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6 至 2020-10-2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在年底汇算清缴时仍未完工,那是否可… 2. 你好,外地施工企业在豫施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城建税(城区… 3. 你好,外地施工企业在陕施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城建税(城区… 4. 你好,外地企业在福建施工(一般计税),福建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 5. 单个公司存在同步开发5%简易、及一般计税口径项目,分别预缴简易及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增… 6. 10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当月销售不动产100万(收入已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总收入中),问:这1… 7.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有A、B两个项目,都是一般计税,在预售阶段均正常预缴了增值税… 8. 请问,我公司这个月有个跨市建筑项目,6万元,是不是可以不用预缴税款,那还用在网上开具卡区域经… 9. 您好!根据山东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一… 10. 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行业的分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有一个工程项目是以我们分公司… 11. 尊敬的领导:我司是某建筑企业(总公司)在辽宁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全面负责总公司在辽… 12. 2016年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 13. 我单位为公办学校,2017年、2018年政府没钱没发奖金,2019年政府补发了2017年、2… 14. 按照16年70号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预收款减去应预缴的增值税,但是交付后增值税不预… 15. 自然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付款人是否还需计算补扣个人所得税 16. 基本情况:甲、乙两个自然人在宁波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A和公司B、公司C在杭州设立一… 17. 你好,我单位为连锁便利店经营企业,涉及跨区经营、没有跨省经营,增值税可以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吗?… 18. 1.我们企业员工子女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我们查到的政策是此期间不得享受子女教育… 19.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财物要交税,这个我清楚。但是我不清楚的是交税的时间,是从判决之日起就应交税呢… 20.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在年底汇算清缴时仍未完工,那是否可以扣除期间费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你好,外地施工企业在豫施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城建税(城区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0.2%,其他税费有哪些,税费率多少及计提基数是什么,烦请告知,谢谢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建设工程承包……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九、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第四条……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签订施工合同需要在施工地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发生支付工资薪金费用需要办理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因篇幅有限,具体税率及计税依据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外地施工企业在陕施工,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城建税(城区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0.2%,其他税费有哪些,税费率多少及计提基数是什么,烦请告知,谢谢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水利建设基金: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你好,外地企业在福建施工(一般计税),福建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市各区各县预缴的税费增值税2%、城建税(城区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0.2%,其他税费有哪些,税费率多少及计提基数是什么?烦请告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 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在预缴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 四、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在预缴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 五、印花税 (一)查账征收: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征收。 2.购销合同:除泉州、漳州、龙岩外,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征收; 泉州按购销金额20%的万分之三征收; 漳州按购销金额30%的万分之三征收; 龙岩不再征收。 (二)核定征收: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闽财税〔2019〕5号) 六、个人所得税 (一)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核定征收 1.泉州、漳州、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平潭、三明不对建安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 2.福州: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单个公司存在同步开发5%简易、及一般计税口径项目,分别预缴简易及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增值税时,附表四及主表的抵减增值税,像简易开票产生应纳税金时,能否用一般计税9%预缴的税金去抵减。还是一定得按简易、一般按项目去抵减,能否混抵。现广东省执行口径如何,是否与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be6d1b4da64a4c9c3c0ce78ab093a1河南省税局一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10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当月销售不动产100万(收入已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总收入中),问:这100万的收入,是否还要在11月按1.5%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有A、B两个项目,都是一般计税,在预售阶段均正常预缴了增值税,其中A项目预缴1000万元,A项目又分为两个部分A1和A2,其中A1部分预缴600万元,A2部分预缴400万;B项目预缴500万元。本年底A1部分交付,要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假设A1部分经计算应纳增值税为1500万元,则预缴税款可抵减部分到底是A1的预缴600万元,还是整体A的预缴1000万元,还是A和B的合计预缴1500万元。不同计算方式差异巨大,请税务机关给予明确指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您单位符合上述纳税发生时间的项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已预缴税款。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我公司这个月有个跨市建筑项目,6万元,是不是可以不用预缴税款,那还用在网上开具卡区域经营报告表吗,还用报验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根据山东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了车位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了50年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行业的分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有一个工程项目是以我们分公司名义施工并在当地报税。在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时,税务局要求我们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果不合理,是否可以将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领导:我司是某建筑企业(总公司)在辽宁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全面负责总公司在辽宁的生产经营、施工和管理活动。实际操作中,我分公司是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即项目合同签订、款项收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均为总公司名义,在增值税发票流上亦体现为总公司直接为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但项目实际管理(招投标、工期、进度、维修等)和财务核算(收入、资产、职工薪酬等)由分公司进行管理。同时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所管理项目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我公司统一核算,由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现在由于我司所属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时,项目地主管税务局要求我司再预交0.2%的企业所得税。理由是我司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为总公司,应认定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主管税务局还甚至要求我司按2017年11号文要求让总机构授权分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开具发票。针对我司的实际情况及问题,特请领导给予解惑!?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016年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请问,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应当预缴的税款,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无管辖权和执法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单位为公办学校,2017年、2018年政府没钱没发奖金,2019年政府补发了2017年、2018年度目标考核奖、绩效奖等奖金,是否应计入2019年收入进行交税,文件依据是什么,怎么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目标考核奖、绩效奖等奖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19年发放的,属于2019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进行预缴,并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按照16年70号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预收款减去应预缴的增值税,但是交付后增值税不预缴了,而土地增值税还没清算只能继续预缴,这时候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若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了,请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若还处于预征阶段可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具体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自然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付款人是否还需计算补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需核实具体业务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基本情况:甲、乙两个自然人在宁波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A和公司B、公司C在杭州设立一家合伙企业D,同时甲、乙两个自然人和D合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问题:甲、乙两个自然人每月从D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你好,我单位为连锁便利店经营企业,涉及跨区经营、没有跨省经营,增值税可以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吗?如果可以,我企业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我们企业员工子女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我们查到的政策是此期间不得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现一项问题。子女教育信息中有两个涉及教育结束的填报字段:“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经核实,“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后,企业在月度预扣预缴个税时,员工仍能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后,员工则再也不能使用该子女信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请问,在子女7月本科毕业后,准备考研期间,如何填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才能使员工既可以享受到当年本科毕业前的子女教育个税扣除,又能使员工后半年不会再享受到子女教育个税扣除,并且在子女重新开始全日制高等教育后,员工仍能继续享受该项扣除?2.如果员工的子女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但是后期又辞职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请问辞职后接受教育阶段,员工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如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直接填写研究生的学校即可享受。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财物要交税,这个我清楚。但是我不清楚的是交税的时间,是从判决之日起就应交税呢,还是可以等到执行之后,也就是财物到手之后再交税,因为执行难问题,判决后与执行后这两者之间的时间可能差几年呢,这个问题能回答的明确些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请问,1、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规则?即,比如,符合条件的实习生,10份开始在企业实习,当月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包括7月、8月、9月的5000元月标准减除费用。2.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取得报酬不能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如何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是否有相关标准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公告》第二条规定,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第三条规定,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因此,针对您咨询的第一个问题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可以适用“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政策,建议您本公告参考第二条规定。第二个问题若为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取得一般劳务报酬则不适用本公告内容。如何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6 至 2020-10-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6 至 2020-10-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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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6 至 2020-10-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