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21 至 2021-01-0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自有办公楼原值3000万(因装修和机电工程金额较大计入房产原值),现房屋闲置改为对外出租… 2. 企业整体业务资产转让,资产包中包含有暂估负债。计提暂估负债时做过纳税调增,导致计税基础和账面… 3. 财税[2009]59号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本企业股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比如甲吸收合并乙,丙… 4. 假设我公司2020年12月份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600万元,当月该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万元,… 5. 某公司从外单位或个人处统一租入住房,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假如该公司从外租入住房,每套房年… 6. 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中,我和妻子子女教育这一项,分摊比例是各50%,我和妻子个…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一条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 8. 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需要交哪些税?法人合伙人需要交哪些税? 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租赁变更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当期损益。此损… 10. 您好,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去作… 11. 我司是设立在合肥的房开子公司,现名下有一个房产项目,政府要求在建房土地之外的四周修建道路【也…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的支出,简称红… 13. 公司自己有地,种了油菜花,提取菜籽,经过简单加工后(清理-榨油),做成菜籽油对外销售,稻子麦… 14. 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 15. 你好,请问我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12月份税务报到的。①、4季度申报经营所得税时减除费用按照多少… 16.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辆轿车200万元,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 17. 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后期支出使用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政府拨付给企业的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 18.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 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 根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自有办公楼原值3000万(因装修和机电工程金额较大计入房产原值),现房屋闲置改为对外出租。因客户要求,将原有的内部装修和机电拆除,如这部分账上做报废处置,是否应将房产税原值减少?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整体业务资产转让,资产包中包含有暂估负债。计提暂估负债时做过纳税调增,导致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产生了差异。转让暂估负债时调增的金额带来的计税基础的差异要予以确认吗?具体见附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业务较为复杂,建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税法有关企业重组相关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到的财会处理建议参照会计制度执行。 资产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的主要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税[2009]59号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本企业股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比如甲吸收合并乙,丙100%控股甲,用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去支付,是否属于本企业股权支付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您所述情况符合本条规定。
假设我公司2020年12月份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600万元,当月该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万元,专利技术转让时发生的相关费用20万元,公司1-12月收入累计3600万元(含取得专利转让收入600万元),1-12月累计期间费用400万元(账面记载,包含了专利本身1-12月的摊销金额),请教你们以下几个问题:1、该项专利技术转让要分摊期间费用吗,如分摊期间费用其只是12月份,还是分摊1-12月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基数是按账面数,还是按税法规定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2、如果分摊,按该项专利技术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百分比,其计算总收入只是12月份,还是按全年总收入1-12的累计收入?3、如果该项专利技术符合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条件,那么与该项专利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它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不是应该调增。4、该项专利技术收入所得超出500万元的部分,其超出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那么其与之相关的期间费用、转让费用等,在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5、因税法要求该技术转让需要单独计算,请问实际操作中账务上怎样体现出来呢?列出一张期间费用分摊表作为凭证附件可以吗?还是在科目中增设相关明细科目?6、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纳税调整额怎么填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1】关于技术转让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涉税信息等咨询服务,其他的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执行。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某公司从外单位或个人处统一租入住房,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假如该公司从外租入住房,每套房年租金10,000元。该公司向职工甲收取房租8,000元一年。请问:1、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3、职工甲是否需要就该公司向外支付租金与收取职工甲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4、职工甲与其配偶在工作城市均无住房,职工甲能否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5、该公司支付的住房租金是否需要列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如有疑问
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中,我和妻子子女教育这一项,分摊比例是各50%,我和妻子个人所得税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2020年12月我和妻子工资已经发完,单位也是按照子女教育500元,在我和妻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我昨天在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在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中,将子女教育这一项作废了;在妻子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将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中,将子女教育这一项分摊比例提到了100%扣除,请问这样,妻子是否能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子女教育这一项扣除1000元的待遇,而我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中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附加子女教育这一项扣除500元的待遇?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一条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请问,在安徽省内,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够作为金融企业对待?我单位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时,能否以省内某一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标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需要交哪些税?法人合伙人需要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从事什么业务,法人合伙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篇幅有限,如您具体业务涉及其他税种,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租赁变更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当期损益。此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适用哪份文件第几条?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好,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去作了软件企业备案的?还是要作软件企业认证才行?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纳税人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因此,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完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我司是设立在合肥的房开子公司,现名下有一个房产项目,政府要求在建房土地之外的四周修建道路【也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请问这5000万的成本可否在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时候作为扣除项目进行税前扣除?我司针对同样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如果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为土地出让时的附加条款,则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的成本允许扣除。请问安徽省税务局针对这种情形有何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请帮忙回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的支出,简称红线外支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请问安徽税务针对“红线外支出”的部分,是否可参照广州地税的处理方式,将其计入土地成本,从而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我司是合肥的企业。请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公司自己有地,种了油菜花,提取菜籽,经过简单加工后(清理-榨油),做成菜籽油对外销售,稻子麦子初加工后制成大米对外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费范围。拨打12366及去主管税务局咨询过,两方回答不一致。请告知一个准确答复,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如企业自行种植油料植物、水稻,销售自产油料植物及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榨取的菜籽油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产品。 企业自行种植油料植物、水稻的所得,外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取得的加工费,符合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你好,请问我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12月份税务报到的。①、4季度申报经营所得税时减除费用按照多少扣除?是5000还是5000*3②、汇算清缴时减除费用按照多少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规定: 附件: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第8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辆轿车200万元,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计提折旧于2021年1月,问(1)对于此项设备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2)享受年度是2021年度还是2020年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是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就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是投入使用次月开始提折旧。所以,属于2020年12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符合文件的202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时间要求,在2021年1月份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
请问不征税收入是否后期支出使用必须要形成资产或者费用?政府拨付给企业的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同时拨付文件指明用途为化解债务偿还本金,这样我按文件用途使用资金,拨付当年度就去偿还企业债务本金,后期不会形成资产也不会形成费用,后期的所得税也不存在调增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存在?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年需按本公告执行,但公告未列名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请问还是参照财税201649号问文第四条的条件进行认定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具体条件待国家层面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企业为职工在中国人寿或中国平安等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该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范畴?可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09〕27号文件是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比例作出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又根据: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那我公司2020年12月购入固定资产还可以一次性在下月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21 至 2021-01-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21 至 2021-01-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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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21 至 2021-01-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