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8 至 2020-03-3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咨询:… 2. 异地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预征增值税。但是项目结束了,质保金几年后才收回来才开票。这种情况异地的… 3. 员工从A企业取得工资薪金,企业按规定每月代扣代缴,第一种情况:员工另从B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4. 房地产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市场因素项目销售不理想,实际利润远低于按预计毛利率计算… 5.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已办理跨区域涉税证明。1、是否还需… 6. 某员工2019年1月在公司A任职,由公司A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自2019年2月-12月在公司… 7.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后自建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 8.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毛利额计算的依据为:预收账款含税(还是不含… 9.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交付后已转为现房销售,收到销售款项后全部… 10. 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当月转让部分生产厂房,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一… 11. 信用等级为D级的技术服务业一般纳税人,19年11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预缴了增值税6万元,2… 12. 您好,请问我19年获得稿酬收入不足六万,能否申请退税?另,本人还有租房的情况,是否符合六大项… 13. 个人如在知识星球等平台从事知识付费内容创作,平台声称代缴14%的税,请问平台的这个做法有无法… 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要求多少天内注销?我的机构所在地在山西太原,经营地在陕西咸阳,有个… 15. 1、新坡企业投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利润支付转出时是否会再缴纳10%税金?2、新加坡与… 16. 请问,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201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软件上不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 17. 简单一点,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综合所得个税(不包括投资人),是否属于不可税前扣除… 18. 我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因受疫情的影响,所在单位(事业单位)1月的工资未打到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19. 我月收入15万元个人2月份时捐赠了50万给政府,拿到合法票据,那我个人预扣预缴时候填写捐赠扣… 20. 在2019年个税预扣预缴时,房贷利息由一方扣除,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时,能调…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已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咨询:1、在注册地缴纳税款还是在劳务所在地缴纳税款?2、如果在劳务所在地缴纳税款,应该怎么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查询需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异地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预征增值税。但是项目结束了,质保金几年后才收回来才开票。这种情况异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合同期限已经结束了,收到该笔质保金是否需要在建筑所在地预征增值税,还是直接在注册地开票交税就行?如果要在建筑地预征增值税,如何处理,是需要重新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员工从A企业取得工资薪金,企业按规定每月代扣代缴,第一种情况:员工另从B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B企业按次缴纳个税5000×(1-20%)×20%=800元,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年收入=全年工资薪金+5000×80%;第二种情况:员工另从B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600元,预缴个税时不需纳税,那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年收入中劳务报酬所得是600×80%?还是600-800?还是其他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预缴阶段不纳税的,汇算清缴时计入年综合所得是多少?政策依据是?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地产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市场因素项目销售不理想,实际利润远低于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的利润,出现亏损,后期也没有继续开发的项目,象这种情况项目多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申请退税?本身就是预缴,多缴了不退感觉不合理(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1号情况)?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已办理跨区域涉税证明。1、是否还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分公司?2、办理跨区域涉税证明后,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是否可以直接从我们单位注册地给对方内蒙古当地企业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某员工2019年1月在公司A任职,由公司A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自2019年2月-12月在公司B任职,由公司B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2020年1月起,该员工调回公司A任职,由公司A发放工资并预缴个税。2020年2月,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B超发了40000元工资。2020年3月,该员工已将40000元归还公司B。问题1:多缴纳个税退税是否应由公司B所在税务机关办理?问题2:如公司B所在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后,该员工因在2019年两处发放工资,应该会涉及补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哪个公司所在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多缴税款应由B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后自建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何预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预缴税款。暂不清楚您所属税务机关,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毛利额计算的依据为:预收账款含税(还是不含税)毛利率?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当年预收房款1000万,毛利率为10%,当年未结转收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预缴3%的增值税。该1000万是否需要价税分离,按照1000/(1+9%)10%计算毛利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建议您在计算预售收入毛利额时按价税分离计算。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交付后已转为现房销售,收到销售款项后全部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针对此部分收取后直接开具9%的发票的销售款项,我们是否可以不再将其视作预收款,不再按照3%预缴,而直接正常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当月转让部分生产厂房,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一致。请问: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预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因暂不清楚您的实际情况,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信用等级为D级的技术服务业一般纳税人,19年11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预缴了增值税6万元,20年2月申报时应交增值税2万元,如何抵减之前预缴的6万元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预缴税额申报及抵减的相关问题,需要您的主管局维护,建议您联系您的主管局咨询确认。
您好,请问我19年获得稿酬收入不足六万,能否申请退税?另,本人还有租房的情况,是否符合六大项的专项扣除标准,是否可以一并申请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1、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且无境外所得的,可以使用简易方式申报。通过网络方式申报的,通常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 2、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如在知识星球等平台从事知识付费内容创作,平台声称代缴14%的税,请问平台的这个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您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或者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则支付所得的单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要求多少天内注销?我的机构所在地在山西太原,经营地在陕西咸阳,有个小工程干完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020年3月25日到期,法律规定我可以在到期后我还有几天的时间去注销这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管证)?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1、新坡企业投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利润支付转出时是否会再缴纳10%税金?2、新加坡与中国是否有税务协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新加坡附件6规定,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 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 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 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 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 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 解决。 第十条 股 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 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 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 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 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 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六、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 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 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201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软件上不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不让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现在该分公司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让税务局给它退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依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3条,作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予退企业所得税的决定。该分公司认为上《答复汇编》只适用2019年度以后的情况,不适用2018年度的情况,且不是正式文件,仍然要退企业所得税。请问能退企业所得税吗?依据的文件是什么?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营业执照见下图。谢谢!谢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3条: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简单一点,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综合所得个税(不包括投资人),是否属于不可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你好,我们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有一位小李,有3个员工小赵,小钱,小孙,公司每个月帮员工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的综合所得个税一共3万,投资人没有申报综合所得。现在年终汇算投资人小李的经营所得,之前没有预缴过经营所得的个税,文件上说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我想问一下,给员工代扣代缴的个税,是否也属于不可税前扣除的个税,进而调增?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因受疫情的影响,所在单位(事业单位)1月的工资未打到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现单位拟计划将1月和2月的工资一起打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第三方将两个月工资一起发放,但这样将会扣很多税,比依次每个月发放扣多了税,是否可以有途径申诉追回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月收入15万元个人2月份时捐赠了50万给政府,拿到合法票据,那我个人预扣预缴时候填写捐赠扣除是否可以只填写10万,剩余40万再结转下个月预缴时扣除疫情捐赠个税本月预缴时不足扣除,是否可结转下月预缴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24问,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可在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
在2019年个税预扣预缴时,房贷利息由一方扣除,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时,能调整到另一方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8 至 2020-03-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8 至 2020-03-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5)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6)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7)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8)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19)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0)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1) ·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22)
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8 至 2020-03-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