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10 至 2021-03-3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投资非上市公司,该公司后期IPO上市,个人获得限售股股票,解禁期3年,个人持股票满3年后… 2. 自然人股东股份支付的投资行为,未实现变现,是否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 请问,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药房买的药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进行扣除?买的药是在《国家基本医… 4. 问一下:比如4个自然人投资成立A公司,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B公司分股东红利给A公司,A公司… 5. 参加自学考试,我如何享受扣除? 6. 普通合伙企业员工在2月转为合伙人,在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可以在生产经营… 7.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 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给发放20… 9. 我现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该房产证是和朋友一起购买的自建房分割出来的,原自建房共4层… 10. 您好!本人在南昌工作,目前租房居住。今年3月,在南昌市内购买了一处预售的房子,要到2023年… 11. 我家于2015年拆迁搬走,我父亲于2016年过世,我伯父(无直系亲属,只有我父亲一个弟弟,生… 12. 您好!我公司对外租赁了一栋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同时在员工入住期间每个月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当… 1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如果不需要,公司发放补偿金时需要如何操作… 14. 我女儿已参加工作,现停薪留职去国外读博,我本人能否按照子女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5. 员工出差过程中,公司仅报销出差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另外,每天公司给予员工固定金额的… 16. 1.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现企业无法找到职工还款,请问企业需要为该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17. 证券企业,有内部刊物,非记者、编辑类专业人员,为鼓励员工投稿,对员工给予一定稿费是按照工资薪… 18. 武汉大众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偷漏税,每个月工资条上都有扣税,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不到缴税… 19. 如题,若收比例是多少? 20. 一、怎么理解个税退费中“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投资非上市公司,该公司后期IPO上市,个人获得限售股股票,解禁期3年,个人持股票满3年后出售股票,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由谁申报扣缴?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然人股东股份支付的投资行为,未实现变现,是否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请问,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药房买的药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进行扣除?买的药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的?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问一下:比如4个自然人投资成立A公司,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B公司分股东红利给A公司,A公司又分给4个自然人股东,A公司再次分配股东红利需要缴纳税款吗?要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因此,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加自学考试,我如何享受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普通合伙企业员工在2月转为合伙人,在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的费用是全年的费用(500012)还是全年有几个月是合伙人就扣除几个月的费用(500011)?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无论现存还是年度中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其业主或投资人本年度无综合所得,则其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6万元扣除,而不是按实际经营月份确定扣除额。 如果有综合所得,则仅能在综合所得中计算6万元扣除。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给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名为河南杰仁科技有限公司?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我现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该房产证是和朋友一起购买的自建房分割出来的,原自建房共4层,第2~4层为住宅,第1层(底层)当地人都做杂物间或车库(有的几十平方米、十几平方米,还有的几平方米不等。没有住宅的基本功能空间),按我们协议,第2层(套内面积95.34㎡)和第1层1个杂物间(套内面积14.29㎡)和1个车库(套内面积30.67㎡)归我所有。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对原房屋进行重新编号,并办理了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由于原自建房规划用途是“住宅”,分割后每个部分规划用途都注为“住宅”。本人这种情况只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中有三个房屋编号的,本人如果再购买一套改善住房,是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认定为一套住房,新购买的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还是按三个房屋编号认定为三套住房,新购买的住房为第四套住房?贵部门认定住房套数标准是什么?依据怎样规范或条文?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1.1条规定: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第5.1.2条规定:住宅套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最小套型也不应小于22平方米。根据这定义套住宅要有住宅的基本功能空间。《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屋编号定义: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根据这定义房屋编号只是房屋的代号,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没规定一个房屋编号等于一套住房?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家庭房产数量可与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核实。对纳税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您好!本人在南昌工作,目前租房居住。今年3月,在南昌市内购买了一处预售的房子,要到2023年才能交房,今年5月份需要开始还房贷。请问:对于购买期房暂无产权证,只能租房居住的,选择个税专项扣除时,是必须要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还是可以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中二选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家于2015年拆迁搬走,我父亲于2016年过世,我伯父(无直系亲属,只有我父亲一个弟弟,生前我们赡养)于2016年晚于我父亲去世。今年回迁房子,我伯父名下的房子准备落户到我名下。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若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若不属于继承情形无偿取得的房产,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所述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继承行为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法律部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您好!我公司对外租赁了一栋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同时在员工入住期间每个月从其应付工资中扣除当月的房租和当月的水电费,对于扣除员工的房租和水电费这一块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如果有,具体要交些什么税呢?如果不收员工房租只收取水电费及管理费呢?盼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公司租赁房屋后收取员工租金的行为,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签订的是财产租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企业取得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收取房租,收取水电费及管理费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如果不需要,公司发放补偿金时需要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我女儿已参加工作,现停薪留职去国外读博,我本人能否按照子女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员工出差过程中,公司仅报销出差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另外,每天公司给予员工固定金额的差旅费津贴,请问该部分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1.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现企业无法找到职工还款,请问企业需要为该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企业借款给社会个人,现企业无法追回借款,请问企业需要为此社会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上述会计处理均已计提坏账损失?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证券企业,有内部刊物,非记者、编辑类专业人员,为鼓励员工投稿,对员工给予一定稿费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武汉大众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偷漏税,每个月工资条上都有扣税,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查不到缴税记录,该如何维权?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接到举报信后,即用办公电话85565342联系举报电话13080617410,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9:40分,3月17日8:49分和9:16分,3月18日9:12分,3月19日9:32分,均关机;3月23日10:43再打,无人接听,所以该举报人的举报问题无法了解明细。离回复时限接近,只有让被举报方自查有无上述举报内容,让其自查自纠。3月24日8:46至8:52期间纳税服务科一直联系13080617410机主,均无人接听。 12366于3月24日上午多次回访咨询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如题,若收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怎么理解个税退费中“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这句话?二、我爱人因在社保中断期间罹患乳腺癌,住院期间所有的费用自负,相关的费用也基本属于医保目录范围,请问是否能申请退个税?三、国家制定大病医疗个税退税的出发点是什么?不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吗?不是为了减轻有大病患者的家庭负担吗?难道因为社保中断了,退税也成了阻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为方便公众,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了互联网查询服务,您可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10 至 2021-03-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10 至 2021-03-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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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10 至 2021-03-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