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4-29 至 2026-06-0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赢普惠公司2025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以下与业务招待相关的支出:1.当年为拓展… 2. 2024年本人从两处取得薪金收入,选择了其中一个省申报个税并完成退税,在做2025年汇算清缴… 3. 各位老师,请问A107041,高新收入这个表的总收入口径取报表这些项目可以吗?对于资产处置收… 4. 2025年12月的附加税,计提了,未缴纳,2026.1月才缴纳了,这个附加税是放在2025年… 5. 小赢普惠公司投资黔今酒业公司100%控股,黔今酒业公司投资一个基金公司众惠财产,黔今酒业的初… 6.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次一、工资薪金支出里面是否包括员工离职补偿… 7. 2025年12月购入单价未超5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8. 武侯区税税务局昨天有个人给我联系了,叫我把当初的挂靠协议和华水公司以代激企业所得税扣我工程款… 9. 各位老师,请教一下,合伙企业给合伙人上社保,单位部分可以在合伙企业税前扣除吗 10. 我司是物业公司,现在按政府要求,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摆摊设点… 11. 老师,自主研发项目中,涉及专利申请的官费可以做加计扣除吗?还有专利专员涉及的工时 12. 各位领导好:前几天看到12366上,一个关于“投流费用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问询及回复,特梳理… 13. 老师,请问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注册资金没有实缴 14. 老师,在没有偷抗骗的情况下,税务可否追征2019年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只是因为应该在20… 15. 老师,税务可否追征2019年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没有偷抗骗的情况下,只是因为应该在20… 16. 现在高新企业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17. 9810海外仓增值税按照报关出口之日确认收入,那么所得税这块如果按照报关出口之日来,实际上并… 18. 小赢卡贷为合伙企业,既有企业合伙人也有自然人合伙人,对于小赢卡贷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税?如果… 19. 企业交的工会经费,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0. 宜享花为合伙企业,既有企业合伙人也有自然人合伙人,对于宜享花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税?如果当年…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赢普惠公司2025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以下与业务招待相关的支出:1.当年为拓展客户发生的餐饮费3万元、赠送客户的定制礼品支出2万元;2.组织员工团建聚餐支出5万元;3.向客户支付的业务回扣支出1万元;4.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4万元;小赢普惠公司之这些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2024年本人从两处取得薪金收入,选择了其中一个省申报个税并完成退税,在做2025年汇算清缴时,发现实际在另一个省报个税会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2025年选择了另外一个省,故本人欲将2024年的申报进行更正,但无法选择变更汇算地,请问怎么办?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1】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各位老师,请问A107041,高新收入这个表的总收入口径取报表这些项目可以吗?对于资产处置收益卖固资的,取收入还是处置收益呢?投资收益,需要剔除掉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A107041填报说明规定: 5.第7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金额。 6.第8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25年12月的附加税,计提了,未缴纳,2026.1月才缴纳了,这个附加税是放在2025年还是2026年企业所得税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赢普惠公司投资黔今酒业公司100%控股,黔今酒业公司投资一个基金公司众惠财产,黔今酒业的初始投资成本是800W,现在账面价值到1600W。现在黔今酒业把所持有的众惠财产的股权全部划转给小赢普惠。问题: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规定,划转成本是800W,还是1600万。减资按照800减还是按照1600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体情况可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次一、工资薪金支出里面是否包括员工离职补偿金支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2025年12月购入单价未超5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2】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武侯区税税务局昨天有个人给我联系了,叫我把当初的挂靠协议和华水公司以代激企业所得税扣我工程款的依据寄给他们,因为当初签订的挂靠协议,只说了抽两个点管理费,并未涉及企业所得税,而且工程顶目的各种税收,我已在工程所在地全部缴纳,并把完税证明交给了华水公司,我咨询贵局的目的是,石渠县两个项目,华水公司是否还进行了报税并完成缴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能导致华水公司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2】您举报的问题武侯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违法行为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致电武侯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028-85371692)咨询。

各位老师,请教一下,合伙企业给合伙人上社保,单位部分可以在合伙企业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我司是物业公司,现在按政府要求,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摆摊设点等)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当单独建账核算,此收入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现关于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老师,自主研发项目中,涉及专利申请的官费可以做加计扣除吗?还有专利专员涉及的工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各位领导好:前几天看到12366上,一个关于“投流费用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问询及回复,特梳理并罗列了现行主体企业在各电商平台销售时会涉及的各项支出,并附上个人理解,请问主体企业按上述标准入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正确?并附一小建议,不当之处敬请谅解(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老师,请问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注册资金没有实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老师,在没有偷抗骗的情况下,税务可否追征2019年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只是因为应该在2019年确认收入没有确认,如果19年确认了就会产生税款,而是在2022年确认掉没有产生税款。税务要我们调整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表,这样就会产生税款,已经过了这么多年了,还能追征2019年的税款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老师,税务可否追征2019年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没有偷抗骗的情况下,只是因为应该在2019年确认收入没有确认,如果19年确认了就会产生税款,而是在2022年确认掉没有产生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现在高新企业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9810海外仓增值税按照报关出口之日确认收入,那么所得税这块如果按照报关出口之日来,实际上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还是需要保持和增值税一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小赢卡贷为合伙企业,既有企业合伙人也有自然人合伙人,对于小赢卡贷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税?如果当年度为亏损怎么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企业交的工会经费,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4-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宜享花为合伙企业,既有企业合伙人也有自然人合伙人,对于宜享花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税?如果当年度为亏损怎么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4-29 至 2026-06-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4-29 至 2026-06-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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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4-29 至 2026-06-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