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15 至 2021-03-1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12366北京中心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湖北荆州市石首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第1季度取得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 2.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正在接受全日制… 3. 您好,请问一下: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4. 我在一个地区有两个工程项目,外经证预缴税款可以放在一起预缴吗 5. 这个问题网上争论的很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增值税一般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不分项目,预缴的增值税… 6. 税局你好:总公司在安徽,成立分公司在浙江(非独立核算),主要用于公司的产品研发设计等业务,分… 7. 我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徽阜阳颍州区,下设酒店分公司,独立核算,营业地址在安徽阜阳颍州区… 8. 您好,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主表,其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是灰色,不让填写,是什么原因 9. 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选择了延缓缴纳,在2021年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怎样填写延缓… **10. 你好,请教个问题,公司地址在六安,工程地址在滁州,专票开的建筑劳务劳务费,要不要开外经证到… 11. 2016.5.1-2016.10.31期间,房企一般计税方法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12.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能否按照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3. 年前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自助机故障取不出来,且已预缴税,如何办理作废与退税? 14. 房地产企业开发B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预缴100万,请问申报销售A项目收入增值税时是否可使用B区… 15.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要求各电力、自来水等公司开具发票时,按使用额度开具,而不是按照缴纳金额开… 16. 你好,我公司代理一家破产企业,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下岗不能及时申报,连续两年评为D级纳税人。现拍… 17. 1、能否上半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下半年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 18. 房地产企业整个项目为老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一期2017年底已销售完毕。二期在2018年10… 19. 我公司注册地为芜湖市,运营的工业产业园建设有多栋厂房,园区厂房统一办理大产权证,对于销售的厂… 20.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湖北荆州市石首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第1季度取得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收入),本县市税务规定房地产预售计税毛利率为10%,本季度会计账面已计入损益的间接费用30万元,已预交土地增值税5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6万元。问题:(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按填报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该表第4行数据是填写100万元(预售收入1000×计税毛利率10%),还是填写91.14万元(预售收入1000-费用30-预交土地增值税55-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6)×计税毛利率10%);(2)该表第2行“营业成本”数据,按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我公司发生的已计入损益的期间费用30万元、已预交的土地增值税55万元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6万元是否应该填入此行?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文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规定,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我司今年度有实习生来企实习并取得报酬,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为实习生申报个税时,是否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正常工资薪资所得”界面填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有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一下: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我在一个地区有两个工程项目,外经证预缴税款可以放在一起预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 根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分别进行预缴,具体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这个问题网上争论的很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增值税一般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不分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全都可以抵减增值税;一种是只能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项目中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如果抵了其他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实质上是其他项目预收的房款没有预缴增值税。请问?新疆是如何执行的?希望以文字形式答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税局你好:总公司在安徽,成立分公司在浙江(非独立核算),主要用于公司的产品研发设计等业务,分无经营收入现在咨询:1、分公司无营收非独立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形;2、总/分公司季度所得税,是总公司+分公司合并在总公司一起申报,还是总、分分别就地预缴申报,多缴做时候申请退税嘛。主要是分公司无收入只研发,实际总分合并一起才反映当季真实经营状况。还申请税官给予解答实际我司应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徽阜阳颍州区,下设酒店分公司,独立核算,营业地址在安徽阜阳颍州区。问,税务申报时,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独立申报,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并申报?办理时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同一市内同区(县)税收征管问题,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提供颍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0558-2569708。
您好,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主表,其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是灰色,不让填写,是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选择了延缓缴纳,在2021年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怎样填写延缓税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你好,请教个问题,公司地址在六安,工程地址在滁州,专票开的建筑劳务*劳务费,要不要开外经证到当地税局预交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安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预缴税款。其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016.5.1-2016.10.31期间,房企一般计税方法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具体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能否按照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交土地增值税,而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交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年前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自助机故障取不出来,且已预缴税,如何办理作废与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误收多缴退抵税 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房地产企业开发B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已预缴100万,请问申报销售A项目收入增值税时是否可使用B区预缴款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使用预缴增值税抵减是否不分项目不分收入类型使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申报销售A项目收入增值税时可使用B区已预缴税款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使用已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分项目,也不分收入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要求各电力、自来水等公司开具发票时,按使用额度开具,而不是按照缴纳金额开具。,即如预存1000元电费,本月使用200元,开具200元发票。本人认为,我在电力公司提前缴纳的电费,在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不等同于一般购物卡,应当按照交费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本人预存的电费,等于提前购买的电量,不预存就会停电,预存多少使用多少,也说明是预缴金额实际为购买电量的金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若是以预付卡方式支付的,在预存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发票。
你好,我公司代理一家破产企业,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下岗不能及时申报,连续两年评为D级纳税人。现拍卖企业资产3500万元,需开具专票。现规定D级纳税人不能使用百万元版专票,使用十万元专票领二次以上需预缴税款。该企业已将资产收入作为未开票应计收入税款入库,税务人员说有规定不能审批百万元版发票,十万元版只能领一次25份,再领需预缴税款。企业税缴了不能使用发票,该怎么处理?企业领不了发票怎么办?年底了,急!!!请领导解决!!!@.我单位到税务机关跑了近十次,年底了,税都交一个月了,希望税务机关为企业所急,尽快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3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5.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进行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1)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8.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2)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其中,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2.2.1.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6.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2)对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7.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2)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或严重税收失信的纳税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且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1、能否上半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下半年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2、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预缴时不同时间段扣除的租金和贷款利息全额扣除?依据文件条款是哪个?在个税申报系统中是否可操作?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无法上半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下半年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房地产企业整个项目为老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一期2017年底已销售完毕。二期在2018年10月预售部分房屋,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表预缴增值税税款6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为0元,应纳税款为0元。二期因政策原因停建,企业在2020年4月退还购房户预收房款。企业预缴增值税因已无销售行为而无法实现抵减。企业通过更正申报将预缴税金填写在2018年10月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7栏已缴税金60万元,从而形成多缴,问企业能够能否退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注册地为芜湖市,运营的工业产业园建设有多栋厂房,园区厂房统一办理大产权证,对于销售的厂房会分割办理单栋的小产权证,请问这种情况属于销售二手房的税收管理吗?在厂房建设期间预收的厂房销售预收款需要申报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吗?还是在实际办理产权转移的时候直接清算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现以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自建的不动产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非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您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我是大同市平城区注册的公司,请问我在大同市范围内(包括4区6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使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我在大同市范围内,无论是平城区,云冈区,还是阳高县,天镇县提供建筑服务,是不是都无需预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山西省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规定:“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可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六条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若不属于跨省或省内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无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在机构所在地按期申报缴税即可;若属于跨省或省内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超过的10万元的,应按期预缴税款。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15 至 2021-03-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15 至 2021-03-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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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5)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6)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7)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8)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9)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0)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1)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2)
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15 至 2021-03-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