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7-13 至 2023-08-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我想问,合伙企业也是按… 2. 我有一个姐姐但是没有工作,父母指定有我进行赡养,专项附加扣除我能一个月扣2000元吗? 3. 您好,我报考自学考试,考过了一科,取得了考籍,是不是后续不超过48个月,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专… 4. 甲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资金,全部分配个有限合伙人A,并相应减少A在甲有限合… 5. 你好,今年2月份补发了2022年的48400元的工资,并扣缴了1695.25的个税,财务上把… 6.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四… 7. 我司是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若收到项目方分红,是应该按照股利红利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 我司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若基金收到项目方分红款,但目前投资者无法自由支取或随时取得,且… 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 10. 我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吗? 11. 公司收到了个税返还手续费,当做奖金发给了办税员,公司还需要按照6%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2. 看到6月14日有纳税人咨询你们税务部门有关“按不公允价值增资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从你们的答… 13. 请问,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14. 我司会给员工发放积分,用于公司内部商城进行消费。员工在内部商城购买货物时,可直接用积分进行支… 15. 我有两个个体户都是办理核定征收的,申请的是年度120万元以内双免核定的,年度内要不要合并申报… 16. A公司聘请张三演出,演出费80000元,机票3000元,演出期间张三居住在A公司租的房子里,… 17. 我公司拟进行股份改制,将原投资人投入资本公积2000进行转股,请问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是否… 18. 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19. 外籍人员2022年12月前在境内B企业工作,2023年后来到境内A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A企业… 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二、官方答复汇编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我想问,合伙企业也是按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是否也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因此,仅针对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我有一个姐姐但是没有工作,父母指定有我进行赡养,专项附加扣除我能一个月扣2000元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 3.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您好,我报考自学考试,考过了一科,取得了考籍,是不是后续不超过48个月,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每月400元?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甲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资金,全部分配个有限合伙人A,并相应减少A在甲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请问涉及几道税,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你好,今年2月份补发了2022年的48400元的工资,并扣缴了1695.25的个税,财务上把48400元算到了2023的工资,这样合理吗?按每月5000元的扣缴基数,一年60000元减去48400元只剩11600的基数了,例如,我每月8000的工资,每个月扣除赡养父母1000,子女教育的1000.,住房贷款1000,剩将近4000元的工资要交税,这样是不是合理的,麻烦你们答复一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在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如果不符合递延纳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单独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是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若收到项目方分红,是应该按照股利红利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司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若基金收到项目方分红款,但目前投资者无法自由支取或随时取得,且目前没有分配的计划,现阶段的时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型基金收到项目方分红款,投资者无法自由支取或随时取得,且目前没有分配的计划,现阶段的时点是否还未达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公司收到了个税返还手续费,当做奖金发给了办税员,公司还需要按照6%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看到6月14日有纳税人咨询你们税务部门有关“按不公允价值增资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从你们的答复看“收入大于成本才交个税”是不需要缴个税的,但从感觉上看应该是要缴的,否则大家股份都只要“送”给人家就可以了,根本不用缴税了。。上面纳税人的问题,你们能否直接明了的回复一下到底要不要缴税的,如果要缴是怎么缴、缴多少?不要罗列一长串文件内容,说实话如果只要有文件就能全部解决问题,你们还能更简单一点,只要列个文件号就可以了哈。事实是你们是专家,希望能有一个明白的回复,,感谢哦!?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请问,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我司会给员工发放积分,用于公司内部商城进行消费。员工在内部商城购买货物时,可直接用积分进行支付。但员工若离职,则其账户上的所有积分将清零。请问上述情形下,我司是否需要在发放积分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我有两个个体户都是办理核定征收的,申请的是年度120万元以内双免核定的,年度内要不要合并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应该是合并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 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A公司聘请张三演出,演出费80000元,机票3000元,演出期间张三居住在A公司租的房子里,房租月租1万,请问A公司需要就房租、机票折算给张三代扣代缴个税吗?如需按什么税目代扣代缴?如果张三住的是A公司自有的房子,房租市价9000元,这种情况下需要折算成市价给张三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拟进行股份改制,将原投资人投入资本公积2000进行转股,请问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外籍人员2022年12月前在境内B企业工作,2023年后来到境内A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A企业工作,A企业自2023年1月开始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为其履行境内外全部收入的个税扣缴义务。但是在2023年2月B企业为该外籍个人支付了一笔境外医疗费(在之前其B企业作时应享受)。B企业就此笔收入在当地进行纳税申报,(收入额为4080,元,同时扣除了5000元,所以未产生应交税费)。然后又将此申报状态改为非正常。现在A企业可否请求B撤销这笔申报,改由在A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A全权足额代为该该外籍人员申报?这种操作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如B企业支付所得,应由B企业进行扣缴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3】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7-13 至 2023-08-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7-13 至 2023-08-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7-13 至 2023-08-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