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02 至 2019-10-1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普通住宅标准从2014年至今一直执行房屋销售单价4100元/平方以下的标… 2. 请问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如甲公司A项目预缴增值税… 3. 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已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等项目交房后发生纳税义务需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应… 4. 我是河南的一家企业,为外省的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是否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 5. 税务局领导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业务完成后,在业务发生地税务局先进行核销,然后再拿回开据… 6.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 7. 你好,我想咨询下个体工商户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吗?如何缴纳 8. 2018年2月5日异地预缴增值税,在表四建筑服务预征预缴税款漏申报,现在才发现,可以补在下个… 9. 我司厂分别在县内的不同乡镇,那缴纳的房产、土地等税是按照不同管辖地缴纳还是在法人所在地缴纳? 10. 我们公司在重庆,14年签订的合同,19年办理完结算。其中15年到广安办过3次税。我想咨询下现… 11. 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怎么填写?填写在28栏和附表4无法相符 12. 1、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地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按照哪个政策执行呀?预缴比例是多少?在预售…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某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了税款,若该项目纳税义务尚未发… 14.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已预缴税款,请问该建筑服务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的… 15.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否可以用工资表入账,有哪些涉税项目 16. 1、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17. 1.什么情况下要做这个(跨区域涉税事项)?2.(跨区域涉税事项)是这个流程吗?这其中有没有时… 18.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是开3%的发票吗?代开的时候应缴的税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预缴是由对… 19. 您好!我们是一家县级农商银行,现在关于所得税的政策运用有些疑问,希望您能给予指导。我们了解到… 20. 我公司2018年3月收取了预收工程款,按业主合同要求开具了11%专用发票1000万,后根据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普通住宅标准从2014年至今一直执行房屋销售单价4100元/平方以下的标准。可今年3月份新标准却规定2017年降到3200元、2018年降到3900元。现在辖区税局要求企业这两年按普通住宅房屋再按新标准重新划归非普住宅补交预缴土地增值税。请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2017至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已清算过的项目还需要重新划类二次清算补交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三、……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因此,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请问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如甲公司A项目预缴增值税100万,甲公司B项目产生纳税义务后,能否用A项目的预缴增值税进行抵减。(相关税法已明晰,请您勿罗列税法,麻烦您明确是否可相互抵减,谢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纳税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时,如有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已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等项目交房后发生纳税义务需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应交增值税小于预缴的增值税,出现退税的话,可否申请退税?如何申请?有何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是河南的一家企业,为外省的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是否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因此,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请您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判断,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局领导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业务完成后,在业务发生地税务局先进行核销,然后再拿回开据地核销。现在的问题是纳税人明明两地都核销了,不知是金三系统的问题,还是办税人员操作的问题,出现大量2016年-2018年没核销的外管证。税务认定是企业未核销,纳税人又拿不出核销证明,有口难辨。恳请以后核销时能不能盖上带有税务局的已核销章,也让纳税人有个核销证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税总发〔2017〕103号)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具体建议与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企业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根据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税务机关应该主动发起退抵税手续,且因年度汇算清缴报告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故是否属于征管法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的情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国税发〔2009〕79号文件也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能退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令,即主席令和国务院令之精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 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想咨询下个体工商户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吗?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8年2月5日异地预缴增值税,在表四建筑服务预征预缴税款漏申报,现在才发现,可以补在下个月申报表里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情况跨越时间过长,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司厂分别在县内的不同乡镇,那缴纳的房产、土地等税是按照不同管辖地缴纳还是在法人所在地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公司在重庆,14年签订的合同,19年办理完结算。其中15年到广安办过3次税。我想咨询下现在剩余款项到四川广安办理增值税预缴及申报的算法及税种项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川工发[2014]27号一、按照全国总工会文件规定,建筑安装行业各工程项目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实行税务代征的地方,纳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代征范围。(
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怎么填写?填写在28栏和附表4无法相符?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3】根据《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1、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地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按照哪个政策执行呀?预缴比例是多少?在预售收款预缴土增税之前在税务局备案的流程是什么?申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土增清算时候清算口径是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吗?划分的标准是什么?请帮忙给一下文件号,学习一下,2、厦门市翔安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率的比例是多少,参照那个文件执行,预缴比例的确定流程是怎么样的?如何在税务局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一、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2、纳税人取得转让(预售)房地产收入的,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纳税人以接受投资、抵偿债务、非货币性交换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因此,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类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界定标准来认定,具体适用上以合同签订并备案的时间对应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准。 二、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9号) 一、 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预缴,预缴时不需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某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了税款,若该项目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已预缴税款,请问该建筑服务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另外,该预缴税款是否只能用于抵减建筑服务类业务(同类业务)发生的增值税税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否可以用工资表入账,有哪些涉税项目?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您的问题已经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需要的政策部分文件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2、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非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预缴。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什么情况下要做这个(跨区域涉税事项)?2.(跨区域涉税事项)是这个流程吗?这其中有没有时间限制或其他的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建筑业项目登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开票-反馈表-缴销?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因此,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反馈等业务。如有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后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并办理其他涉税事宜。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是开3%的发票吗?代开的时候应缴的税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预缴是由对方单位替个人代扣代缴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个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印花税:根据具体业务判断,若在正列举范围内的需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需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们是一家县级农商银行,现在关于所得税的政策运用有些疑问,希望您能给予指导。我们了解到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金融企业的核销贷款税前扣除要满足逾期一年,这个逾期一年的定义是指从贷款到期日至纳税年度12月31日,还是指从贷款到期日至贷款核销日?假如我们在2019年3月核销了贷款2000万,均是涉农贷款(单户不超300万,有追索记录),其中有1500万贷款到期日在2018年6月(该部分贷款核销时逾期不足一年,但至2019年底逾期满一年),该1500万贷款能否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符合税前扣除的核销贷款远超当年净利润,是不是当年预缴的所得税和以前年度相应纳税调增的部分均可以申请退税?假如我们2019年净利润为600万,当年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1000万,当年核销了2000万贷款(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当年预缴所得税150万。当年应纳税额=(600万+1000万-2000万)*0.25=-100万,汇算清缴时不仅可以申请将当年预缴的150万退税,还可以将以前年度相应多交的100万所得税申请退税,这样计算正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4.29.3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二、业务概述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形成的应退税费。纳税人有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依法办理退税或抵税。……四、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1份;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对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报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上述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2018年3月收取了预收工程款,按业主合同要求开具了11%专用发票1000万,后根据税法要求,收取预收工程款不产生纳税义务,只需要就地预缴,现业主要求我司按完工进度将之前发票冲红重开,其中重开10%发票100万,重开9%发票900万。如此开票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02 至 2019-10-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02 至 2019-10-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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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02 至 2019-10-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