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05 至 2019-10-22,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参加了蒙牛牛奶的微信SVIP摇一摇得红包活动,得到了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 2.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微信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3. 请问按照目前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个税如何计算?在询问财务人员时,提供的标准仍然是旧标准 4. 请问,在个税的缴纳中对伤残人民警察有减免政策吗? 5. 你好,请问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一年可以填写几次,如果中途换工作了,可以重新填报吗 6.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国家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儿。我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上遇到问题不明白自… 7. 你好,关于6项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我在市内A县区有自有住房,在市内B县区工作并租房,这种情况下… 8. 请问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房屋贷款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并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20… 9. 婚前购买的住房,我一套,还款还剩15年。我老公一套,还款还剩25年。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 10. 婚前男方贷款已买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婚后共同还贷,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女方一人扣除吗?… 11. 赵某是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也是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 12. 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房贷,如2019年度在首套贷款期内,通过朋友亲戚借款现已还清请问是否可以申请… 13. 残疾人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的减免优惠政策,陕西省的具体执行政策 14. 家庭有自闭症孩子,生活无法自理,终身需要人照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一个挣工资养全家这种情况,… 15. 我想咨询一下个税专项扣除中关于房贷的一个问题:我和我妻子各有一套婚前购房,我的那套没有贷款,… 16. 如果存在个人综合所得和偶然所得怎么报税 17. 您好,个税专项附加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男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正在由男方公积金偿还,房证上无女… 18.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共同赡养人还需填本人吗? 19. 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的期房还没有交房,所以在交房前都在外租房居住,请问能否选择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 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支出,有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是否专指为取得职业资格而产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参加了蒙牛牛奶的微信SVIP摇一摇得红包活动,得到了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蒙牛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建议咨询支付方是否已代扣代缴税款。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微信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白云边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按照目前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个税如何计算?在询问财务人员时,提供的标准仍然是旧标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1-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请问,在个税的缴纳中对伤残人民警察有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一、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残疾证明、烈属证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孤老人员的证明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7号公告;第一条中“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改为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5.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事项类别(一)办结方式:即办(二)发起方式:纳税人(三)全省通办:是(四)网上办理:否(五)适用层级:县(市、区)级。二、业务概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附报资料: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上述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可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请问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一年可以填写几次,如果中途换工作了,可以重新填报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1-1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国家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儿。我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上遇到问题不明白自己还要不要报。问题是这样:我的户口在青岛,2014年离异后,我在青岛租的房子,每月有租金负担,且无其他房产。但我工作单位在系统内发生变化,2014年由青岛的单位变动到了济南所在地的单位。所以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产生了疑问,也就是这次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享受到呢?盼望领导给我解答?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你好,关于6项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我在市内A县区有自有住房,在市内B县区工作并租房,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4】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请问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房屋贷款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并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2019年仍处于贷款年度。但2018年底提前还清了贷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4】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婚前购买的住房,我一套,还款还剩15年。我老公一套,还款还剩25年。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可以我每个月先扣1000,扣15年,我老公再扣剩下的10年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1-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婚前男方贷款已买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婚后共同还贷,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女方一人扣除吗?女方无房。国发201841号第15条中指明的由购买方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婚前男女双方各自买房,不适用上述婚前只有一方买房的情况吧?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赵某是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也是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其五险一金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问:1、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每月工资不足5000元,其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2、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发工资,其年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可全部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3、赵某是否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薪所得中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后,还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再扣除一次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1】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不可以从会计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山西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房贷,如2019年度在首套贷款期内,通过朋友亲戚借款现已还清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不可以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残疾人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的减免优惠政策,陕西省的具体执行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1〕71号)第 一条的规定,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第一条,“有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指按10%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半。”

家庭有自闭症孩子,生活无法自理,终身需要人照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一个挣工资养全家这种情况,能减免个人所得税,希望国家有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感谢您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想咨询一下个税专项扣除中关于房贷的一个问题:我和我妻子各有一套婚前购房,我的那套没有贷款,她的那套是首套房贷利率。现在她的那套还在还贷款,是商业贷款,贷款人也是她。她那套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我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以夫妻名义申请1000元的专项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国发〔2018〕41号)规定,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若未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不应扣除。

如果存在个人综合所得和偶然所得怎么报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您好,个税专项附加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男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正在由男方公积金偿还,房证上无女方名字,女方无房产,目前是夫妻关系,请问此种情况下女方是否可以和男方各扣除50%。或者完全由女方扣除来减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共同赡养人还需填本人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doc 规定,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因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共同赡养人”一栏,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的期房还没有交房,所以在交房前都在外租房居住,请问能否选择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定额扣除,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支出,有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是否专指为取得职业资格而产生的继续教育支出?是否有包含了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为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而每年发生的继续教育?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05】福建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好!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指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所发生的支出,不包含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为保持专业技术水平而每年发生的继续教育支出。 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05 至 2019-10-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1-05 至 2019-10-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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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05 至 2019-10-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