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1-12 至 2026-09-30,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位是使用的新增值税申报表,在新申报表上,需要抵减的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在哪里填写? 2. 城建税纳税地点以什么确定,税务登记证,办公地还是营业执照,不同地方是不是一样的,请提供政策依… 3.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 4. 自然人电商网上销售货物要自己申报增值税和个税请问纳税地点在哪个税局呢?淘宝上面开网店销售货物… 5. 环保税纳税地点是哪里? 6.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7. 各位老师,请教小赢卡贷是总、分机构,请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季度财报和年报是各报各的吗? 8. 互联网平台名单信息查询”,查询我司已属于平台企业。请问:在此基础上,我司是否可以直接为平台从… 9.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现在收到预售房子的预收款,要什么时间预缴? 10. 老师们好,根据总局2026年3号公告第一条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请… 11. 老师问下这张表的前一年度是指2024年在国外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吗,不是填2025年的 12. 您好,我想咨询个人出租住房的个税申报问题,麻烦您帮忙解答以下3点: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 13. 2025年外地工程没有申报个税,当地税务局打电话来让补申报,现在补申报的话会罚款吗?外经证是… 14. 您好!我司厂房出租,合同签的是10年,开票是一次性开一年的(比如11月开2025年11月至2… 15.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16. 广州一般纳税人公司跨市去佛山做建筑工程需要在佛山税局缴纳哪些税费? 17. 分公司跨省建筑工程施工是否要在工程项目地点的税局预缴0.2%企业所得税? 18. 我公司有3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同一个项目,是不是只要在一个报告中申报个税就可以了?这个项… 19.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品房,项目即将竣工备案(住建部门备案)。。1、前期项目开发阶段销… 20.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位是使用的新增值税申报表,在新申报表上,需要抵减的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在哪里填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30】新表上线后,纳税人无需填写旧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抵减的预缴税款只需要填写主表第0C01行“本期抵减预缴税额”。系统根据纳税人前期的预缴情况以及本次的应纳税额自动预填本栏次,也允许纳税人手动修改。 后台会记录纳税人的预缴情况和预缴抵减情况,形成预缴新台账。如果抵减金额大于预缴余额,保存时会提示比对异常。 纳税人可以通过0C01的预填情况判断前期的预缴是否成功。纳税人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增值税预缴税额查询】模块查询预缴税款金额。
城建税纳税地点以什么确定,税务登记证,办公地还是营业执照,不同地方是不是一样的,请提供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三、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16】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七条规定。
自然人电商网上销售货物要自己申报增值税和个税请问纳税地点在哪个税局呢?淘宝上面开网店销售货物的要跑去浙江税局申报纳税?拼多多上面开网店销售货物的就跑去上海税局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环保税纳税地点是哪里?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位老师,请教小赢卡贷是总、分机构,请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季度财报和年报是各报各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互联网平台名单信息查询”,查询我司已属于平台企业。请问:在此基础上,我司是否可以直接为平台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现在收到预售房子的预收款,要什么时间预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师们好,根据总局2026年3号公告第一条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请问一下。我司浙江房地产企业2025年10月竣备并开具购房款发票,房款在2026年1月收到。那么请问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时点应是2025年10月还是2026年1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 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老师问下这张表的前一年度是指2024年在国外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吗,不是填2025年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1.第2列至第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您好,我想咨询个人出租住房的个税申报问题,麻烦您帮忙解答以下3点: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个税分类里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吗?它是否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分开独立计税,不会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的年度收入总额中?2.财产租赁所得是否执行“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减除800元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的规则?如果月租金刚好800元,是否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若房东代开房租发票时,已按规定预缴了财产租赁所得的个税,在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这笔租金收入是否不会影响工资薪金的汇算结果,也不需要额外补缴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5年外地工程没有申报个税,当地税务局打电话来让补申报,现在补申报的话会罚款吗?外经证是2025年4月办的,发票也是4月开的,让我从2025年4月开始报.这个工程已经结束了,但是老板到现在也没有把这个外经证注销,我补申报的话要补报几个月的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您好!我司厂房出租,合同签的是10年,开票是一次性开一年的(比如11月开2025年11月至2026年10月),也是开票当月一次性收到一年租金的。请问税法上是否要在开票时把一年租金一次性确认所得税收入?如果要在开票时一次性确认收入,那么在第二年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8】企业所得税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六)租金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广州一般纳税人公司跨市去佛山做建筑工程需要在佛山税局缴纳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6】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须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具体税费规定和预缴路径请参考以下指引:“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推文《一文搞懂外地来穗建安企业办税全流程》(2025-02-28发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分公司跨省建筑工程施工是否要在工程项目地点的税局预缴0.2%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我公司有3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同一个项目,是不是只要在一个报告中申报个税就可以了?这个项目的人员都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工资和个税都是由劳务公司申报的,我们公司实际没有发放工资,是不是按工资金额0申报就可以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品房,项目即将竣工备案(住建部门备案)。。1、前期项目开发阶段销售商品房已按税法规定预缴了3%的增值税,剩余6%的增值税,是在商品房竣工备案月月缴纳,还是实际交付月或者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缴纳?2、前期项目开发阶段销售商品时已按15%收入预缴所得税,按实际利润(即收入-成本)缴纳所得税的节点是商品房竣工备案月缴纳,还是实际交付月或者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缴纳?3、前期项目开发阶段销售商品时如有部份的卖房尾款未收到(与公司之间的买卖),未收到的部份的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是竣工备案时或者交付时一次性缴纳9%的增值税,所得税吗?)如果方便的话麻烦老师电话沟通,文字描述问题可能表达的不够准确。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具体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被投合伙企业没有实际分红的利润需要计提应收股利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是合伙企业财报的本年利润金额*法人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1-12 至 2026-09-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1-12 至 2026-09-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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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1-12 至 2026-09-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