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10-08 至 2025-11-0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网约车租赁公司,司机租赁车辆时会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目前我司采用的处理… 2. 2025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24年实际支付的工资?2024年工资拖欠到20… 4. 新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于2025年10月起正式启用了请问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5. “订单注水”式营销,虽能短期制造声量,获得流量甚至销量,但是长期危害却不容忽视。首先,污染行… 6. 我在抖音上开店,找网红给我直播带货,消费者支付给抖音100元后,平台直接扣除50元给网红,给… 7. 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押金一年后未退还是否应该申报收入,缴纳相应的税费 8. 桔多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资本为7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桔多多公司净… 9. 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10. 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交税? 11. 本人与个人房东签订了一年租房合同,约定租金51600元/年,但个人房东并未依法缴纳税款,以5… 12. 人人乐已经从A股市场寿终正寝,不过这还拖欠着供货商的七万多货款也不知还能不能拿的回来?这供货… 13. 个人转让股权,股东2024年6月份取得股权未付款。2025年4月22日付款能否确认为下次股权… 14. 2024年1月申报2023年12月增值税所享受的加计抵减额,应当计入2023年的营业外收入还… 15. 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16. 最近有位朋友以总价不到1.2万的费用安排了两论文,当然他的机遇比较好,选择的题材都是经管类(… 17. 单位今年25年2月刚招用的员工,在这个月申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时候要申报进去吗? 18. 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退还方式错误选择抵欠,没有选择抵减后退还选择,造成抵欠后应退税余额未到公司… 19. 深圳2024年申报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及缴款方式?应如何填写数据?烦请核实 20. 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网约车租赁公司,司机租赁车辆时会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目前我司采用的处理方式是押金在租赁期满后,因某种原因未予退还给司机的,扣部分押金转化为租赁收入或赔偿款等,就该部分租赁收入或者赔偿款申报增值税,退还的押金不申报增值税;是否收到的押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否在收取押金时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25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3】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5〕6号)公布的202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计算。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24年实际支付的工资?2024年工资拖欠到2025年才支付的工资不算进去?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规定:“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规定:“第九条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新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于2025年10月起正式启用了请问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10月申报填写本栏金额是否包括去年工资拖欠到今年1-9月才发放的部分金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0】根据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五)附报事项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订单注水”式营销,虽能短期制造声量,获得流量甚至销量,但是长期危害却不容忽视。首先,污染行业数据。数据是企业战略决策与政府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虚假的数据会扭曲真实供需关系,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和不合理。其次,透支品牌信誉。当交付量与订单数形成巨大落差,反噬的是消费者对企业和品牌的信任。最后,恶化产业生态。如果车企竞争沦为浮夸的数字游戏,陷入“研发不如刷单”的浮躁,而非专注技术、产品与服务的提升,恶化的不仅是企业竞争逻辑,还有产业生态。当交付量与订单数形成巨大落差,纳税申报会不会存在虚报不实的情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建议参看上述文件规定。
我在抖音上开店,找网红给我直播带货,消费者支付给抖音100元后,平台直接扣除50元给网红,给我结算50元,我应该按照50元申报收入还是100元申报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押金一年后未退还是否应该申报收入,缴纳相应的税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桔多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资本为7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桔多多公司净资产为120万元(70万元实缴资本+50万元未分配利润)。孙博持股30%,对应净资产份额为36万元(120万元×30%)。孙博认缴30万元但实缴0万元,现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其30%股权(基于未分配利润50万元×30%的计算)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36万,这个会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需要补税吗?如果被认定价格偏低,可以通过转让协议说明受让方需要承担出资实缴义务,来证明其合理性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
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交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具体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本人与个人房东签订了一年租房合同,约定租金51600元/年,但个人房东并未依法缴纳税款,以51600元计算,应该缴纳多少税款,如有涉及滞纳金,滞纳金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 第八条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个人房产出租具体情形和各地实际计算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人人乐已经从A股市场寿终正寝,不过这还拖欠着供货商的七万多货款也不知还能不能拿的回来?这供货商被拖欠的货款可该咋做税务处理呀,这些钱在供货商那里可都是申报缴纳了相关税费的?供货商摊上人人乐真是......,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个人转让股权,股东2024年6月份取得股权未付款。2025年4月22日付款能否确认为下次股权变更的原值。即股权变更转让款延期支付能否确认原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2024年1月申报2023年12月增值税所享受的加计抵减额,应当计入2023年的营业外收入还是2024年的营业外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10】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最近有位朋友以总价不到1.2万的费用安排了两论文,当然他的机遇比较好,选择的题材都是经管类(现好多杂志有相对实惠的经管类版面),同时安排也相对较早,杂志选择面就相对较大,这就如我们去外地赴宴,如果早点出发可乘坐经济实惠的公共交通,晚了点可能就要乘坐顺风车,再晚就得打车,实在晚了就去不了。我们好多朋友有安排论文的想法,但比价的时间比较长,最后比来比去发现杂志选择面小了,只能安排费用相对较高的杂志,甚至还要出不菲的加急费用安排,才能顺利参加评审,本周遇到去年此时安排论文的朋友,现才确认好(最终是无需修改),期间费用调整了不少,这就是白白送给杂志社的。更可惜的就是比价过程中被不良机构诱导,安排了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电子刊,上龙源网或期刊网的期刊(好多机构只顾业务,不会考虑作者利益),等申报时被退回,这就是既花了钱,又浪费了评审机会,最后要参加评审还得花更多的钱发表论文。建议大家与诚信靠谱的机构合作,尽量提前安排论文,以相对较小的投入让自己的考评旅途走得尽量平坦些。为发表职称论文而向杂志社支付的版面费用通常需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2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具体想咨询的税务处理问题以及对应税种,如是报社、杂志社收取的版面费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位今年25年2月刚招用的员工,在这个月申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时候要申报进去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税发〔2025〕2号)规定: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2024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5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2025年1月6日前办理停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退还方式错误选择抵欠,没有选择抵减后退还选择,造成抵欠后应退税余额未到公司银行账户。想请问我我可以在次申请退税吗,将抵欠后余额转到公司账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贵公司申请退税时【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抵欠”,抵减欠税后,未抵减部分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模块办理,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深圳2024年申报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及缴款方式?应如何填写数据?烦请核实?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3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供自动预填申报服务。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23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为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缴费人负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符合政策免征保障金的,无需进行保障金申报。 (三)缴款方式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回复仅供参考
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08】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3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4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10-08 至 2025-11-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10-08 至 2025-11-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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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10-08 至 2025-11-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