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31 至 2020-04-0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企业2月的工资,在3月发放,那么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在3月还是4月呢? 2.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两个自然人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 3.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以下两个问题:1、同等学力教育是否属于规定的学历教育范围,能否享受继续教育… 4. 你好。我描述一下情况最近不是都在处理个税申报嘛,然后我也进APP看了一下看看能不能申报,但是… 5. 个人所得税app只能查询2019年及之后的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请问2018年及之前的个人收入纳… 6. 我公司于今年3月初提交个税手续费返还申请资料,由于缺少19年度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被本地税局… 7. 我今天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个税,发现存在合肥东之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薪资金明细,到我从未… 8. 请问厦门市残疾人个税减免比例是多少?适用哪份文件? 9. 我退休后企业年金退给个人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是残疾人,有残疾证,工作期间单位统一办理的个税… 10. 合伙企业中的投资者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附加扣除是不是只能选择一… 11. 您好,我们是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公司,员工在一家公司宣告发放股权激励,纳税调增了。后来员工转移到… 12. 参加2019年度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19年12月公布合格,但是资格证书要于2020年才能… 13. 您好,我们公司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一部分授予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调到子公司去工作,请问这部… 14. 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一自然人-个人,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为20万… 15. 我通过红十字会捐款用于武汉抗疫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16. 关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文件是哪个?哪年出的?叫什么名字?怎么找到? 17. 我想问一下工作单位是地级市潍坊市,我在潍坊市有住房,现在公司派驻至潍坊的县级市临朐县工作并且… 18. 据说是一次不超过800元就不用缴费。但是如何定义一次呀?比如兼职是不定期的,什么时候需要什么… 19. 投资了某公司的股权,后成功上市了。现在作为个人投资者和有效合伙,在减持退出时分别如何扣税? 20. 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在填写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时,选择任职受雇单位,2019年度共任职两个单…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企业2月的工资,在3月发放,那么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在3月还是4月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两个自然人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作价入资到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和合伙企业为本次出资行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下:问题1:请问合伙企业和自然人是否需要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2:对自然人股权出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按照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由本人自行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无须代扣代缴吧?问题3:自然人以股权入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增加,因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金,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申报缴纳营业账薄印花税?另外,因为目前没有合伙企业专用报表,向税务局报送报表时报送的是一般公司报表,合伙人出资在报表中体现在“实收资本”中,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吗?以上问题麻烦老师给出权威解答。万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1.“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对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2.根据财税〔2015〕41号 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以下两个问题:1、同等学力教育是否属于规定的学历教育范围,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如果是企业出资支持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员工个人还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我描述一下情况最近不是都在处理个税申报嘛,然后我也进APP看了一下看看能不能申报,但是进去看到后发现要补缴4000多。意外之下,我发现我名下的之前已经离职的一家公司,每个月还在给我发放工资,但是实际钱并没有给我。导致我现在收入提高,需要交纳的税多了。但是我现在的公司已经给我在交每个月的所得税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可以这么处理?对以后会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果您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您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位为您补发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如果是您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删除或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或删除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您年度汇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个人所得税app只能查询2019年及之后的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请问2018年及之前的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4】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查询、开具。自助办税终端在全市都有分布,您可以关注我局微信,在对话框录入“自助服务”,即可查看自助终端分布情况。

我公司于今年3月初提交个税手续费返还申请资料,由于缺少19年度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被本地税局人员告知按照上级单位要求无法受理。现询问,19年度未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处理,完成退费流程?已在个税扣缴客户端完成核对并获取结报清单,见附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若退付手续费系统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请先登录电子税务局维护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若手续费退税审批流程中发现错误,税务机关可作废手续费退税审批流程并撤销确认。撤销完成后,可重新由税务机关查询并打印扣缴义务人的分户清册和结报单。具体情况需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今天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个税,发现存在合肥东之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薪资金明细,到我从未在此公司任职,是此公司盗用本人信息,虚报个税。请问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或纳税人通过"异议处理记录"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请问厦门市残疾人个税减免比例是多少?适用哪份文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厦门市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可以减征90%的税款。

我退休后企业年金退给个人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是残疾人,有残疾证,工作期间单位统一办理的个税减半手续。我在办理企业年金个税减半手续时,需要我提供个税减半证明,但单位没有明确写着我个人名字的文件等相关证据。我单位在朝阳市,长期居住在凌源市,我应该到哪里去开具我名字的个税减半证明!或者还有其他方式让我可以直接提供残疾证后就个税减半。我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在给员工办理个人减半手续时,需要去所属分局提供以上材料,其中企业需要在纳税服务厅填写《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税服务厅一份,企业留存,建议您咨询该企业办税人员。

合伙企业中的投资者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附加扣除是不是只能选择一项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地二条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您好,我们是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公司,员工在一家公司宣告发放股权激励,纳税调增了。后来员工转移到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应该在原公司进行纳税调减,然后在新公司进行纳税调增,还是直接不用操作,等行权之后在新公司纳税调减就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应根据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

参加2019年度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19年12月公布合格,但是资格证书要于2020年才能拿到。而资格证上的批准日期则是2019年参加考试的日子。那此证书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在哪一年享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您好,我们公司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一部分授予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调到子公司去工作,请问这部分员工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税前成本扣除应当做在原公司还做在子公司,相当于我们这部分员工先后在两边提供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应根据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一自然人-个人,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为20万元,该自然人在获得股权的年度是否需要就其获得的股权所得缴纳个人,如果需要缴纳,该以何税目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我通过红十字会捐款用于武汉抗疫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关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文件是哪个?哪年出的?叫什么名字?怎么找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 )发文日期2019年1月7日。 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知识搜索-快速搜索-输入文件号即可查询到。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想问一下工作单位是地级市潍坊市,我在潍坊市有住房,现在公司派驻至潍坊的县级市临朐县工作并且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能否抵减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在潍坊市有自有住房,那在临朐县的租房支出无法进行扣除。

据说是一次不超过800元就不用缴费。但是如何定义一次呀?比如兼职是不定期的,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去。每次钱数也不一样,工作内容和时长都不一样。跟老板熟悉以后,老板都是满一千结算一次。那这个怎么算一次?这1000块钱其实我去做了五六次了。那是不是我就需要交税?如果一次一结一两百我就不用交税?求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综上,您取得的是劳务报酬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次性收入的计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收入为一次。预扣预缴时,以每次收入四千元为限扣除不同标准的费用,年度办理汇算清缴进行清算。

投资了某公司的股权,后成功上市了。现在作为个人投资者和有效合伙,在减持退出时分别如何扣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对于个人投资者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对于合伙企业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在填写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时,选择任职受雇单位,2019年度共任职两个单位,但已缴纳税额发生在前单位,那退税申请时应该填写现在单位还是原单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31 至 2020-04-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31 至 2020-04-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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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31 至 2020-04-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