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1-03 至 2025-12-2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之后的12个月内,发生新股东增资事项,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企业重组… 2. 我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办法》36号文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企业年金计划,并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3. 我公司员工约1000人,其中400人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了职业年金,其余基层员工没有缴纳职业… 4. 我司注册地址在海南主要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同时也有在境外投资成立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 5. 公司委托研发的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要拿委托研发合同去科技局相关部门备案才行? 6. 公司在境外发生业务缴纳了外国的增值税、印花税可以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7. 现在个体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是否也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核定征收率和核定所得率 8.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应… 9. 分公司办理税务注销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以及注销期间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如何调整? 10. 公司本月更正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补税的情况下是否不会扣纳税信用分数? 11. 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12.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序号2.1,“燃煤炉渣”属于废渣… 13. 问题1:我公司向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部分经营性资产,该经营性资产包含了部分… 14. 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在取得后的12个月内收到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 15. 我公司原章程规定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为2024年12月。到期后股东未能按时实缴。随后,公司在20… 16. A有限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将这笔利润分红给股东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再把这笔利润分给股… 17. 电商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支付给天猫淘宝等平台的佣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限制在所签订服务协议… 18. 大连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而“国税函〔2…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之后的12个月内,发生新股东增资事项,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我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办法》36号文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企业年金计划,并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备案后实施。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由员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年金计划,部分员工选择自愿放弃参加,部分员工选择参加,请问企业为自愿参加部分的员工缴纳的企业缴纳部分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公司员工约1000人,其中400人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了职业年金,其余基层员工没有缴纳职业年金。目前税务部门认为我们不符合财税2009年27号文中关于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规定要求对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根据财税2013年103号文的规定,要求我公司的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觉得税务部门既然对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视同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应该让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请问我们在补交了个人所得税后,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司注册地址在海南主要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同时也有在境外投资成立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添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认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后可对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目录进行享惠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方面,单一业务收入占比不足60%、但多项业务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超60%且每项收入对应业务经营均可匹配鼓后类产业目录中产业项目的,也可作为享惠依据。请问,如果成功认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后,境外公司向海南公司分红的收入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可以与主营业务收入叠加后超过总收入60%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界定指引》第109条规定:“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合格境内投资者(QDIE)境外投资、海外投贷基金和经省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建设。” 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断。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的“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专题——政策文件”模块查看海南自贸港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您可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鼓励类产业专栏”模块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界定指引》、《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公司委托研发的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要拿委托研发合同去科技局相关部门备案才行?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公司在境外发生业务缴纳了外国的增值税、印花税可以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现在个体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是否也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核定征收率和核定所得率?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9年过去了,出于实务工作需要,请问:该“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都具体涵盖了哪些情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分公司办理税务注销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以及注销期间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如何调整?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本月更正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补税的情况下是否不会扣纳税信用分数?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序号2.1,“燃煤炉渣”属于废渣的列举项目,我司符合利用废渣生产砖瓦类产品的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序号2.1中,对“废渣”的定义为:煤矸石、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尾矿、废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等,未明确包含“燃煤炉渣”。疑问:1、燃煤炉渣是否属于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废渣”的范畴?2、我司主要原料为煤矸石、建筑垃圾、燃煤炉渣且合计占材料比70%以上,能否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以及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2.1综合利用的资源: 煤矸石、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尾矿、废石、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副产石膏、港口航道的疏浚物、江河(渠)道的淤泥淤沙等、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 生产的产品: 砖(瓦)、电力、热力、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呆滞煤量、砌块、新型墙体材料、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建筑砂石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砂浆预制件、混凝土预制件、盾构土、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微粉、微晶玻璃、岩棉、矿渣棉、氧化铝、水泥熟料。 技术标准: 1.建材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具体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问题1:我公司向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部分经营性资产,该经营性资产包含了部分实物资产和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在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上述重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文第一条所列,企业所得税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2:上述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具体请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在取得后的12个月内收到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公司原章程规定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为2024年12月。到期后股东未能按时实缴。随后,公司在2025年2月通过合法程序修订了公司章程,将新的出资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那么,在计算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关于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应该按照哪个时间节点的应缴未缴资本额来计算?是以修订章程之前(即2024年12月到期未缴的状态)为依据,还是以修订之后(即新的2028年12月到期日)为依据?若按修订之后,是否2025年1月1日—2025年2月章程修订前不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有限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将这笔利润分红给股东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再把这笔利润分给股东C有限公司,C公司需要将这笔利润再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吗?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分红免所得税,这个之间可以理解同一笔税后利润可以穿透多家主体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电商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支付给天猫淘宝等平台的佣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限制在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吗?佣金超过这个比例不能扣除?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大连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可以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得率4%是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该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此类分支机构,通常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将账务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体系。是否意味着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我公司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武汉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在武汉分公司当地缴纳员工社保医保公积金个税,无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已申请所得税在上海总部汇总缴纳(总公司统一核算,上海总部报送的报表为包含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是否可以不申报财务报表?总公司已经合并申报了财务报表,如果分支机构还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岂不是重复了?分支机构如果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就需要另开账套,这明显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以及“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且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如上所述,作为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及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提及“支付”、“实际发放”等措辞,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1-03 至 2025-12-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1-03 至 2025-12-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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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1-03 至 2025-12-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