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02 至 2020-08-1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2. 员工工资考勤归属为6月,次月7月发放工资,请问我单位在申报个税时是在7月还在8月 3. 不是直接发给员工的食堂餐补,需要缴纳个税吗?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劳保、节日慰问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4. 我单位法人变更,银行账户变更,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原先的三方协议终止,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5. 您好,我司员工7月在集团所在地上海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都是3000元。厦门市… 6.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 7. 您好,我司有员工由集团派往国外工作,劳动关系寄存在我司,员工由集团在境外的公司发放工资,五险… 8. 您好!想问下: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吗?希望答复 9. 您好,我是在校大学生,目前正在实习。如果我想要实行个税预扣缴新规,需要向单位具体提供什么材料… 10. 问:甲公司由A、B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各持有50%股权。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 11. 我在福建水泥股权登记日持有2000股,分红320元,送红股400股,连续持股一个多月,中间补… 12. 问: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 13.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类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取得的对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14. 老师您好!咨询一下公司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月支付给员工的竟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按照工资薪金科目计征… 15. 我司(境内注册成立)因业务需要,聘请一名柬埔寨籍教授在东南亚几国从事产品推广,并按合同约定给… 16. 请问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的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农民工流动性很大,而且人员很多,希望得到您的正面… 17. 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 18. 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不满90日,境内单位支付境外个人佣金,境内单位是否需要代扣… 19. 自然人个人扣缴系统电脑下载链接在哪里? 20. 您好,请问下教师2019年补发的2017年目标考核奖、2017年一次性奖励金、2018年绩效…

二、官方答复汇编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员工工资考勤归属为6月,次月7月发放工资,请问我单位在申报个税时是在7月还在8月?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7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扣缴义务人应在8月申报期内办理预扣预缴申报。

不是直接发给员工的食堂餐补,需要缴纳个税吗?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劳保、节日慰问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法人变更,银行账户变更,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原先的三方协议终止,请问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我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因省财政平台限制,不能向零余额账户转款,请问三方协议的收款人,即社保个税的缴费能不能缴到区税务局的国库子账户或分账户,然后再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缴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办理材料:《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 具体转账账户问题,可联系当地社保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司员工7月在集团所在地上海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都是3000元。厦门市2020年7月公积金缴存限额是286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公积金超过扣除标准部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2019年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148,814830.12=2933.28。超额部分是指3000-2866=134元?还是3000-2933.28=66.72元?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的缴纳公积金的标准上限是按照8016×3后四舍五入来计算(公积金文件直接按整数5772计算,5772÷2=2886元),所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上限各为2886。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允许按员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扣除(且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这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数有没有限制,是否可以包括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总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 以上文件条款的主要负责人判定需根据企事业单位规模及实际情况处理,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司有员工由集团派往国外工作,劳动关系寄存在我司,员工由集团在境外的公司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在我司代缴纳。该员工境外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只需要将公积金和年金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申报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您好!想问下: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吗?希望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您好,我是在校大学生,目前正在实习。如果我想要实行个税预扣缴新规,需要向单位具体提供什么材料呢?只需要向单位提供学生证就可以了吗?还需要其他辅助材料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能够:“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甲公司由A、B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各持有50%股权。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乙,分立后甲、乙公司股东仍为A、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有50%股权,保持不变。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乙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在福建水泥股权登记日持有2000股,分红320元,送红股400股,连续持股一个多月,中间补仓1000股,合计3400股;证券公司交易所8月3日分别扣我40元、32元个人所得税,8月7日清仓2400股又分别扣我40元、32元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320元,扣了144元个人所得税,难道不是扣32元?请问福建省税务局:本人究竟要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 第八条 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问: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分立后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类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取得的对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能否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附件一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您参考上述政策。

老师您好!咨询一下公司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月支付给员工的竟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按照工资薪金科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如不属于上述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我司(境内注册成立)因业务需要,聘请一名柬埔寨籍教授在东南亚几国从事产品推广,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务报酬20000元/月。该柬埔寨籍教授从未来过中国境内,其劳务发生地(业务开展地)均在境外,我司只支付其劳务酬金。请问:该柬埔寨籍教授是否需要向中国境内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谢您的咨询!

请问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的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农民工流动性很大,而且人员很多,希望得到您的正面回答需要或者不需要,谢谢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该文件第8条: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请问绵阳市税务局依据已被废止的文件制订的《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2条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是否还有效。如果该条款失效,现在又按什么新规定执行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绵地税发〔2010〕50号 第六条 对未设置会计帐薄,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包括本地纳税人及异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具体标准为: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投资额的1%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对因帐册不全或无法核实个人收入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其他人员(可通过其他方法推定其收入),应比照上述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不满90日,境内单位支付境外个人佣金,境内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您需要结合您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自然人个人扣缴系统电脑下载链接在哪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所在省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为市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安装包下载地址: 安徽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模块,http://anhui.chinatax.gov.cn/col/col9417/index.html 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您好,请问下教师2019年补发的2017年目标考核奖、2017年一次性奖励金、2018年绩效工资等也需要计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属于上述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形的需要按照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在2019年补发2018年度所属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02 至 2020-08-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02 至 2020-08-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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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02 至 2020-08-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