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1-08 至 2025-11-0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2. 我公司为注册地在北京的建筑企业,在江西省组建项目部进行跨区域经营施工,项目人员均为公司委派,… 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位于同一地级市,不同的市辖区,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机构所在… 4.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一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数,还是此科目下二级科目工资的贷方累… 5.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6. 你好,我们公司在北京,是一般计税,在海南有一个施工项目,我们不是总包,是分包,我们再分给其他… 7. 我是一家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持有的浙江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请问在江苏还是浙江纳税? 8.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政府平台公司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根据节点形象进度分批次回款,房屋… 9. 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0. 公司跨市和跨省的情况只要建筑业外经证核销反馈了就无法网上下载异地工程预缴税费的完税证明了是吗… 11. 分支机构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提供分配表吗 12. 国税总局近期发布的2025年16号公告明确了,“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 13.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4. 2024年个人年度汇算低于400元是否还需要汇算? 15. 我司与对方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在武汉仲裁委进行商事仲裁,裁决结果为我司承担仲裁费3万元,对方承… 16.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 1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税款与预缴的税款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8. 汇总纳税企业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缴未足额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19. 我公司以正常摘牌挂取得土地,并进行开发,国资企业以一定的价款回收并按节点进行付款,过程中未取… 20. 外来浙江省的异地建安企业预缴税款是先开票还是先预缴?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公司为注册地在北京的建筑企业,在江西省组建项目部进行跨区域经营施工,项目人员均为公司委派,我公司在公司所在地成立有工会,并足额缴纳了工会经费,请问为什么在江西还要缴纳工会经费,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5】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 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由缴纳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位于同一地级市,不同的市辖区,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这种情况,不动产租赁收入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一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数,还是此科目下二级科目工资的贷方累计数?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此科目下二级科目工资借方累计数吗?那如果2024年12月的工资于2025年1月发放,那这部分是不是也要算进去?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7】根据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五)附报事项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6】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
你好,我们公司在北京,是一般计税,在海南有一个施工项目,我们不是总包,是分包,我们再分给其他分包公司做施工,我们6月份取得分包发票20万,到8月份我们和总包才签好合同,才开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且在8月份向总包开80万,请问一下:8月份我们预缴增值税可以使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80-20)/(1+9%)*2%?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另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是一家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持有的浙江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请问在江苏还是浙江纳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政府平台公司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根据节点形象进度分批次回款,房屋交付前按照回款金额预缴土增税,最后一次回款需交付后满2年回剩余款项。增值税发票在交付结转时开具,请问,最后一次回款的土增税是按满2年后收回款项时预缴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自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起,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至清算审核结束期间所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在清算审核结束后首个纳税期限内,按尾盘转让相关政策申报土地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2】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二条规定。
公司跨市和跨省的情况只要建筑业外经证核销反馈了就无法网上下载异地工程预缴税费的完税证明了是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反馈核销后无法再通过该报告进入电子税务局,但同一报验主体下若存在已报验未反馈的报告,则可通过选择已报验未反馈报告进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下方的“特定主体登录”,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模块-选择对应报告,点击【完税证明开具】按钮,操作开具完税证明,或可在【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模块操作开具完税证明。
分支机构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提供分配表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5】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国税总局近期发布的2025年16号公告明确了,“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同时16号公告的相关解释指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那么,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而非自然人个人,自互联网平台取得的上述除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之外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请有针对性的解答,不要罗列法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个人年度汇算低于400元是否还需要汇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1】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我司与对方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在武汉仲裁委进行商事仲裁,裁决结果为我司承担仲裁费3万元,对方承担仲裁费3000元,因对方已预缴全部仲裁费(仲裁委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票),裁决我司向对方直接支付3万元仲裁费,对方是否需要向我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是什么?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15】湖北省12366坐席已于2025年5月16日致电咨询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税款与预缴的税款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3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缴未足额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2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公司以正常摘牌挂取得土地,并进行开发,国资企业以一定的价款回收并按节点进行付款,过程中未取得房开资质,请问在未发生产权转移前,取得的销售款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自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起,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至清算审核结束期间所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在清算审核结束后首个纳税期限内,按尾盘转让相关政策申报土地增值税。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外来浙江省的异地建安企业预缴税款是先开票还是先预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1-08 至 2025-11-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1-08 至 2025-11-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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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1-08 至 2025-11-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