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31 至 2020-04-2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在成都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浙江洞头大门镇工程施工,每期进度款预缴在洞头,… 2.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在做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跨区提供劳务时,在当地按收入0.2%预交的所… 3. 某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是发现2019… 4. 财税〔2016〕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公式不一致… 5. 未申请外管证预缴税已经开具发票要怎么补办,申请外管证合同日期只能是当日?但是开具的发票日期是… 6. 房地产公司,一个项目2016年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且按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住宅和商业的增值率… 7. 您好!我总机构在合肥,分支机构在上海,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想咨询下,1、总机… 8. 公司在南昌,工程地点在上饶,预缴税多交了,上饶当地税务局说税额可以下个月抵减,可以抵在南昌本… 9. 公司地址在南昌,工程地点在南昌,外地预缴税多交了,上饶当地税务局说税额可以下个月抵减,可以抵… 10. 2019年扣缴义务人做了我的个税预扣预缴,但预缴税款为零,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我是否需要做年… 11.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项目已于2018年交房但还存在部分商铺未出售。现在出售商铺时,收到的… 12. 我公司是省内注册的一家建筑企业,在省内某市跨区设立有项目部,在开出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后在该市进… 13. 我公司是一合肥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前期预售阶段根据毛利率20%预缴企业所得税,后期交房的… 14. 财税[2010]70号第二款第五条“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在征收管理环节适用“采取纳税人自行申… 15. 尊敬的税局领导: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楼款后会对增值税进行预缴;2019年1月份预缴… 16. 2018年企业为个人预缴个税时扣除的三险一金比实际缴的多,2019年预缴时以少扣除方式进行调… 17. 2019年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37.16元,汇算应缴58.39元,在汇算时已纳税款体现5… 18. 1.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其中单位补缴部分是否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中个人… 19. 您好,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外省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回到浙江省后可以扣除吗,如果… 20. 保险营销员汇算清缴时汇缴地应如何选择?目前通过个税app参与营销员汇算,汇缴地可以在户籍所在…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在成都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浙江洞头大门镇工程施工,每期进度款预缴在洞头,实行老项目3%,项目最终审计后工程产值少1000万元,项目预缴税款多了,请问专家企业应在哪地办申请退税?用什么方式退(如何办手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在做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跨区提供劳务时,在当地按收入0.2%预交的所得税,有一部分在汇算表上已预缴所得税上没有带出,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规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以上文件,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次;在年度汇算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栏次。如果您在月季度申报时已如实正确填写,在年度汇算时没有带出或者部分带出相应数据,在实务中,分两种情况,一是省内跨地(市)的项目,二是跨省项目。针对前者,一般可以正确带出已预缴金额,如果遇到异常,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处理;针对后者,跨省数据系统无法自动带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处理。
某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是发现2019年10月单位在计算税金时税前多扣缴失业保险100元,汇算时按照正确的失业保险数据进行了维护导致补缴税金20元。该补税金额是否适用豁免申报的范畴,请帮忙明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财税〔2016〕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公式不一致,计算结果也不同,请明确告知:企业是按43号计算对还是按70号计算对,还是可以自行选择两个文件中的一个。请不要引用文件内容,直接告知我们的问题答案即可?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总局解释,纳税人不得随意选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口径,预收款并未结转收入,不应做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处理,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均衡入库,企业先行预缴,预征土地增值税不得直接参照增值税的预缴口径,客观上存在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两者预缴计税依据的不一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未申请外管证预缴税已经开具发票要怎么补办,申请外管证合同日期只能是当日?但是开具的发票日期是当日之前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纳税人到厦门市以外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可以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通过“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补填报,表格中“合同有效期限”栏,请根据合同如实填写。
房地产公司,一个项目2016年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且按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住宅和商业的增值率为30%;2019房屋销售完毕,按规定预缴了税款,但是由于后期房屋价格增长,后期销售增值率为155%。请问,后期销售的房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按多少的增值税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1.根据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因土地增值税计算与您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相关,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总机构在合肥,分支机构在上海,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想咨询下,1、总机构每个月填报的财务报表,是只需要填写总机构单体的财务报表,还是要把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合并后申报;如果按照总机构单体报表填写,利润表里面的收入、成本、利润总额数据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里面的数据不一致,是否有影响;2、总机构每个季度填写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里面涉及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季出资产总额、季末资产总额,应该只填写总机构的信息,还是包含分支机构的信息。以上请帮忙解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建议总机构申报的当期财务报表需要填写分支机构数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应保持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需一一对应。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公司在南昌,工程地点在上饶,预缴税多交了,上饶当地税务局说税额可以下个月抵减,可以抵在南昌本地开的票吗,跨区域没关系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公司地址在南昌,工程地点在南昌,外地预缴税多交了,上饶当地税务局说税额可以下个月抵减,可以抵减在南昌本地开的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2019年扣缴义务人做了我的个税预扣预缴,但预缴税款为零,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我是否需要做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项目已于2018年交房但还存在部分商铺未出售。现在出售商铺时,收到的房款是否还需先按3%预缴增值税,然后再按9%进行增值税清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省内注册的一家建筑企业,在省内某市跨区设立有项目部,在开出跨区域涉税事项表后在该市进行增值税预缴时,该市要求在当地预缴0.2%的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年15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想咨询一下,河南省制定有相关文件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第二条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四条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若您承接项目属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没有出台相对应文件,具体建议您联系主管机关。
我公司是一合肥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开发前期预售阶段根据毛利率20%预缴企业所得税,后期交房的时候结转收入与成本,出现亏损,导致前期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而后期存在较大亏损。土地增值税也实施预缴制度,但是土地增值税可以全项目清算,项目亏损时可以实现退税。请问是否可以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将整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清算,实现企业所得税退税?恳请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上规定办理。
财税[2010]70号第二款第五条“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在征收管理环节适用“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请问这里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只被投资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还是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尊敬的税局领导: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楼款后会对增值税进行预缴;2019年1月份预缴所属期为2018年12月份的税款时,因财务人员选错所属期将税款所属期选成2019年1月份(申报时系统首选项,需要手动选择),2019年1月14日缴纳的税款金额无误,只是所属期有误。针对该部分操作,请问领导我司应该如何处理?需要缴纳滞纳金吗?(从企业纳税的角度,税款我是按时缴纳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018年企业为个人预缴个税时扣除的三险一金比实际缴的多,2019年预缴时以少扣除方式进行调整,这样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规定,在企业未更正申报情况下,个人是否可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正确的扣除金额?个人2018年度未达个税自行申报标准,是否只能通过企业更正?个人是否有其他渠道更正?请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需遵循如实申报的原则。所属期为2018年度需要企业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仅因扣除项目报错,可由员工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时,填报正确信息。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019年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37.16元,汇算应缴58.39元,在汇算时已纳税款体现58.39元,应该是137.16元才对,应体现多缴78.77元。疑点是在12月份申报2次工资收入,问题是否出现在这两次申报,请告知如何解决,才能做到多缴退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请不要通过上述渠道申诉,可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
1.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其中单位补缴部分是否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中个人补缴部分是否可在当年为职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发现以前年度为职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三险一金个人部分比实际缴的多,是否可在发现当年预缴时少扣除进行调整?3.企业发现以前年度为职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三险一金个人部分比实际缴的少,是否可在发现当年预缴时多扣除进行调整?请分别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单位部分不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需遵循如实申报的原则,不能按照您所述第二点和第三点调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您好,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外省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回到浙江省后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的话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分别填入哪一列?是核定征收的B类报表,不是A类?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可以扣除,凭税票到大厅办理预缴税款维护,申报时会自动带到“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次实现抵缴。
保险营销员汇算清缴时汇缴地应如何选择?目前通过个税app参与营销员汇算,汇缴地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之间选择?对于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等与实际预扣预缴个税税局不一致的,汇算应该如何选择?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31 至 2020-04-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31 至 2020-04-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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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5)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6)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7)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8)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9)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0)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1)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2)
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31 至 2020-04-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