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1-05 至 2024-03-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自然人A(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不方便操作)持有一个B公司40%的股权(非上市),现A将该股权转让… 2.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的“合理费用”是否包括转让上市公司… 3. 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4.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赡养老… 5. 您好!我办理了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已提交学费,学期3年,暂时还查不到学信网信息,学校回复预计在… 6.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7.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8. 甲是个体工商户,乙是个人,甲和乙个人约定共同经营业务并签署了相应利润分配协议,主要经营方式是… 9. 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吗? 10. 个人在23年12月出售一套南通崇川区自有住房,按照政策缴纳个税,24年1月在南通海安购买一套… 11. 我去年考了消防工程师证书,个税工资里可以扣除吗? 12. 问题: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 13.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4. 我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6-109之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没有足额扣除,想问一下怎么补交。公众号里能直接操作吗… 16. 员工参加培训,报销900元培训费,这笔培训费需要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17. 个税A表在网上或者手机上可以填报吗?在哪个app操作。税务端口的留言看不懂 1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条通知是否还可行 19. 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 20. 2024年还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自然人A(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不方便操作)持有一个B公司40%的股权(非上市),现A将该股权转让给C公司,请问B先做税务变更还是工商变更?个人理解:A先缴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即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因为经办人在上海,打宁波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先工商。再个税及税务变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的“合理费用”是否包括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2】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我是非独生子女,目前想采用父母指定分摊的方式享受3000元扣除额度,请问采用这种方式有什么要求吗?是只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即可吗?协议有模板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3.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10.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您好!我办理了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已提交学费,学期3年,暂时还查不到学信网信息,学校回复预计在5月。请问,我想申报继续教育的个税专项扣除,应该提交什么资料,如学信网信息5月可查,是否从5月开始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19】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我参加了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并取得学籍,我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何时开始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 5.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08】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七条。

甲是个体工商户,乙是个人,甲和乙个人约定共同经营业务并签署了相应利润分配协议,主要经营方式是在直播平台帮他人直播带货销售商品,从而获取佣金,收款和支付都是从个体户账户,分工是乙负责直播卖货,甲负责寻客幕后等工作,不直接参与直播。1、请问该甲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里面的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2、是的话,是否甲按查账征收缴纳经营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即可甲乙按协议分配自由使用?乙还需纳税吗?3、不属于的话,是否甲乙按协议分配收入后各自纳税,甲是否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认定而不采用查账征收?按我自己理解是属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个人工作室,按以上通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缴纳完毕剩余利润甲乙自由分配,乙无需再纳税,不知道是否有误。恳请贵局答复解惑,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31】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规定: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具体应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第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人在23年12月出售一套南通崇川区自有住房,按照政策缴纳个税,24年1月在南通海安购买一套住房,属于期房,有购房合同,这样的情况从时间和地点来判断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要求?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我去年考了消防工程师证书,个税工资里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需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问题: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请问: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给出政策依据,急盼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我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109之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没有足额扣除,想问一下怎么补交。公众号里能直接操作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建议,将应缴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存入个人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划扣税款。

员工参加培训,报销900元培训费,这笔培训费需要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税A表在网上或者手机上可以填报吗?在哪个app操作。税务端口的留言看不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9】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和WEB端扣缴功能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路径:国家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右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右上角“下载服务”--“软件工具”--“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通过厦门市税务局官网,右上角“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模块登录。)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经营所得”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办税人员可以登录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对应的单位,点击“经营所得”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条通知是否还可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09】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条目前有效。

我司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新三板股票),持股一年以上,现收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所得,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给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可以因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份超过一年享受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不适用,是否单独按(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为个人股东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2024年还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1-05 至 2024-03-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1-05 至 2024-03-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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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1-05 至 2024-03-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