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2-11 至 2022-09-19,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您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针对C端客户做咨询培训。现主要想咨询三个问题:1、C端客户… 3. 新的印花税法对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4. 为什么跨省异地备案的项目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还要缴纳工会经费 5. A房地产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 6. 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7. 企业在2022年月份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8.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按照税总于2022年5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 9. 我公司在外省分包了一项安装劳务工程,是纯劳务,需要办理外经证吗? 10. 请问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2年度上半年所发生的研发费… 11. 有限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个,公司和分支机构同属一个市,但属于不同的辖区,请问分支机构… 12. 总机构在武夷山市,分公司在厦门市,平常怎么交所得税?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预缴?汇算清缴时有该怎… 13. 房地产企业按3%预缴增值税,交付开票实际增值税是小于已预缴增值税,超预缴的部分是否可以退税,… 14.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5.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我们收到的款项对应已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开发发票的… 16.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售商品房收取的房款,并全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税发票,… 17.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8. 2022年7月以前建安合同印花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2022年7月以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机… 19. 我公司跨地区在A县城农村从事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依据“纳税人跨地区… 20. 天津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官方答复汇编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针对C端客户做咨询培训。现主要想咨询三个问题:1、C端客户没有要求开票,是否就无须开具,只要在对应的申报月份做无票申报即可?2、对应客户的服务费如果是3年,我们的预收款是否可以按照三年来做递延收入?3、三年做递延收入,存在增值税申报收入与递延收入存在暂时性差异,比如月度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收入不一致,是否可以?会不会造成异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6】第1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2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第3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新的印花税法对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为什么跨省异地备案的项目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还要缴纳工会经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7】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由缴纳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房地产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6000万元,第三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40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结转计税成本10000万元,请问A房地产公司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要不要填写营业收入15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0万元(2018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时未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6】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如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企业在2022年月份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按照税总于2022年5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疑问如下期望给予解答:1、如果企业研发费投入金额、参与人员比例,知识产权等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规定条件无法被科技部门认定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准予加计扣除?如果准予加计扣除的其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计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与调整?2、在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不属于或是未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果准与加计扣除的其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计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与调整?3、以上准予加计扣除或是不得加计扣除的具体参照文件是哪几份?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我公司在外省分包了一项安装劳务工程,是纯劳务,需要办理外经证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请问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2年度上半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还是就2022年度前三季度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有限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个,公司和分支机构同属一个市,但属于不同的辖区,请问分支机构平时需要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吗?还是只要由有限公司季度预缴时合并分支机构的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第三十条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第三十二条 对省内各市设立的跨县、区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2.根据《关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合国税函〔2008〕244号)第三条,总公司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总机构所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并负责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后,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 安徽省其他市建议联系当地进一步核实。
总机构在武夷山市,分公司在厦门市,平常怎么交所得税?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预缴?汇算清缴时有该怎么处理?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库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文件内容。
房地产企业按3%预缴增值税,交付开票实际增值税是小于已预缴增值税,超预缴的部分是否可以退税,或者预缴达到实际增值税税负时是否可以申请免预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2】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需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我们收到的款项对应已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开发发票的金额是不是不需要预缴3%的增值税,直接缴纳9%的增值税即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售商品房收取的房款,并全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税发票,我司已申报缴纳增值税(9%),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3%)?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有疑问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描述:事项页面自动显示“涉税事项描述”说明,供用户参考查看。此事项支持跨区域企业申请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点击“下一步”。需要首先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请表填写】,若一屏显示不下全部信息,可通过向下拖动屏幕滚动条将信息系显示完整,填写申请表:依次录入相应信息,录入信息确认无误后,单击“下一步”。上传资料后,点击“下一步”,预览无误,点击“下一步”。点击“确定”提交成功,点击“完成”后,结束所有操作流程,可回到“涉税事项申请”页面。
2022年7月以前建安合同印花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2022年7月以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缴纳,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跨地区在A县城农村从事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依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我公司在县城办税大厅办理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所在地是县城还是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农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天津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左侧菜单中“新办”,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页面。点击绿色“添加”按键,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具页面,填入信息点橙色“保存”按键。保存成功后点击灰色“上传资料”按键,弹出上传资料窗口,点击蓝色“选取文件”按键上传文件资料,然后点击绿色“上传到服务器”按键完成资料上传。核对信息无误,点击蓝色“提交”按键,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具。提示成功后,点击绿色“打印”按键,预览打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2-11 至 2022-09-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2-11 至 2022-09-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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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5)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6)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7)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8)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0)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1)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2)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3)
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2-11 至 2022-09-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