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7 至 2019-11-16,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去大厅办理个税补充申报都需要什么? 2. 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 3.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公司股东个人在银行贷款,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由公司付利息。先由公司将应付的利… 4. 您好,我们是江苏省企业在马鞍山进行的工程,外管证已缴税完毕,要求核销外管证时要求提供个税申报… 5. 在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又在其它单位获得劳务报酬,请问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只能减除费用6万… 6. 和某专家签订技术人员聘用协议,本年支付5000元薪金,汇到专家个人账户,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 7. 我们的企业法人已变更,现需要把个税系统里的法人变更,税务局办理人员让自己在网上办理,但不知道… 8.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以前年度工资,2019年一次性补发2年工资,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计算个税?… 9. 你好,公司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原公司部分员工需要转移至新公司发薪,因涉及员工累计收入问题,想咨… 10. 现在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市怎样的呢 11. 某公司是一个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零。现在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 12. 因工作特殊性,五险一金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同。导致每月实得工资,未扣除五险一金金额直接计… 13. 请问我司雇佣的外籍人员一年来我司五六次,但是每月都会付工资给他,那么没有入境记录的月份,如何… 14.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出售赠与的房产,个税如何计算,满五唯一是不是就免除个税 16. 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由子… 17. 你好,我公司(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A为事业单位甲全资的公司。股东B为事业单位乙。现在事… 18. 公司向个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800元/月,但合同约定是3个月支付一次,即一次支付2400元,请… 19. 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发现,2017年5月在营销活动中赠送公司以外人员礼品,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 因税务系统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个税,从而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二、官方答复汇编
去大厅办理个税补充申报都需要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4.1.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四、附报资料】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3、《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报送条件为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报送条件为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5、《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报送条件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6、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报送条件为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时。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4.1.2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四、附报资料】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报送条件为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2份报送条件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4.2.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四、附报资料】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份,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报送条件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3、《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报送条件为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报送条件为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公司股东个人在银行贷款,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由公司付利息。先由公司将应付的利息等额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再由银行在股东个人账户扣利息。问:该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该公司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的利息与应付给银行利息一样多。也就是说不存在利息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仅供参考
您好,我们是江苏省企业在马鞍山进行的工程,外管证已缴税完毕,要求核销外管证时要求提供个税申报。因第一次遇到所以咨询如下:我们企业建安服务使用的都是个税核定征收,马鞍山政务服务中心给了一个申报密码,请问这个个税是在江苏省个税申报系统申报还是要在安徽省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申报选择核定征收如何操作?是否可以在江苏省按照核定征收缴税,然后密码申报进行零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建议核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驻政务服务中心)。
在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又在其它单位获得劳务报酬,请问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只能减除费用6万元?还是说工资薪金减除费用6万元,劳务报酬减除费用6万元?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以上仅供参考
和某专家签订技术人员聘用协议,本年支付5000元薪金,汇到专家个人账户,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我们的企业法人已变更,现需要把个税系统里的法人变更,税务局办理人员让自己在网上办理,但不知道怎么办理,能发个操作的明细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操作手册,可在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模块点下载即可在扣缴客户端完成办税信息更新。请您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及操作步骤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以前年度工资,2019年一次性补发2年工资,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计算个税?如果全部并入当月,税负很高。其他省份有可以分解计算的文件,请问山东可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金以实际发放月份为税款所属期,补发工资分解至以前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公司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原公司部分员工需要转移至新公司发薪,因涉及员工累计收入问题,想咨询转移到新公司员工的个税是否可以继续在原公司申报,等明年1月份再转移至新公司申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您所述,由新公司发放工资薪金,则新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现在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市怎样的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上仅供参考
某公司是一个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零。现在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因工作特殊性,五险一金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同。导致每月实得工资,未扣除五险一金金额直接计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能退税吗?若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时限有要求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则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我司雇佣的外籍人员一年来我司五六次,但是每月都会付工资给他,那么没有入境记录的月份,如何计算境内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该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对应缴纳个税的部分,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计算。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出售赠与的房产,个税如何计算,满五唯一是不是就免除个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以上仅供参考
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由子公司直接支付并负担派遣员工工资。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资个税,是由母公司还是子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你好,我公司(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A为事业单位甲全资的公司。股东B为事业单位乙。现在事业单位乙主管部门要求将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无偿划转至股东B名下(事业单位乙),请问,关于此事项,涉及到哪些税费?是否有哪些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房产及土地从贵司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上述房产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贵司将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转入股东B名下,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股东B取得你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纳税人无偿接收的资产,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若不符合上述免征契税的规定,则承受房产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问题所述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携带资产划转的相关文件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机关给予核实并确定。
公司向个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800元/月,但合同约定是3个月支付一次,即一次支付2400元,请问:1、我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可以按照扣除2400元不需扣缴个税还是按次只能扣除800元按1600元扣缴个税?2、如只能按次扣除800元,我司拟修改合同约定为每月支付一次,请问每次扣除800元后应扣个税为0元,我司是否需要0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无论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由于单位支付租金需要取得发票列支,因此,一般会要求出租方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对于财产租赁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
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发现,2017年5月在营销活动中赠送公司以外人员礼品,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想自行查补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吗?如要,那滞纳金计算起止日期是什么?处罚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税务系统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个税,从而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7 至 2019-11-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7 至 2019-11-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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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7 至 2019-11-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