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05-08 至 2019-04-1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厦门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杭州)有工程项目,最终的工程结算定案金额大于原先开具的跨… 2. 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注册在福州市,2019年3月购入一处位于厦门市的不动产,并用于对外出租。… 3. 你好,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服务时,提交申请后,发现了错误,能不能撤销或者修改 4.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预售过程中,我公司按… 5. 现公司名称变更,原旧公司名称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能否继续使用?已到期的外经证能否正常缴… 6. 跨省异地工程需不需要在厦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之前预缴是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3月预缴被告… 7. 我司受托客户的工商登记于2018年12月从新疆迁入山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8. 请问一下公司2018年连续12个月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 9. 我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现有一厦门房产对外出租给自然人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如何缴纳… 10. 我企业是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总部设在重庆,二级分支机构也设在重庆。近日,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厦门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杭州)有工程项目,最终的工程结算定案金额大于原先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金额,能否提供结算定案表来预缴税金,还是要额外办理一份新的外经证,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注册在福州市,2019年3月购入一处位于厦门市的不动产,并用于对外出租。按规定增值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请问:我司本期增值税预缴表和申报表应如何填写?有无详细操作流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以上问题,建议参考《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填表说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增值税” 选择相应表格进行下载。

你好,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服务时,提交申请后,发现了错误,能不能撤销或者修改?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是不是首套房。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预售过程中,我公司按照2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现据实结算后,实际毛利率低于20%,造成我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现在要如何申请多缴企业所得税退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相关业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现公司名称变更,原旧公司名称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能否继续使用?已到期的外经证能否正常缴销?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如果都不能使用,又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5】一、上述情况,原公司名称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可以继续使用。已到期的外管证也可正常办理缴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规定,《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跨省异地工程需不需要在厦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之前预缴是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3月预缴被告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告知相关法律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我司受托客户的工商登记于2018年12月从新疆迁入山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客户于三十日内(2018年12月当月)在迁入地山东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十二月迁入山东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在哪里申报缴纳?是否按照财税2000年91号文第二十条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在机构所在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4】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地点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请问一下公司2018年连续12个月总公司销售额为300万元,分公司销售额为360万元,这个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标准是按照总分公司汇总起来算,还是总公司算总公司的分公司算分公司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二条条的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分公司未选择增值税汇总缴纳,销售额不需要合并汇总。

我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现有一厦门房产对外出租给自然人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如何缴纳,网上税务局可办理还是需前往厦门主管税务局现场办理。若需现场办理,需携带什么资料。另改房产出租收入涉及的预缴增值税,需携带什么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19】上述情况,贵司需前往现场办理,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再填写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另外,贵司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我企业是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总部设在重庆,二级分支机构也设在重庆。近日,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到四川省从事建筑业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此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企业认为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应回重庆缴纳。(我企业已经向四川省税务机关提供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我企业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我企业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而我企业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四川税务机关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条规定适用于我企业已在四川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四川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收入、工资、资产汇总到四川二级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分配税款,此种情况下由四川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可以不就地预缴税款。如果重庆的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在四川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重庆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再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分配税款,那么税款就由重庆征收,损害了四川省的税收利益,与国税发[2008]28号文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原则的同时,兼顾各省税收利益的立法本意不相符。而且如果我企业的观点正确,那么以后所有建筑企业都不会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名义经营,随便策划一下,在总机构所在省再设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然后所有的外省业务都由此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经营,那么建筑业务发生在其他省,而其他省都征收不到税款,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正常秩序会受到破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与难点解析2008年——2017年1月》一书中,在第603页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进行了解析,解析内容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此解析已明确,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到我企业的情况,由我企业重庆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况”,应在“项目所在地”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进行解读,我企业不能准确掌握156号文件精神,不知道四川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否正确。特请总局为我企业答疑解惑,明确答复由我企业重庆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此项目部是否应该在四川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北京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05-08】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因此,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部不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05-08 至 2019-04-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0 条,答复时间 2018-05-08 至 2019-04-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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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征收管理与预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05-08 至 2019-04-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