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1-27 至 2026-01-2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已完成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缴纳。而工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 2. 普信惠科公司是矿业企业,为建好绿色矿山,公司利用周边荒山种植了脐橙树,每年所产脐橙全部作为福… 3. 吴淑一将其持有的唐皇商港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吴淑一与孙博(孙博为吴淑一之子)共同持有唐皇商港公… 4. 我公司是矿业企业,为建好绿色矿山,公司利用周边荒山种植了脐橙树,每年所产脐橙全部作为福利分给… 5. A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与B(B为A的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乙公司,转让过程中,A是否… 6. 居民换购住房个税优惠怎么规定的? 7. 父母生病去医院治疗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在子女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里面去享受扣… 8.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9. 公司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的实习生是不能申报年终奖个税的是吗? 10. 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纳税… 11. 吴淑一转让其持有的唐皇商港实业公司股权给孙博,申报股权转让价格0元,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 1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是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才可以吗?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如果可以通过税… 13. 您好。请问单位每年一次的正常体检,要求员工自己按照公司要求的体检项目去参加体检,员工垫付费用… 14. 亲们,解惑一下,我私下帮公司同事接的私活,他们活做下来可能有11万的收入吧(他们2个人分),…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2025年度是不可继续执行?谢过! 16. 我们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有20多辆车在外地长期跑,司机不定时回公司,可能1个月,也可能几个月… 17. 现在员工个人在医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直接医保局转给个人了公司还要申报这笔生育津贴的个税收入吗? 18. 我想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该什么时候报送信息? 19.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扣除标准是多少? 20. 现在2025年11月还可以在个税客户端更正申报个体户一二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已完成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缴纳。而工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仅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对后续股权变更不做变更登记。税务系统要求股权信息与工商信息保持一致。由于工商信息未更新,导致电子税务局中显示的投资人信息仍为发起人信息,无法更新为最新股东信息。在工商不做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也无需在税务系统中变更投资人信息?如何确保税务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希望税务机关能就此问题给予明确指引?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普信惠科公司是矿业企业,为建好绿色矿山,公司利用周边荒山种植了脐橙树,每年所产脐橙全部作为福利分给了员工。请问:1、就所产脐橙公司要不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缴纳增值税2、就员工分得脐橙公司要不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吴淑一将其持有的唐皇商港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吴淑一与孙博(孙博为吴淑一之子)共同持有唐皇商港公司,转让过程中,吴淑一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是矿业企业,为建好绿色矿山,公司利用周边荒山种植了脐橙树,每年所产脐橙全部作为福利分给了员工。请问:1、就所产脐橙公司要不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缴纳增值税2、就员工分得脐橙公司要不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2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与B(B为A的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乙公司,转让过程中,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居民换购住房个税优惠怎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父母生病去医院治疗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在子女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里面去享受扣除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1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12】第一步: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平台企业通过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采集平台内从业人员信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输入纳税人基本信息,【任职受雇从业信息】类型下拉选择“平台内从业人员”,完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报送】。 第二步:填写申报表相关信息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劳务报酬】进入申报明细填写页面,点击【添加】或在模版中填写后导入数据,所得项目需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进行申报表填写。 第三步:审核并报送申报表 (1)填写数据审核无误后,点击左侧【综合所得申报】,依次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申报表报送,进行发送申报。 (2)发送后,如果存在需要缴纳的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缴清相关税款即可

公司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的实习生是不能申报年终奖个税的是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实习生取得的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所得,不允许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为什么把“条例第五十三条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调整”修改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吴淑一转让其持有的唐皇商港实业公司股权给孙博,申报股权转让价格0元,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低,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10万元并以此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之后,若孙博转让该股权给王力,请问孙博的股权原值是10万还是0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是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才可以吗?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如果可以通过税局官网由企业自行操作,操作流程如何?是必须由法人/财务负责人才可操作吗?办税员身份登录可否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5】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您好。请问单位每年一次的正常体检,要求员工自己按照公司要求的体检项目去参加体检,员工垫付费用,回到公司后拿票报销,这种情况下,这个体检费用要计税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24】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亲们,解惑一下,我私下帮公司同事接的私活,他们活做下来可能有11万的收入吧(他们2个人分),今天项目款结算的时候,他们今天微信转给了我1千的辛苦费,我本意不想收,但是他们喊我别嫌弃当买水喝,说我不收的话就是嫌弃金额小,这个提成涉及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2025年度是不可继续执行?谢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我们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有20多辆车在外地长期跑,司机不定时回公司,可能1个月,也可能几个月,这样公司发放的误餐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吗?请假的日子不发放?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2】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员工个人在医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直接医保局转给个人了公司还要申报这笔生育津贴的个税收入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想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该什么时候报送信息?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9】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在2025年11月还可以在个税客户端更正申报个体户一二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7】根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手册》 12.5.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到申报菜单中进行修正。 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点击【启动更正】或【作废】按钮解锁报表状态后重新填写报送;申报成功并缴款成功后发现有误,可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启动更正后,对数据进行修改后更正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1-27 至 2026-01-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1-27 至 2026-01-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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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1-27 至 2026-01-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