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4-17 至 2026-06-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分2期开发,其中1期已经… 2. 餐饮业外卖为什么按提供餐饮服务而不按销售货物征收?是什么逻辑? 3. 根据政府要求,我公司厂区的办公楼及厂房需整体拆除。土地整理完成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公司将土地… 4. 土增清算中需确定人防车位的面积,现在当地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上的面积(此面… 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 6. 税务机关签发土地增值税交税通知,我方对税款认定有异议,税务通知上要求5日内交税、如果有争议必… 7. 2023年51号文,重组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 8.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产品占总收入比需要达到60%的指标,针对政策性搬迁业务在完成搬迁年度进… 9. 公司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发生电力工程总成本9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电力工程支出发生… 10. 房产公司开发一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中的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问,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11.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营改增前老项目的商品房一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是100万元,增值… 12. 请问在西藏阿里地区卖一栋自建房,土地增值税怎么交?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13.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现在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子公司土地及建筑物拆除,子公司土地以政府… 14. 母公司(非房开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全资子公司(非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要不要征收。是否可按照… 15. 因扩建医院需要,我企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地上建筑物一定的补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16. A公司全资控股B公司(房地产企业),A公司将B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的母公司。其中… 17. 通过拍卖所拍卖的大宗资产,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由关联方竞得,拍卖价是否作为公允价值 18. 企业计划做一个无偿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C公司,… 19. 2020年之后上市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由于上市时上市公司未在中登系统植… 20. 您好,请问地下储藏室超标准层高(储藏室为可售房产),是否适用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分2期开发,其中1期已经交付,2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投入施工,后因资金不足停工,现计划出售2期的在建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现咨询我司目前销售在建工程(含土地)是否可适用该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下统称土地价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适用第四条第七、九项规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适用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款项,以发票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以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4.适用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5.除本项上述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公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餐饮业外卖为什么按提供餐饮服务而不按销售货物征收?是什么逻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政府要求,我公司厂区的办公楼及厂房需整体拆除。土地整理完成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公司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企业,并与对方签署土地转让补偿协议。请问:我公司取得上述土地转让补偿款后,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外,办公楼及厂房的建设成本、拆除清理费用等能做为扣除项目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土增清算中需确定人防车位的面积,现在当地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上的面积(此面积为规划面积)和房管局选择的实测面积不一致,以哪个面积为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报告、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五条 纳税人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为纳税人清算提供纳税服务、开展清算审核、加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管理并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 第三十四条 ……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测绘成果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细表、发票等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房产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具体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您可结合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成立项目公司,由参与拿地的房地产企业直接对取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下统称土地价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税务机关签发土地增值税交税通知,我方对税款认定有异议,税务通知上要求5日内交税、如果有争议必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才可自税款缴清或担保被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咨询:假如我在第10天交税或者提供担保、能否在交税完成后的第60天申请复议,会不会逾期?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 您可参考以上规定。

2023年51号文,重组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他条款规定有不改变原投资主体,如果我单位适用第四条款,这一条款上没有明确说明原投资主体关系,是否也需要不改变原投资主体?是否整个政策中规定条款都需要不改变原投资主体,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关系可以变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产品占总收入比需要达到60%的指标,针对政策性搬迁业务在完成搬迁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通过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清算的搬迁收入,搬迁收入作为非经常性的特殊收入,是否纳入总收入统计,计算当年的高新产品占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3】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公司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发生电力工程总成本9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电力工程支出发生在项目规划范围外,这部分电力工程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据实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房产公司开发一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中的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问,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物业用房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营改增前老项目的商品房一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是100万元,增值税是5万元,价税合计105万元,签订购房合同金额也是105万元。但在销售过程中由于购房客户延迟付款,另收取客户延期付款利息2万元。该在增值税上作为价外费用也应缴增值税,我想请问一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套房确认转让房地产清算收入是100万元还是需要再加上这笔延期付款利息2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政策原文来理解这笔额外收取的利息2万元不属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应列入土增税清算收入,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请问在西藏阿里地区卖一栋自建房,土地增值税怎么交?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现在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子公司土地及建筑物拆除,子公司土地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我公司给子公司补偿款时,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母公司(非房开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全资子公司(非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要不要征收。是否可按照财税2023年5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核实。

因扩建医院需要,我企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地上建筑物一定的补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A公司全资控股B公司(房地产企业),A公司将B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的母公司。其中,母公司全资控股A公司。问题1:此业务是否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问题2:B公司拥有的房产和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3:B公司全资子公司C公司拥有的房产和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通过拍卖所拍卖的大宗资产,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由关联方竞得,拍卖价是否作为公允价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计划做一个无偿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C公司,现把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C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C公司仍然存续,且C名下有房产和土地,以上三家企业均为100%国资控股,此次无偿划转后房产土地均不做产权变更,仍在C公司名下。问题:此次无偿划转C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020年之后上市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由于上市时上市公司未在中登系统植入原始成本,减持时证券公司以交易价格15%核定扣除,原始股东是否可以提供其原始成本凭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原始成本鉴证报告向税务局办理清算并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第五条,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第三条,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请问地下储藏室超标准层高(储藏室为可售房产),是否适用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有无文件规定层高系数法仅适用于地上可售房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17】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 三、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 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4-17 至 2026-06-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4-17 至 2026-06-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7)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8)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99)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0)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1)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2)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3) ·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04)

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4-17 至 2026-06-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