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6-09 至 2026-09-1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公司是一家药企,转让一笔创新药的专利技术所有权,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我们企业一直按15%… 2.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3. 单位提供社保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4. 公司统一采购的工人防护设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达成一致吗? 7. 村集体开具的三资专用收款收据,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为什么?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二… 9.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基金,合伙人均为公司法人主体。合伙企业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A,合伙企业通过证… 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欠税了会影响总公司开具无欠税证明吗? 11. 培星通服务中心从其关联方物业公司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2. 背景:境内公司A与位于日本的公司B签订IP授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B许可A使用IP,A应在2… 13. 公立医院的医院服务收入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14. 我们建筑公司从其关联方物业公司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5. 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更正申报了如何判断2024年和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是否需要更… 16. 老师,早上好,犇瀛公司整租食堂区域,并进行装修改造,改造费是严格按租赁期限摊销还是可以另外的… 17. 老师,政府补助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三项条件,实务里会严格要求吗?公司有笔补助,是财政先拨付给股… 18. 公司对境外企业支付设计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 19. 请问,已经辞职的员工没有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在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20. 我公司发生一笔对县人民政府的公益捐赠,取得了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盖章的公益捐赠票据。请问该中心…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公司是一家药企,转让一笔创新药的专利技术所有权,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我们企业一直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能在15%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吗?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可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规定:“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单位提供社保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司统一采购的工人防护设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7】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在这里需要强调,该项费用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同时,能够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费用支出确因工作需要,不应超出实际工作需求发放相关用品。 (2)防护用品仅为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雇员配备或提供,不涵盖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3)用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范围,具体需符合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相关标准。 因此,企业为工人统一采购的防静电工作服、防护靴费用,满足上述劳动保护支出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能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7】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3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达成一致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文件解读: “不需要。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告》对此进行了优化。按照《公告》规定,在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村集体开具的三资专用收款收据,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为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二)银行卡透支、贴现、......贴现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请问转贴现是否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基金,合伙人均为公司法人主体。合伙企业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A,合伙企业通过证券账户取得上市公司A的股息分红,是否需被扣缴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合伙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且股息红利收入已并入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不涉及自然人个人合伙人,是否无需扣缴个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欠税了会影响总公司开具无欠税证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附件《无欠税证明》规定:“……注:①此证明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②总公司开具的《无欠税证明》一并关联其下属分公司的欠税情形。③自然人开具的《无欠税证明》一并关联其名下个体工商户和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的欠税情形。”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培星通服务中心从其关联方物业公司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7-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背景:境内公司A与位于日本的公司B签订IP授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B许可A使用IP,A应在2026年7月支付B该特许权使用费。2025年会计核算上A已将该笔许可费入账管理费用,但考虑未实际支付,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不作为费用在2025年税前扣除。问:1、该笔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应在哪个时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7号公告及2011年24号公告只规定了企业未支付已入账且已实际税前扣除的情况,若企业未支付已入账但未税前扣除,是否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立医院的医院服务收入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们建筑公司从其关联方物业公司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更正申报了如何判断2024年和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是否需要更正申报累计数?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请按规定申报,若申报有误,请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老师,早上好,犇瀛公司整租食堂区域,并进行装修改造,改造费是严格按租赁期限摊销还是可以另外的期限进行摊销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老师,政府补助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三项条件,实务里会严格要求吗?公司有笔补助,是财政先拨付给股东、再由股东转付过来,当时也没有单独建立专项资金收支台账,这种情况还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公司对境外企业支付设计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请问,已经辞职的员工没有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在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0】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我公司发生一笔对县人民政府的公益捐赠,取得了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盖章的公益捐赠票据。请问该中心盖章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属于2020年第2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具的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文件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6-09 至 2026-09-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无欠税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6-09 至 2026-09-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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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6-09 至 2026-09-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