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8 至 2020-03-23,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在网上操作? 3. 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中,研发部门的水电费应该填在表中哪一项? 4. 企业准备为全体员工向华夏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5. 上次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如何… 6. 我司取得商务局批复的发展扶持专项经费,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7. 您好!关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按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的,但税法上解释投资性房地产符合… 8. 问:我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是否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 住房租金扣除所说的城市是否指的是市一级?如合肥市,蚌埠市,滁州市?县级的住房租金能否在个人所… 10. 依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 11. 你好,请问公司部门聚餐,团建活动,给优秀员工发奖品的金额可以计入福利费吗?如果是全公司有份的…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有以下问题咨询:收购方继续投资建设后销售时,获… 13. 个人独资企业为其他个人甲提供贷款担保150万元,同年该个人甲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为该个人… 14. 请教个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业务模式如下:A公司(法人)将持有的B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权转让给C信托… 15. 我公司是属于环卫服务行业,2019年购进一批设备总价5600万元,单价都在500万以下,同年… 16. 我公司有澳门的股东,每年分红时,都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关于… 17.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企业的一笔分红,这笔分红我需要交哪些税呢?目前这笔分红还不分配。合伙人是法人… 18. 增值税问题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19. 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册,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 20. 20:48我公司15年度收到政府补助330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3…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这样少填几张表,电子税务局里年度所得税申报系统能否通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报表填写,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在网上操作?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六条规定:“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的,可通过登陆本人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通过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中,研发部门的水电费应该填在表中哪一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企业准备为全体员工向华夏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请问,办理的商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该文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范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上次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加收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如何在税前扣除?是缴纳滞纳金当年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计入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随房地产项目销售时结转对应成本时扣除?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金我,并不属于税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应该可以税前扣除。问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一次性扣除,还是计入土地购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后随销售成本结转予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处理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操作。
我司取得商务局批复的发展扶持专项经费,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关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按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的,但税法上解释投资性房地产符合固定资产,可以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也有提出会计上既然没有做实际支出处理,就不存在税法上要做税会差异调整,请问到底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是否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住房租金扣除所说的城市是否指的是市一级?如合肥市,蚌埠市,滁州市?县级的住房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县级的住房租金参照所在市标准执行。
依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内技术转让需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今天我公司财务人员去北仑科技局咨询这个问题,他们说2019年以后,科技部门不再认定。请问我公司申请享受这个税收优惠,认定条件是否仍然必要?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g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您单位对照上述,应该是2.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你好,请问公司部门聚餐,团建活动,给优秀员工发奖品的金额可以计入福利费吗?如果是全公司有份的年终聚餐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企业组织员工聚餐、团建活动给优秀员工发奖品的金额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符合规定的应在工会经费列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规定:“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有以下问题咨询:收购方继续投资建设后销售时,获取成本和后续建造成本是否可以进行20%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获取成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果您咨询的是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请参阅文件《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具体包括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加计扣除,是指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总金额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四)项规定进行确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其扣除项目总金额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二)、(四)项和加计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进行确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其扣除项目总金额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进行确认。”请结合您的业务具体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为其他个人甲提供贷款担保150万元,同年该个人甲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为该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20万元,后个人甲无力偿还贷款,由个人独资企业代为偿还,现该个人甲及其与他人共同投资举办的有限公司已列入失信名单,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法院执行,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甲提供贷款担保损失15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请教个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业务模式如下:A公司(法人)将持有的B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权转让给C信托计划,后期取得的合伙企业收益均需转给C信托计划;问题:A公司取得的B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是否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义务是否也转移给C信托计划?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判断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是由公司A还是公司C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公司是属于环卫服务行业,2019年购进一批设备总价5600万元,单价都在500万以下,同年因资金紧张,使用该批设备与金融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业务进行融资;公司账务依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会计上按月计提折旧;现咨询下,该批设备能否享受新购进500万以下设备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在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该项业务并不符合文件以货币形式购进的情形,因此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有澳门的股东,每年分红时,都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按照2%的手续费进行返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财行〔2019〕11号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企业的一笔分红,这笔分红我需要交哪些税呢?目前这笔分红还不分配。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不是自然人合伙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问题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请遵照执行。 你司享受增值税免税,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进项抵扣,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征税费,纳税人义务人是境外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与你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你司不得凭扣缴税凭证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你司多算支出,那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册,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您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期限及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20:48我公司15年度收到政府补助330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330万贷:递延收益330万假设当年递延收益摊销额为20万,账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20万贷:营业外收入20万。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政府补助资产购买固定资产当年对应的折旧额为15万,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15万贷:累计折旧15万。请问针对该政府补助如何做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8 至 2020-03-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8 至 2020-03-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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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8 至 2020-03-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