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4 至 2020-03-31,答复单位 辽宁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 2. 合伙企业新购置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3. 新海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A出资60万元占60%股权,股东B出资40… 4. 我是陕西渭南某事业单位职工,由于深造学习3年,从单位临走前签署协议,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基本工资… 5. 您好,我是山东省的一家企业。我公司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5%计提补充医… 6. 继承的住宅不满2年要卖,个税怎么缴纳 7. 请问年终奖是怎么收取个税的?多缴纳的个税可以由公司统一申请退回么? 8. 你好,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已经缴款后更正申报,单位多交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9. 考取律师资格证,可以专项扣除吗?什么时候扣除 10. 如何用自己的手机App为他人登录办理个税汇算? 11.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哪条? 12. 请问公司发的年终奖可以怎么扣除个税?个税多缴了的话,公司可以批量去税务局申请退个税么? 13. 您好,公司需要聘请几位专家顾问,专家本人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我们公司每个月、或不定期… 14. 我公司聘请美国顾问在美国提供顾问服务,支付顾问费给这位美国顾问时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根据《财… 15. 股权激励计划中回购股票低价卖给员工需要交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吗?如果要,按照支付价格算计提基数… 16.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17. 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哪条? 18. 1.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受每年最高70万限额的限制?2.申请代扣代缴其他税种的… 19.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2019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代… 20.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月发放的工资需要不需要每月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在这个情况下,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为农民工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文件明确表明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合伙企业新购置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故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相关规定操作。

新海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A出资60万元占60%股权,股东B出资40万元占40%股权。经协商A同意以60万元转让60%股权于C,B同意以40万元转让40%股权。经第3方评估确认新海公司资产总额为160万元,企业负债50万元,净资产120万元。C和D已代扣代缴企业资产增值额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16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假设:C预以30万元转让其30%股权于F,企业资产评估总额175万元,企业负债60万元,企业净资产为115万元。F应代扣代缴C的个人所得税为:【(175-10-60)0.3-30-30万5/10000印花税】*20%=2970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我是陕西渭南某事业单位职工,由于深造学习3年,从单位临走前签署协议,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基本工资(每月1千多),学习完成后补发3年基本工资,3年结束后返回单位上班,一次性补发3年基本工资,3年合计7万余元,加当月奖金后共8万元,按一个月的收入一次性发放,按35%扣税,共计扣1万9千余元,这样扣税是否合规?如果的确合规,那就接受了,反正钱也是给公家了,不吃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根据 财税〔2018〕164号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因此,建议您和单位核实一下您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根据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85920。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所附的税率表,结合您的实际所得,计算您的税款是否有误。

您好,我是山东省的一家企业。我公司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5%计提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每月计提,每年年末通过补充医疗统一组织员工报销。请问:1.对于补充医疗保险部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是应当在每月计提时缴纳,还是应当计提不缴纳、在年末给员工报销时再缴纳即可,并提供相应政策依据。2.有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请问上述说法是否真实合规,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相关解释,并提供政策依据(文号、或总局答疑的会议日期会议名称等)?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继承的住宅不满2年要卖,个税怎么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受赠、继承、离婚析产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继承前房产证购房时间未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1)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或者原值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1%核定征收。

请问年终奖是怎么收取个税的?多缴纳的个税可以由公司统一申请退回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可以向纳税年度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其代为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你好,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已经缴款后更正申报,单位多交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考取律师资格证,可以专项扣除吗?什么时候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为纳税人回拨两次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如何用自己的手机App为他人登录办理个税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规定: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登陆方式: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显示首页页面,点击【个人中心】-【登录/注册】可凭注册的用户名、手机号码/证件号码作为账号进行登录。其中,使用外国护照注册的用户,请使用手机号码登录。 因此,如委托涉税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根据相关规定,签订授权书后可按照以上方式登录进行汇算清缴。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哪条?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请问公司发的年终奖可以怎么扣除个税?个税多缴了的话,公司可以批量去税务局申请退个税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进行年度汇算: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您好,公司需要聘请几位专家顾问,专家本人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我们公司每个月、或不定期需要向其发放一定补贴,这部分补贴的钱怎么缴税呢?算是工资、薪金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我公司聘请美国顾问在美国提供顾问服务,支付顾问费给这位美国顾问时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该顾问费是否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所以不需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股权激励计划中回购股票低价卖给员工需要交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吗?如果要,按照支付价格算计提基数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若是股权转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法规依据是哪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文)附件1的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因此,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1.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受每年最高70万限额的限制?2.申请代扣代缴其他税种的手续费是否按单个税种受每年最高70万限额的限制?还是按全部种累计受每年最高70万限额的限制?如果是累计的话是否包含个税?3.收到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三、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到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2019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代扣代缴的期间为2019年2月-5月,实际上该期间我公司与该境外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贵局之前的答复都是针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条款,实际情况是我公司目前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如何申请退回误缴代扣代缴税款?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税款缴库退税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月发放的工资需要不需要每月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所咨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月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属于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4 至 2020-03-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4 至 2020-03-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59)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0)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1)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2)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3)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4)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5) · 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466)

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4 至 2020-03-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