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24 至 2021-05-31,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 2. 您好,咨询一下,能够采用简易计税的砂石行业,由一般计税转简易计税,受不受36个月的限制? 3. 之前向贵局咨询留言以及贵局的答复内容如下:有限合伙企业备案成单一核算基金,该基金有一笔长期股… 4.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部分项目达到销售… 5. 开发商出售的精装房,装修部分需要缴税吗?如果需要缴税是否不合理? 6.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 7. 供电公司支付给中国铁塔公司的迁移塔基补偿款,对铁塔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应税业务?是否免税?如果是… 8. 根据国税总局网站2020年5月27日留言公开板块答复:“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根据… 9. 根据疫情防控第6期第18条解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这个可以延伸到整个纳… 10. 河北省父母子女间赠送住宅,契税税率是多少 11. 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企业,我单位取得营改增之前(2013年8月1日前)的车对外出租根据财税201… 12. 如果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B合伙企业,A是B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 13. 河北省个人转让住宅,核定征收税率是多少? 14. 本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会招募多名志愿者人员,志愿者定期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及相关诊疗咨询结果,… 15. 我司产品属于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砂石骨料,生产的产品有骨料、机制砂、收尘粉等,我们目前是采用的… 16.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连锁超市,各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购销业务缴纳印花税?向… 17. 您好,我们是物业管理公司,我们把地下水井中打上来的水销售给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 18. 急求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谢谢!1.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2.进料对口监管方… 19. 我公司是医药制药下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从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或者经营中药材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 20. 你好,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小规模纳税人是多少呢?

二、官方答复汇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10%)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请问这个销售房屋赠送家电的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二)》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您好,咨询一下,能够采用简易计税的砂石行业,由一般计税转简易计税,受不受36个月的限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之前向贵局咨询留言以及贵局的答复内容如下:有限合伙企业备案成单一核算基金,该基金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方无法偿还,经过诉讼程序,被投资方以现有房产用于偿还该基金的本金以及投资回报,偿还协议中明确了资产价格,并约定由被投资方直接过户到基金的个人合伙人,而不是过户到基金后再分配,(正常程序是基金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再将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假设被投资方用房产偿付的投资款有20%的回报,该基金是否会视同销售房产缴纳增值税?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对于被投资方偿还的房产,基金需要视同销售房产征收增值税处理,房产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公允市场价,增值税计税税率是适用税率或简易税率。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接上述回复的内容,再问:基金视同销售房产的增值税计税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是否扣除投资本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假设抵偿股权的所有房产的市场公允价值5000万元,基金当初的投资本金4200万元,增值税按照5000万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照800万元(5000万元-42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您的描述之前的提问由浙江12366中心答复,建议可以拨打0571-12366咨询。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部分项目达到销售计算增值税出现应交增值税时,能否用其他一般计税项目预交的增值税进行抵减?能否用其他项目简易计税预交的税款抵减应交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形成的增值税应交税款,能不能用预收不动产预交的增值税进行抵减?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也应在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按填报说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开发商出售的精装房,装修部分需要缴税吗?如果需要缴税是否不合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对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规定: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第六条 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请明确,操作各个税务局理解不一样,有的说是必须有的说可以简易?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供电公司支付给中国铁塔公司的迁移塔基补偿款,对铁塔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应税业务?是否免税?如果是应税业务,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供电公司,按照什么服务类型开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描述的业务不清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具体服务类型可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根据国税总局网站2020年5月27日留言公开板块答复:“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根据疫情防控第6期第18条解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这个可以延伸到整个纳税人吗?还只是只适用餐饮住宿行业。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这里面:第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问题中解答“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这里强调可以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疫情防控第6期第18条解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这个可以延伸到整个纳税人吗?还只是只适用餐饮住宿行业。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这里面:第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问题中解答“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这里强调可以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父母子女间赠送住宅,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谢您的咨询!

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企业,我单位取得营改增之前(2013年8月1日前)的车对外出租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规定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办法。我单位属于河北分公司,总公司在新疆,现在作为和我单位平级的天津分公司(同属与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营改增前取得的车辆调拨给我单位,我单位后续出租该车辆的话还可以继续享受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如果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B合伙企业,A是B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将所得分配给A合伙企业。那么A合伙企业,取得的是否属于分红所得?能否按照国税函2008年84号文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经营所得,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河北省个人转让住宅,核定征收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本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会招募多名志愿者人员,志愿者定期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及相关诊疗咨询结果,包括生活习惯、家族遗传病史,医院诊疗结果等,本公司向志愿者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其检查支出的报销。请问志愿者取得该项费用报销所得是否属于个税的应税范畴?若属于应税项目,具体适用什么税目?我公司作为费用的发放者是否负有预扣预缴的责任?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如您所述情形,志愿者取得该笔“费用”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我司产品属于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砂石骨料,生产的产品有骨料、机制砂、收尘粉等,我们目前是采用的一般计税,计划转简易计税,能否对其中的骨料及机制砂转简易计税,收尘粉继续保持一般计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连锁超市,各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购销业务缴纳印花税?向顾客销售产品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但是有销售小票等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答复,“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可不可以参考此文件理解零售店向顾客销售行为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规定,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四、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您可参考上述文件,如您单位提供购销业务,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如果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若您同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享受税额减半的优惠。您所提供的文件是针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所下发的文件,尚未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考执行。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们是物业管理公司,我们把地下水井中打上来的水销售给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附件关于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司的这种情况是否要征增值税?如果征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征收率)各是多少?一般纳税人能否采取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自来水,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根据您的描述,纳税人销售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除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货物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急求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谢谢!1.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2.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3.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都是一样的吗?与此出口产品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有关吗?4.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都是一样的吗?与此出口产品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有关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是医药制药下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从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或者经营中药材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收购中药材,将这些中药材经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燀制、制炭、炙制、煅制加工成中药饮片对外销售,目前我司适用增值税9%低税率,请问我司所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能否按照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你好,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小规模纳税人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24 至 2021-05-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24 至 2021-05-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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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24 至 2021-05-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