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1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1-10 至 2021-10-1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楚税通上缴代缴医保费后查不到缴费证明与记录,而且微信的钱已扣了 2.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涉税。如:2011年11月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放贷款100万元,年… 3.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要使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 4. 消防工程公司有个项目简易征收有效期到期,工程未完工,是需要办理延期或者不需要去办理延期(无需… 5. 消防工程公司有个项目工程未完工,简易征收备案已到期,要如何延期?盼详解办理资料及流程 6.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7. 怎么在网上办理临时增量呢,办理增量的时候他的回复是存在税款未申报,那是需要申报3月份的税款之… 8. 增值税0申报,附加也是0申报,但是忘了报送附加了怎么处理?请问税务局会对我进行处罚吗 9. 小孩在深圳上学时办的租赁合同过期了,我去续期用来申报专项扣除可以吗?房东有在出租屋管理所登记… 10. 2月份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11.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如下业务:我公司有一下属子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日常发生有各项管理费用,同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楚税通上缴代缴医保费后查不到缴费证明与记录,而且微信的钱已扣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6.纳税人、缴费人缴款成功后如何打印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缴费人缴款成功后,通过【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和【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功能开具两类完税证明。此外,纳税人、缴费人还可对已打印的完税证明进行补打。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涉税。如:2011年11月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放贷款100万元,年利率24%,按季度付息,2012年11月一年期间甲向乙累计收取贷款利息24万元,最后一次收回本金100万元,直至2019年1月税务部门发现此事并进行处罚。请问:该交易业务是否需要交税?甲乙双方哪一方交税?需要交纳哪些税种?有无滞纳金及罚款?涉及的税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6】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金额0.05‰由订合同人缴纳。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要使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企业需要做申请或备案吗?还是直接在申报的时候直接计算抵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消防工程公司有个项目简易征收有效期到期,工程未完工,是需要办理延期或者不需要去办理延期(无需其他操作)直接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以上情况需要重新备案。根据以下不同的业务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建筑服务:(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一次备案制;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另行备案) 1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9、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消防工程公司有个项目工程未完工,简易征收备案已到期,要如何延期?盼详解办理资料及流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需重新备案。根据以下不同的业务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建筑服务:(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一次备案制;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另行备案) 1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9、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此处的销售额是如何计算的?是税务申报表中的合计金额,还是财务报表中的收入金额,还是根据别的方面计算得出?麻烦请回答?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怎么在网上办理临时增量呢,办理增量的时候他的回复是存在税款未申报,那是需要申报3月份的税款之后才能办理临时增量还是说我们2月份的税款有的没有申报成功呢?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1】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办理发票领用量调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发票领用簿》、《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申报状态查询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电子税务局技术人员。

增值税0申报,附加也是0申报,但是忘了报送附加了怎么处理?请问税务局会对我进行处罚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存在罚款和滞纳金。所以不会处罚。

小孩在深圳上学时办的租赁合同过期了,我去续期用来申报专项扣除可以吗?房东有在出租屋管理所登记,但没有和我签合同可以申请的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纳税人需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再按规定扣除。

2月份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期到2月22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公司想咨询如下业务:我公司有一下属子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日常发生有各项管理费用,同时,该子公司将其暂时不使用的资金借给其母公司,产生有利息收入,从利润表上看,利息收入小于管理费用金额,即利润总额为负数。请问:该子公司在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1-10 至 2021-10-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1 条,答复时间 2019-01-10 至 2021-10-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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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05)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06)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07)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08)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0)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1)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2)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3)

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1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1-10 至 2021-10-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