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8-25 至 2025-10-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职工在两个公司上班,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填一家公司,另一家填赡养老人扣除分开申报分别扣除可… 2. 员工的子女满3岁上幼儿园了,在个税APP上是直接删除或者作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吗… 3. 个体户经营者申报业主个税经营所得人员采集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雇员还是其他? 4.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5. 我是非独生子女,但是我的姐姐没有工作,她不需要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我可以一个人享受… 6. 假如:某企业(有限公司),因为B轮融资触发A轮融资协议中的反稀释条款,该企业的创始股东(包括… 7. 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是否还要代扣个税? 8. 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10. 我公司经营以来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原有股东2人,现在有一个新股东认缴增资入股。增资后的股权比例… 11. 个税如何计算,我们公司有一位员工5月份8000元,6月份8000元,5月份和6月份工资都没有… 12. 宜享花有限合伙企业当年投资退出一个项目亏损500万元,但是当年从其他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所得是… 13. 初级会计能否在汇算时选择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4. 体育彩票的中奖者需承担的税费有哪些? 15. 合伙企业向所投资的公司借出款项,收取借款利息,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还是个人… 16. 请教大家: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到医院任职,编制还在原单位,在原单位全额领取了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在… 17. 老师您好,公司因为资金紧张今年一直没有给股东发工资,每个月也没有报个税,等年底回款资金充裕的… 18. 问下,欢太公司主营业务为展览业,业务模式为组织境内企业到境外参展,其中需要向境外主办方支付“… 19. 关于现在的育儿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 育儿补贴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育儿补…

二、官方答复汇编

职工在两个公司上班,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填一家公司,另一家填赡养老人扣除分开申报分别扣除可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5】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员工的子女满3岁上幼儿园了,在个税APP上是直接删除或者作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同一年度内涉及可以扣除的教育阶段和3岁以下婴幼儿扣除政策衔接的,报送时您可以在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我要填报】或【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分别报送两条不同扣除项目,分别据实填写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要注意两项:第一是两项扣除时间不能有重叠;第二是教育阶段填报信息不要填写“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此项为所有符合条件教育阶段均结束,以后不再享受此政策时使用)。

个体户经营者申报业主个税经营所得人员采集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雇员还是其他?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个体户经营者申报业主个人经营所得时,人员采集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其他”

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因此,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我是非独生子女,但是我的姐姐没有工作,她不需要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我可以一个人享受赡养老人一个月3000元的金额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0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假如:某企业(有限公司),因为B轮融资触发A轮融资协议中的反稀释条款,该企业的创始股东(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需要无偿转让一部分股权给A轮投资人作为反稀释补偿。请问这种情况下,创始人是否需要纳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请问因为创始人履行反稀释补偿义务而0元对价转让股权,相当于是用股权作为对投资人的补偿,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当理由”?以上问题,烦请提供指导意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是否还要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由于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申报较为复杂,为保证填报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进行申报或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选择邮寄申报。

我公司经营以来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原有股东2人,现在有一个新股东认缴增资入股。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有变化。原股东按比例所占的所有者权益减少。是否要按照股权转让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八)财产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税如何计算,我们公司有一位员工5月份8000元,6月份8000元,5月份和6月份工资都没有发但是计税个税金额5、6月份都是90元,如果5月份和6月份工资没有发,到7月份一起发5月份和6月份工资16000元,计税金额是330元,请问一下:个税计算是按实际支付工资产生去计算个税还是没有支付工资去计算个税哪个为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宜享花有限合伙企业当年投资退出一个项目亏损500万元,但是当年从其他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所得是200万元。此时,对于法人合伙人小赢卡贷公司和自然人合伙人贾四个人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初级会计能否在汇算时选择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8】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 因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扣除。

体育彩票的中奖者需承担的税费有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规定:“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合伙企业向所投资的公司借出款项,收取借款利息,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还是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纳税?(利息留着账上经营用未向股东分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请教大家: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到医院任职,编制还在原单位,在原单位全额领取了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在任职单位领取二次分配的绩效工资吗?个税如何申报?如果不能,定性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老师您好,公司因为资金紧张今年一直没有给股东发工资,每个月也没有报个税,等年底回款资金充裕的时候再给他们发工资,顺便一起报个税,这样可以吗?比如一年工资是36万,年底一次性发36万工资,报36万的个税,可以吗?还是说,虽然不发工资,但是每个月3万块钱的工资还是要申报个税的,谢谢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问下,欢太公司主营业务为展览业,业务模式为组织境内企业到境外参展,其中需要向境外主办方支付“展位费”支付的这个展位费税务按照租金所得要求欢太公司进行源泉扣缴,而欢太公司认为这个属于综合服务,请问您税务和欢太公司哪个说法能站住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关于现在的育儿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育儿补贴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发放补贴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收到育儿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8-25 至 2025-10-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8-25 至 2025-10-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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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7)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8-25 至 2025-10-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