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3 至 2019-07-2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的: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 2. 个体户月销售货物、劳务多少免税,个人所得税交不交 3.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 4. 你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营业范围内容有符合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5. 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普通发票农产品能否计算农产品核定扣除 6.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主营业务是对外投资,也就是相当于一个融资平台,该合伙… 7. 我公司主要从事牛羊的饲养,屠宰加工和销售,请问:我公司从牧民手中收购成品牛羊,再进行三个月以… 8.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装饰业;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9. 公司所在地(厦门)与项目所在地(漳州,芗城区芝山镇惠民路与江滨路交汇处)不一致,设立项目部,… 10. 国税总局关于工伤期间待遇免税政策下发后,各地关于工伤待遇中参照原薪酬福利待遇下发的工伤待遇收… 11.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含免征的增值税收入还是扣减增值税后的收入?例如季度含税… 12. 我公司2008年以前购进的一批设备出租,现这批设备收回后出售。请问:这批设备可以适用财税〔2… 13. 400元以下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的误餐补贴是否免征个税?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闽地税所… 14. 第一个,我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互联网从事经营,平常主要是,但是个人也… 15. 你好,请问关于图书批发和零售的免税备案的需要哪些材料?目前已经取得出版物零售许可证,除了免税… 16. 您好,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的,我们第一季的销售额总共40万,已经全部交了税,第二… 17. 请问,新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进出口权,出口是免税,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做报备吗… 18. 我单位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编制为事业单位,年收入超500万元,能否申请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如… 19.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符合差额征税条件,但有一个客户要求要专用发票,我们去税… 20. 请问一般纳税人工会经费是否免征?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的: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企业如果出租房产或土地给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企业能否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也同样适用以上免征规定。
个体户月销售货物、劳务多少免税,个人所得税交不交?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则没有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指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指纳入各市县政府批准建设,并按照《公租房住房指导意见》和各市县政府制定的管理进行管理的公租房,截至目前已有政府出具的按公租房类型办理用地划拨的会议纪要文件,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已建成,但因政府住房紧张,目前作为政府内部用房使用,暂时未按公租房管理办法对外出租,请问能享受2019年61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政府内部用房有相关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如果是作为政府内部用房使用未按公租房规定管理就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属于国家机关自用土地或者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则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你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营业范围内容有符合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事项,因此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想咨询对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其他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事项,是否本公司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呢?还是得去税务大厅代开?如可自行开具试点外事项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文件支持,请告文件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有疑问
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普通发票农产品能否计算农产品核定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规程>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将自产农产品用于销售餐饮服务的或购进的农产品未用于销售餐饮服务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第十一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自纳入试点范围之日起,均不再凭票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主营业务是对外投资,也就是相当于一个融资平台,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还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我所在的合伙企业能否比照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从挂牌公司取得持股超过一年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1】1.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息红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也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现行政策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主要从事牛羊的饲养,屠宰加工和销售,请问:我公司从牧民手中收购成品牛羊,再进行三个月以上的育肥饲养,然后屠宰加工销售,是否可以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7-2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的规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装饰业;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不含造价咨询);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五金零售;灯具零售;家具零售;涂料零售;卫生洁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现在要申请增值税专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若你司属于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票种核定。可通过无纸化系统的“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公司所在地(厦门)与项目所在地(漳州,芗城区芝山镇惠民路与江滨路交汇处)不一致,设立项目部,项目部预缴税款,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会计算,印花税怎么预缴?需要带什么资料去税局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您提供完整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印花税申报表办理即可。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国税总局关于工伤期间待遇免税政策下发后,各地关于工伤待遇中参照原薪酬福利待遇下发的工伤待遇收税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如河南,对于工伤期间企业下发的薪酬福利待遇不缴纳个税,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辽宁是如何认定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含免征的增值税收入还是扣减增值税后的收入?例如季度含税销售额15万,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15万还是15/1.03?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2008年以前购进的一批设备出租,现这批设备收回后出售。请问:这批设备可以适用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400元以下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的误餐补贴是否免征个税?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四、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按实支出,也就是凭发票实报实销。现金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我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互联网从事经营,平常主要是,但是个人也有其他方面的收入来源,请问怎么计算我的经营收入?第二个,我平常都要缴纳那些税务,具体怎么计算?第三个,税务局是根据我的银行流水来查账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第一、个体工商户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①查账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以前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除房屋租赁业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现在,暂未出台关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照常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敬请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最新优惠政策。 关于收入总额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另外,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请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②核定征收。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制定,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包括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或实行从量计征税款的计税产品或者商品的经营数量。 ???? 第三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虽设置账户,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至于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税费种,需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您实际发生的业务来判定。 第三、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规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三条规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关于图书批发和零售的免税备案的需要哪些材料?目前已经取得出版物零售许可证,除了免税备案登记表还需别的材料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以申报表代替)。 (2)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产品等级证明,或者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质量合格报告,或者产品质量执行标准,或者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明、执业登记证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您好,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的,我们第一季的销售额总共40万,已经全部交了税,第二季度销售额28万,请问还能适用免税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新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进出口权,出口是免税,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做报备吗?还有出口退税申报在电子税务局里哪个模块操作?还是要另外下载出口退税申报软件?退税申报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三……(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资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070101出口退(免)税备案”。外贸企业在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出口退税申报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
我单位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编制为事业单位,年收入超500万元,能否申请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如纳税人属上述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件的,则可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认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栏目进行操作。有关办理该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符合差额征税条件,但有一个客户要求要专用发票,我们去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不是劳务派遣业务,自行开具3%的普通发票,对于劳务派遣业务我们按照5%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处理对不对?还是必须所有劳务派遣业务都按照5%差额征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您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按照3%全额开票,全额开票的,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也可以选择按照5%差额开票,差额开票的,扣除部分不可以开专票。如果提供的不是劳务派遣服务,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提供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适用其他征收率的服务除外,比如不动产租赁服务等。
请问一般纳税人工会经费是否免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第三条 规定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3 至 2019-07-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13 至 2019-07-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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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3 至 2019-07-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