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09 至 2021-09-1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以后每年都能在预缴时进行享受?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 3. 你好!请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项预缴土地增值税是按预收款项/(1+9%)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预收款…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 5. 你好,我是一名高中毕业生,暑期兼职一名网络主播,并且加入了一个主播公会,公会公司为武汉地区。…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 7. 我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发票,开票后由… 8. 我司为佛山建筑类企业,每月在佛山市为全体员工按实申报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汇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9.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企业自行计算… 10.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应缴纳180… 11. 企业为非制造业企业,发生研发费用。请问是否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季度… 12. 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2021年第13号公告中的规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 13. 您好,房地产公司分2期开发,1期已清算,公司报税人员人员在申报2期预缴土增税时,误将申报表项… 14.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5. 税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装饰装修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郑州,现在周口沈丘有项目,是否涉及《跨区… 16. 房地产项目公司因实际利润率小于预计毛利率,导致完工年度项目清算后企业亏损的情况,如果企业没有… 17. 请问蚌埠市开通外省公司网上预缴增值税了吗? 18.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19. 我们是石家庄的一家分公司,总部在外省。所得税由总部汇算分配。我们分公司去石家庄之外的区域安装… 20. 房地产公司项目清算后亏损,是否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政府规划变动,曾经拿地的地段变…

二、官方答复汇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以后每年都能在预缴时进行享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根据现行文件规定,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这个申报享受期限指的是纳税所属期还是纳税申报期。比如,我公司是月度纳税单位,是在9月份申报所属期8月份税款时享受,还是在10月份申报所属期9月份税款时享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你好!请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项预缴土地增值税是按预收款项/(1+9%)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或者两种方法都可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这个文件中的规定,是不是跨省才需要预缴税,我们河北省的政策是跨地级行政区就需要预缴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好,我是一名高中毕业生,暑期兼职一名网络主播,并且加入了一个主播公会,公会公司为武汉地区。临近工资发放,公会运营要求我扫码加入一个叫易纳税的app,不然无法发放工资,这是为税务局的要求,不知道这个app真的是税务局要求的吗?由于涉及银行卡身份证,所以我需要特别谨慎。希望尽早回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个政策规定的是纳税申报地点,实务中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般也是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请问依据的是哪个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我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发票,开票后由于发包方原因,需要更换发包方并重新签订工程合同、重新开票,工程名称、金额等都未发生改变,请问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退税并重新预缴税款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我司为佛山建筑类企业,每月在佛山市为全体员工按实申报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汇缴客户端进行申报)。我司在外地(惠州惠阳区、汕尾陆丰市及其他,如山东青岛)进行预缴时,被告知也要同时在工程所在地(即惠州、汕尾)每月按实申报。这与我司在佛山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有矛盾。具体应如何操作?是否可将佛山申报的个税完税证明交给工程所在地税局,从而取消在工程所在地申报?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业跨地区经营的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地区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企业自行计算项目应缴纳180万,补缴100万(180-80),现在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多结转成本,调整后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是以2016年应缴纳200万吗?还是以2021年补缴的20万吗?还是以10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6年补缴纳100万)?还是以12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5年预缴80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应缴纳180万,补缴100万(180-80),现在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是以2016年应缴纳200万吗?还是以2021年补缴的20万吗?还是以10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6年补缴纳100万)?还是以12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5年预缴80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滞纳金应按滞纳税款进行计算。

企业为非制造业企业,发生研发费用。请问是否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季度预缴企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烦请解答?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故若您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您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2021年第13号公告中的规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您好,房地产公司分2期开发,1期已清算,公司报税人员人员在申报2期预缴土增税时,误将申报表项目分期选成1期。现税局要求公司申请退税并按原所属期重新申报缴纳,但由此会产生滞纳金。因公司无主观意愿少缴税款,且客关上未对税收造成损失,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申请减免滞纳金?是否符合申请减免滞纳金条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税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装饰装修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郑州,现在周口沈丘有项目,是否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办理?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请指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17〕103号)规定,第一条 ……3、我省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附件2:……(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4.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或省内跨地市经营的,应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不再填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省内跨地市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如您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为一般纳税人,省内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规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房地产项目公司因实际利润率小于预计毛利率,导致完工年度项目清算后企业亏损的情况,如果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是否允许企业申请退回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请问蚌埠市开通外省公司网上预缴增值税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请问上述政策是在预缴时享受还是汇算清缴时享受,还是二者选其一?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我们是石家庄的一家分公司,总部在外省。所得税由总部汇算分配。我们分公司去石家庄之外的区域安装电梯(高碑店、高阳、涉县),是否需要在外地预缴所得税?如果不需要预缴所得税,我们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同时废止。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抵税 【业务描述】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房地产公司项目清算后亏损,是否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政府规划变动,曾经拿地的地段变成了荒滩,导致企业亏损)?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3.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4.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09 至 2021-09-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09 至 2021-09-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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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09 至 2021-09-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