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9-05 至 2025-01-0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2005进行了安置房建设和商品房建设,同步开发、统一报… 2. 单位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季度预缴的时候可以扣除吗?要调整吗? 3. 外经证个税申报,像我们公司没有固定人员在项目地,项目也是安装一类的,合同也都是框架合同。而且… 4. 对面总收入比我高,但是扣税要比我少,问了单位工作人员,不清楚情况,我想来问下这个扣税到底是怎… 5.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预缴申报经营所得,投资者减除费用为0,且无法手动修改,请问什么原因… 6.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总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履行业务的是分包单位的分公司… 7. 纳税信用D级一般纳税人多次领用专票预缴税款之后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8.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9. 上一年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今年预缴时怎么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10. 请问本地企业在外省有建筑服务,要在外省开外经证吗 11.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丽水的企业,向象山的一家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对于租赁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 12.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按时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结算计算缴纳企业所… 13. 我单位2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的所得税优惠,现在要做23年汇缴了发现应纳税所得额… 14. 我是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发现,每月发放的企业年金都要缴纳个税,但我觉得,每月发放的个税不到50… 15. 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注册在江苏省无锡市,分公司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就地预缴还非就地预缴 16. 我2023年度租房专项扣除是去年填写的,那会租的房子在今年4月底搬走了,租了新的房子。我12… 17. 企业办理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9. 1、分公司如何当地预缴2、本地总公司如何汇总缴纳3、总公司报税是否包括分公司4、分公司增值税… 20. 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工费经费哪些情况需要缴纳,缴纳标准是什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2005进行了安置房建设和商品房建设,同步开发、统一报建、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发改委立项都是一起的,一直以来我们公司都是按照一个项目进行管理、统一预缴土增税、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统一记账,财务凭证都是一起的。2006年项目全部都竣工了。2009年,项目后补工规证,我们企业拿到了3本工规证,2014年浙江省出台了2014年16号文件。想问的是,我们企业依法是应该按一个项目清算,还是3个项目清算?自始至终,我们企业从来没有想过项目分期,能否按一个项目清算土增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3】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单位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季度预缴的时候可以扣除吗?要调整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外经证个税申报,像我们公司没有固定人员在项目地,项目也是安装一类的,合同也都是框架合同。而且个税我们都自己本公司申报了。像浙江省本省的还要每个外经证都申报。像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取消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对面总收入比我高,但是扣税要比我少,问了单位工作人员,不清楚情况,我想来问下这个扣税到底是怎么计算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预缴申报经营所得,投资者减除费用为0,且无法手动修改,请问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投资者减除费用】一栏填写规则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默认为(税款所属期止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月份+1)×月度减除标准(默认是5000);其他征收方式时默认为0,不可修改。若纳税人已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中享受了减除费用的扣除,则默认为0,不可修改。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总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履行业务的是分包单位的分公司且由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我公司在进行增值税预缴的时候可以扣除收到分包单位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信用D级一般纳税人多次领用专票预缴税款之后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年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今年预缴时怎么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请问本地企业在外省有建筑服务,要在外省开外经证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8】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丽水的企业,向象山的一家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对于租赁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纳税地点应在我企业注册地还是设备使用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按时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结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注销时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我单位2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的所得税优惠,现在要做23年汇缴了发现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了,怎么办?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我是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发现,每月发放的企业年金都要缴纳个税,但我觉得,每月发放的个税不到5000元,根据个税相关政策,居民个人所得,在扣减费用6万元(即每月5000元)及专项附加扣除后,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每月发给我的企业年金不应缴纳个税(因每月企业年金不到5000元),如果要按月预缴,那么年终后可否进行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注册在江苏省无锡市,分公司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就地预缴还非就地预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2023年度租房专项扣除是去年填写的,那会租的房子在今年4月底搬走了,租了新的房子。我12月纳税前修改了2023年的租赁结束日期,改到了今年4月份。没有新增一条新的2023年租房专项扣除5-12月份的。导致我12月专项扣除累计只有4个月的。想知道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住房租金模块,选择2023年度补充填报5月至12月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备注:原1-4月的填报信息无需修改或删除,直接添加一条记录)。
企业办理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31】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选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名称分别包括“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等类别,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的,可否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确认。可否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1、分公司如何当地预缴2、本地总公司如何汇总缴纳3、总公司报税是否包括分公司4、分公司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工费经费哪些情况需要缴纳,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05】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由缴纳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由税务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核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依照规定代征工会经费。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与安装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9-05 至 2025-01-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9-05 至 2025-01-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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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9-05 至 2025-01-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