回复哦,不要电话回复,谢谢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卖方公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一张9%的专票(不含税收入91.74万元,销项税额8.26万元,价税合计100万元)为例,销售16年5月1日后自建不动产,这里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为91.74万元(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收入),还是指100万元-5%的预征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你好:个人意向买入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世纪晶钻公寓楼的二手公寓房一套。现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公寓房交易征税的计税基数是按双方的合同价还是按税务部门的核定价?核定价格的依据是什么?与哪些因素相关?2、杭州市萧山区自然人之间的非住宅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是按差额征收?从价征收?还是二选一?3、萧山区非住宅从价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还是1%?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20】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财税字(2007)12号)规定: 二、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市、县(市、区)财政、地税机关的契税征管部门为主负责本辖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制订工作,房屋交易环节其他相关税种征管部门积极配合。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等制定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方面的要素:(1)土地基准价;(2)房屋拆迁补偿价;(3)房屋的拍卖价;(4)商品房的市场价;(5)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记录等。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可由征管机关参照上述要素直接进行制定,也可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制定。征管机关要明确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对最低计税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农[2008]161号)规定: ...... 二、计税价格 1、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11-20 至 2024-02-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11-20 至 2024-02-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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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11-20 至 2024-02-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