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6 至 2020-05-11,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土地作为股权投资,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地产公司 2. 领导,您好:1.我司拿了AB两个地块用于地产开发,A地块为商业用地,B地块为住宅用地,AB两… 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双方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4. 领导,您好:企业因延迟支付土地款,按土地出让协议支付给政府的违约金,政府开具了正式财政收据,… 5. 我公司为房开企业,于2018年招拍3块土地,现打算成立3个全资子公司,把3地块分别划拨入各子… 6. 我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做好无增值明显低… 7. 房地产企业A开发住宅跟商业,现在A公司要把商业分立到新的公司B公司,问:A在分立时,土地增值… 8. 我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拿地前发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选择一次性摊销 9. 领导,您好:我司拿了AB两个地块用于地产开发,A地块为商业用地,B地块为住宅用地,AB两地块… 10.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关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中价格1.2倍的认定,目前由于河北省各地市均没有公… 11.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因为有住宅跟商业楼,现公司决定将商业楼通过重组,存续分立到一… 12. 您好,领导,问一下房地产项目发生的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审计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13.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一块土地因政府规划被收储,收储完成后我公司又通过政府公开出让方式… 14. 我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1-2层为商铺,3层以上为住宅。住宅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请问:土地… 15. 政府土地出让时,土地成本都是按照计容面积计算的,对于地下面积不计容,不应该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16. 1、我司缴纳给住建局部门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取得了专用票据,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2… 17.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废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笔业务收入产生之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 18. 您好,1、养老保障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养老保障金开具的财政专用收据是否属于政府性… 19. 2009年,我企业(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联建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提供土地… 20. 您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摊土地成本时,遇到如下问题:1、同一个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房产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土地作为股权投资,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地产公司?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领导,您好:1.我司拿了AB两个地块用于地产开发,A地块为商业用地,B地块为住宅用地,AB两地块可明显区分且各有对应占地面积。政府公布拿地价格为综合整体地价,未区分各地块价格。商业用地和住宅市场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如按直接占地面积区分,会造成商业地块和住宅地块土地成本严重不匹配,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采取何种方法还原各地块真实成本?2.企业因延迟支付土地款,按土地出让协议支付给政府的违约金,政府开具了正式财政收据,能否计入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房地产清算项目做清算审核,涉及具体情况可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进一步核实。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双方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综上所述,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领导,您好:企业因延迟支付土地款,按土地出让协议支付给政府的违约金,政府开具了正式财政收据,能否计入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向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建议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房开企业,于2018年招拍3块土地,现打算成立3个全资子公司,把3地块分别划拨入各子公司作为投资款,请问需要缴纳土地增长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相关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我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做好无增值明显低增值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闽税财行便函{2020}3号),我司进行土地增值税税负测算,请问:在测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房地产企业A开发住宅跟商业,现在A公司要把商业分立到新的公司B公司,问:A在分立时,土地增值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参照房地产出售开发产品?还是按照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拿地前发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选择一次性摊销?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贵公司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开办费支出,那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日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领导,您好:我司拿了AB两个地块用于地产开发,A地块为商业用地,B地块为住宅用地,AB两地块可明显区分且各有对应占地面积。政府公布拿地价格为综合地价,但商业用地和住宅价格存在巨大差异,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采取何种方法还原各地块真实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关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中价格1.2倍的认定,目前由于河北省各地市均没有公布相应区县的平均价格,所以这个价格标准无依据可依。请问,这个1.2倍的价格如何认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 (三) 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其中,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数据为准。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因为有住宅跟商业楼,现公司决定将商业楼通过重组,存续分立到一家新的公司,是否缴纳?如果需要按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标准计算,还是按照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标准计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领导,问一下房地产项目发生的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审计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一块土地因政府规划被收储,收储完成后我公司又通过政府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另一块土地,对于取得的另一块土地是否可以减免契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企业土地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通过招拍挂再次承受土地,其重新承受土地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我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1-2层为商铺,3层以上为住宅。住宅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二分法: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含商铺);还是三分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分别计算增值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政府土地出让时,土地成本都是按照计容面积计算的,对于地下面积不计容,不应该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当前省内各地市在执行时没有明确政策口径支持,像烟台和济宁等地说执行山东省的文件,明确土地成本只在地上计容面积分摊,地下部分不分摊土地成本。另外,对于地下无产权的车位和储藏室是否列入土增税清算范围,请山东省税务局给与明确口径,以保证省内各市执行政策的一致性?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三十条 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他房地产类型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我司缴纳给住建局部门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取得了专用票据,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2、支付的监理费、造价审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四章的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开办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进行扣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扣除。 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的环节是在项目办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水电增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在清算时应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扣除的基数。因此,市政配套费(含煤气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属于开发成本,供电工程贴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废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笔业务收入产生之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税前列支办法有特殊规定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您好,1、养老保障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养老保障金开具的财政专用收据是否属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我们了解,房地产企业向住建局部门交纳养老保障金,住建部门并没有全额返还给施工企业。2、监理费、造价审计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四章的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开办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进行扣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扣除。 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的环节是在项目办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水电增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在清算时应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扣除的基数。因此,市政配套费(含煤气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属于开发成本,供电工程贴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009年,我企业(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联建协议》。协议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出资及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后建筑物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其分配比例所得面积使用权归乙方,使用期限为50年,乙方将所分配面积作为使用权住宅对外出售、出租;甲方分配所得面积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假定甲方持有该土地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建成后甲方分得具有所有权(实际乙方使用)的房产估价为900万元,甲方分得用于办公场所面积价值为300万元。(以上价值全部以成本法评估价为准)请教老师:我企业(甲方)对分得房产如何入账?房产入账需要交纳哪些税金?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产建成后因甲企业拥有房产所有权,因此应将该房产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如何入账的相关账务处理您可参阅会计制度或咨询财政部门,税收方面涉及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您房产建成后涉及税款应参照上述政策规定具体界定,而不能简单以产土地价值进行确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摊土地成本时,遇到如下问题:1、同一个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是按占地面积还是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还是可以有纳税人自由选择分摊方法;2、同一个清算项目中,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麻烦给予明确答复意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6 至 2020-05-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6 至 2020-05-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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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6 至 2020-05-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