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8-12-17 至 2025-09-2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为什么19年评纳税信用等级的时候是从90分开始起评,而不是100分?90分起评意味着只要… 2. 您好!我公司行业为化工,公司性质为分公司,总部在北京。我公司核算方式为:增值税独立核算;所得… 3. 企业开具纳税无违规证明需要怎么做? 4. 您好,请问下2018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什么时候更新公布结果 5.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可以在哪个文件找到? 6. 您们好,企业有安全罚款,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吗? 7. 我们是湖北一家公司,河南一家公司欠我们200万的货款。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河南这家公司… 8. 财务报表逾期报送,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9. 税盘过了税收征管期间解锁罚款属于什么税收违法 10. 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您们好,我公司于2015年1月被环保处罚1万元,问题一:国家出台财税20… 11. 水产品加工企业出口水产品时,同时出口一批包装盒,单独报关,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政… 12. 请问,外贸企业收到市商务局的专项扶持资金(参加国际性展会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3. 请问税官,假设我司在7月15日之后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后,产生出口免抵额,那这个免抵额所属期是… 14.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要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什么要求?另外在出口退税时具体流程厦门… 15.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2018年12月报关单未在2019年4月前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该如何… 16. 第一个,我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互联网从事经营,平常主要是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但是个人也… 17.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向业主开具公摊水电费发票,是按供电供水公司收我们多少钱,然后我们分摊… 18. 我总公司2017年11月承建某县700万工程建设,2018年2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非法人分公… 19. 已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20. 我看到有个浙江的留言回复(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
二、官方答复汇编
1.为什么19年评纳税信用等级的时候是从90分开始起评,而不是100分?90分起评意味着只要扣分就不可能是A,但按照国家信用扣分标准应该是从100分扣才对。2.20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还会是从基数90分开始扣减吗?(希望回复点实在东西,基于我提出的问题帮忙解答,不是一味的找一堆政策,然后告诉我解释不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因此,如果在评价年度内您单位存在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如果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我公司行业为化工,公司性质为分公司,总部在北京。我公司核算方式为:增值税独立核算;所得税非独立核算,在当地预交,总部汇缴。经我公司查询,由于分公司所得税非独立核算,无信用等级,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留底的退税政策。我们有些疑问想咨询一下。独立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没有明确分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的留底退税,而且政策规定增值税退税不在区分行业。我公司增值税独立在当地核算,北京的总部不可能申请在总部退税,那么我们这种分总公司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综上所述,如果贵单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则不能申请。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开具纳税无违规证明需要怎么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目前税法中并无开具纳税无违规证明要求,企业可根据纳税信用等级级次来证明自身的纳税遵从度。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您好,请问下2018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什么时候更新公布结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目前尚未公布,建议您留意我局网站通知。届时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办税服务-纳税信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可以在哪个文件找到?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第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您们好,企业有安全罚款,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 :“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无法判断您的安全罚款的行政处罚主体,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果无法判断,建议您持改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们是湖北一家公司,河南一家公司欠我们200万的货款。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河南这家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前往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交易业务时获悉,河南这家公司因欠税款及罚款,已转为非正常,故不动产交易业务无法办理。在河南公司法人代表到场后,税务机关仍以其没结清欠税及罚款为由拒绝解除非正常(该公司确实没能力结清欠税及罚款,也没其他可执行财产)。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税务机关不解除非正常是否正确?以一方是非正常而不办理不动产交易业务是否合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18.5非正常户解除二、业务概述 非正常户解除是指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四、附报资料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财务报表逾期报送,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
税盘过了税收征管期间解锁罚款属于什么税收违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九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六、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轻微违法行为,超过申报纳税期限1日内未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超过申报纳税期限1日以上15日以内未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办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办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否已正常抄报税。如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抄报清卡,则无法正常开具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解锁。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会涉及相关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如您已按规定正常申报、抄税,但忘记清卡,造成金税盘锁死,可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锁,无相关处罚要求。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您们好,我公司于2015年1月被环保处罚1万元,问题一:国家出台财税2015年78号后,之前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增即退文件已失效,我公司后续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应从什么时间起可以享受?问题二:财税2015年78号文中的1万元以下除外,是否包含本数1万元?问题三:我公司受环保处罚1万元,是否影响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水产品加工企业出口水产品时,同时出口一批包装盒,单独报关,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政策还是免退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贵公司是出口自产的包装盒或外购的包装盒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的货物,可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请问,外贸企业收到市商务局的专项扶持资金(参加国际性展会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与政府购买劳务、服务相关的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除外)征收增值税。非购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请问税官,假设我司在7月15日之后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后,产生出口免抵额,那这个免抵额所属期是6月份还是7月份,此免抵额对应的附加税应该在6月份所属期申报还是在7月份所属期申报?如果出口免抵退申报动作是在7月15日之前完成那么所属期问题又是怎样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 因此,若你司出口日期是6月份,则税款所属期为6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应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款所属期填写审核批准的月份,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要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什么要求?另外在出口退税时具体流程厦门税务是什么流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操作执行。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2018年12月报关单未在2019年4月前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文件规定,你司出口货物超过期限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若符合免税条件,可在5月申报期内做免税申报。逾期申报的,应按内销征税。
第一个,我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互联网从事经营,平常主要是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但是个人也有其他方面的收入来源,请问怎么计算我的经营收入?第二个,我平常都要缴纳那些税务,具体怎么计算?第三个,税务局是根据我的银行流水来查账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第一、个体工商户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①查账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以前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除房屋租赁业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现在,暂未出台关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照常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敬请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最新优惠政策。 关于收入总额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另外,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请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②核定征收。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制定,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包括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或实行从量计征税款的计税产品或者商品的经营数量。 ???? 第三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虽设置账户,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至于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税费种,需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您实际发生的业务来判定。 第三、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规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三条规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向业主开具公摊水电费发票,是按供电供水公司收我们多少钱,然后我们分摊给客户的,没有收多业主钱的,但是开具了发票的话,是否要当成我们的收入要缴税,我们相当于付多少钱给供电供水公司然后收回多少钱,没有产生盈利和增值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但如不属于上述规定,水电发票是直接开给您司,再由您司向住户收取的水电费则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二、若涉及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总公司2017年11月承建某县700万工程建设,2018年2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非法人分公司,并授权分公司施工;分公司被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2017年、2018年均非小微企业,分公司2018年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小微企业标准。当地税务机关告之我们若总公司是小微企业,分公司则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我被视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公司现在可以享受小微税收优惠政策吗?若能,政策依据是什么?请告之,以便与当地税务机关探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8-12-2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您的意见建议已收悉
已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同样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么,还是私募基金产品不享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8-12-17】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财税〔2008〕1号第二款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款是否适用私募基金产,总局还在调研中,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联系沟通。
我看到有个浙江的留言回复(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6928d65a6984a74a8969372bbedc4d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问题:我们新建厂房,目前是委托他人建设。如果当月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次月就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以前发生的记载的金额缴纳房产税(验收之日没有进行精装修)。那么次月开始进行办公楼的精装修和厂房布局(比如厂房监控、车间电视、车间及办公楼地板、门禁、吊顶、灯具等),这些后面还需要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规定:1、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8-12-17 至 2025-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8-12-17 至 2025-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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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8-12-17 至 2025-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