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3-13 至 2026-04-2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宁银消金公司党组织开展党建共建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活动为1天,需要为党员及入党申请人提供就餐… 2. 电商代运营公司为客户提供代运营服务。服务期间,为客户的品牌进行推广宣传。这项支出属于我企业的… 3. 老师,请问一下员工家里的汽车用于单位办公使用,汽油费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签协议吗。如果汽油费… 4. 我们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5. 一:快通达康公司支付了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滞纳金,这个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纳税调增… 6. 各位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快通达康公司委托桔多多公司经营一个充电站,合同约定桔多多公司每年固定… 7. 麻烦向你请教个问题呢,公司在25年有员工的餐费补贴,因为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莫得正式… 8.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前期报表中已计提的折旧已经在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前扣… 9. 请问关于2025年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收入时,是以权责发… 10. 亏损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1.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要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证? 12. 合伙企业并未作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 13. 培星通服务中心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为8%,根据财税2009年27号文之规定,培星通服务中心已… 14.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折旧,请问:1、出租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15. 我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为8%,根据财税2009年27号文之规定,我单位已按8%-5%=3… 16. 老师,问下去年的计提工资汇算清缴调增了,第二年冲减了费用,没有发放,第二年做汇算清缴的时候还… 17. 2014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引入了… 18. 您好!我公司是高速路运营公司,在跨不同的市县高速路段设立了收费口,请问收费口收取的通行费收入… 19. 我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2025年12月计提当月工资,2026年进行银行支付,这笔工资的企业所… 20.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奖励给财务之后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员工…
二、官方答复汇编
宁银消金公司党组织开展党建共建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活动为1天,需要为党员及入党申请人提供就餐。请问伙食餐费标准是多少?可以做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伙食餐费标准非税务规定,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电商代运营公司为客户提供代运营服务。服务期间,为客户的品牌进行推广宣传。这项支出属于我企业的广告费,还是我企业为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节扣除中,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老师,请问一下员工家里的汽车用于单位办公使用,汽油费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签协议吗。如果汽油费可以税前扣除,车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们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一:快通达康公司支付了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滞纳金,这个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纳税调增吗?二:快通达康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社保罚款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各位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快通达康公司委托桔多多公司经营一个充电站,合同约定桔多多公司每年固定向快通达康公司支付80000元,其中包括11520元应该由快通达康公司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所以桔多多公司实际只支付68480元,当快通达康公司收到桔多多公司支的68480元时,快通达康公司80000元确认收入还是68480元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麻烦向你请教个问题呢,公司在25年有员工的餐费补贴,因为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莫得正式员工,相当于工资薪金就莫得,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不是要全部调增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前期报表中已计提的折旧已经在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本年度转换后需要对前期折旧金额部分补缴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请问关于2025年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收入时,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是以实际收到退税时确认收入呢。比如所属期2025年12月的增值税申请应退10万,但实际办理退库是2026年,企业收到款项是在2026年1月份,那么这个10万是否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在2025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还是应当按照总局2021年17号公告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确认在2026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亏损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 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要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证?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并未作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培星通服务中心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为8%,根据财税2009年27号文之规定,培星通服务中心已按8%-5%=3%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3年103号文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年27号文规定的5%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个税方面目前没有对职业年金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作出规定。而财政部和人社部2017年12月18日公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所以请问培星通服务中心当前按照8%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已经按照差额3%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员工是否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31】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折旧,请问:1、出租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计提折旧扣除?2、如出租时如不能计提折旧扣除,在转让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房产未计提折旧的成本是否可以转让时一次性扣除?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仍适用“财税〔2007〕80号”第三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以上请以文字回答?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3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在税收上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核算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附件规定:“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税收类…… 15.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80号)……”
我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为8%,根据财税2009年27号文之规定,我单位已按8%-5%=3%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3年103号文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年27号文规定的5%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个税方面目前没有对职业年金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作出规定。而财政部和人社部2017年12月18日公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所以请问我公司当前按照8%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已经按照差额3%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员工是否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7】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老师,问下去年的计提工资汇算清缴调增了,第二年冲减了费用,没有发放,第二年做汇算清缴的时候还要调减去年调增的那部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2014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引入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要求。为规范相关实务,我司亦参照相关行业实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福利进行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每个会计期间,我司依据精算报告确定的离职后福利义务现值,分期确认当期服务成本,并计提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此会计处理反映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实际负担的薪酬成本,是生产经营相关支出的组成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我司对于每期依据权责发生制计提的设定受益计划费用,均在计提当期全额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前期已做纳税调增、本期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能否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从而在税前扣除?(调整示例见附件1)?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公司是高速路运营公司,在跨不同的市县高速路段设立了收费口,请问收费口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必须强制需要在当地按总分支机构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针对高速通行费收入,江西省有没有统一执行口径?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2025年12月计提当月工资,2026年进行银行支付,这笔工资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归属期是应在2025年还是2026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奖励给财务之后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员工拿到手续费奖励是否要交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 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 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3-13 至 2026-04-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3-13 至 2026-04-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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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3-13 至 2026-04-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