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22 至 2021-05-0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分公司今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已备案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清缴,请问分公司今年是否还… 2. 您好,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含有可售地下停车场。请问是否可以引用国税发[200… 3.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 4. A(股本2个亿)公司按特殊税务重组,存续分立成A公司(股本1个亿)、B公司(股本1个亿)。在… 5. 老师您好。我集团公司2020年分立了一个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 6. 母公司在北京注册、登记、经营,员工均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在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一子公司… 7. 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可以加计摊销 8. A为合伙企业,B和C为有限公司,A以本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对价收购B持有的C的100%股权,如… 9. 您好!我们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其他金融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填写《金… 10. 我们是一家私募机构(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型基金1),这… 11.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向其支付了利息和保理服务费。目前想咨… 12.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台帐》在那里填写,为什么会出现下面附件中提示错误?如何解决? 13. 你好,请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多提了工会经费,比如,2019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10万,缴纳… 14. 我公司为供热企业,与政府签订BOT协议,供热设施由我公司建设,政府授予30年经营期,30年后… 15. 公司团建活动费用是进入职工薪酬-福利费,还是进其他的费用?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 16. 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 17. 你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司承担境外供应商的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18.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用于提升企业形象。这些字画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 19. 母公司占子公司20%股权,按《投资协议》约定母公司其向子公司委派3名工作人员,现这3名工作人… 20. 我司为武汉市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纳的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包含大病医疗,其中大病医疗员工缴纳金额是7…

二、官方答复汇编

分公司今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已备案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清缴,请问分公司今年是否还需要单独做汇算清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07】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您好,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含有可售地下停车场。请问是否可以引用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该地下停车场认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如按该三十三条执行,是否地下车位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公配,不分摊成本?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7】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停车场所若属于非营利性的,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若您对实际管征中的判断有疑问的可以拨打漳州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596-12366。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A(股本2个亿)公司按特殊税务重组,存续分立成A公司(股本1个亿)、B公司(股本1个亿)。在12个月内,C公司增资3个亿到A公司,C控股A了。问题:(1)原特殊税务重组是不是不成立了?(2)在C增资A的过程中,A公司1个亿评估作价1.5亿,A公司原股东是不是对溢价的0.5亿交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经转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鉴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咨询人与税务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建议纳税人就具体业务询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作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我集团公司2020年分立了一个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1、集团公司在2019年度存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两千多万元,汇算清缴时对该部分预提费用作为“跨期扣除项目”进行了纳税调增;2、企业分立子公司时将该预提费用对应的负债按比例在母子公司之间分配;3、2020年度母子公司均实际发生2019年预提费用,应在本年汇算清缴时调减。请问刚分立的子公司针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跨期扣除项目”中调减吗?会不会因为刚成立没有之前调增的数据,而不允许调减?期盼老师的指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母公司在北京注册、登记、经营,员工均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在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一子公司。为河北省子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均是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该部分人员在北京母公司缴纳社保并由北京母公司代发工资。请问:1.该部分员工产生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河北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该部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在北京还是河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可以加计摊销?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4-2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A为合伙企业,B和C为有限公司,A以本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对价收购B持有的C的100%股权,如果按一般性税务处理,B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其他涉税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们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其他金融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根据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请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仅限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填写吗?另外,融资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们是一家私募机构(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型基金1),这个基金又投资了另外一个合伙型基金2,这个合伙型基金2投资了各种项目。合伙型基金2的收益包括退出项目的收益、项目年度分红、银行利息手弩等。合伙型基金2给合伙型基金1分红,合伙型基金1又给各投资人分红。合伙型基金1的合同中规定这个分红款先冲减投资人的投资本金,那么税法上我们私募机构取得这分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向其支付了利息和保理服务费。目前想咨询的问题是保理服务费作为我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除借款利息之外的金融服务劳务费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台帐》在那里填写,为什么会出现下面附件中提示错误?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5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你好,请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多提了工会经费,比如,2019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10万,缴纳给工会8万,余额2万,并已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2020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应计提12万,实际计提10万,缴纳给工会12万,工会经费余额为0。那么在进行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进行纳税调减2万吗?在什么栏目填列调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我公司为供热企业,与政府签订BOT协议,供热设施由我公司建设,政府授予30年经营期,30年后移交政府。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对投资建设的资产通过无形资产核算。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账面的无形资产是附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而不是无形资产定义的,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当年自建或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所得税一次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公司团建活动费用是进入职工薪酬-福利费,还是进其他的费用?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好像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请给予解答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司承担境外供应商的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比如我司与境外供应商谈定价格为对方实收金额为100,需代扣6%增值税、10%附加税和3.75%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按不含税价100反算含税金额110.82后再计算增值税6.27、附加税0.63、企业所得税3.92。请问:附加税0.63、企业所得税3.92会计入我公司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用于提升企业形象。这些字画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母公司占子公司20%股权,按《投资协议》约定母公司其向子公司委派3名工作人员,现这3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均由母公司代发代缴,劳动关系与母公司签订,个人所得税由母公司代扣代缴,但实际在子公司上班考勤打卡。现子公司拟将这3人工资和社保费等转给母公司账户,母公司开收据给子公司。对于这部分工资和社保支出,子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我司为武汉市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纳的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包含大病医疗,其中大病医疗员工缴纳金额是7元,请问员工个人缴纳的这7元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2】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第三,关于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22 至 2021-05-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22 至 2021-05-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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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22 至 2021-05-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