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8 至 2019-12-26,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造成多交了增值税,税务机关也给退,由于税务系统发不出退税申请无法… 2. 本单位招收退伍军人9人,每人可享受9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本年可享受81000元的增值税… 3. 你好,我想问下,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原A公司账面价值是100万,评估价值是150万。… 4.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5. 员工于7月入职,该员工9月在我单位正常发放薪酬,其原单位补发其上半年奖金,原单位以其减员,没… 6. 我于2016年4月与张某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后因张某违约,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产实际交割手续… 7. 对方给我发稿费的时候,说叫我自己去交税,他们没有代扣,然后我在网上查,网上说这个算综合收入,… 8. 房地产企业同时有新项目和老项目,请问在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呀? 9. 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境内总公司签订,后续这些员工去日本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境内总公司发放,前期在境… 10. 老师:丹东文旅集团的全资子丹东文旅旅行社注地在丹东振兴区与集团为同一注册地,在丹东宽甸虎山长… 11. 我有公司内部股23万左右,转让后扣红利3万多,但我每月收入只有3千左右,达不到每月5千元收入… 12.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如果没有实体店,没有生意,也没什么收入,也要每年申报财务的吗?为什么很… 13. 我是外地项目轻工总包8万,给开发商开3%的专票8万,我分包给A公司5万,现在去外地预交增值税… 14. 去大厅给增值税申报表盖章,请问一下为什么拿着主表去盖章,不给盖?? 15. 本月修改去税务局更改需要带哪些资料,相应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16. A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价值10亿元,A公司以9亿元的价格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请问A建筑公司按… 17. 我司拟向控股股东(企业)转让我司名下其他参股公司股权。请问股权转让完成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 18.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19.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 20. 我想办理一下企业的三方协议,但是美俗办税厅老是没号,一天就两三个号,预约不到号,网上预约不到…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造成多交了增值税,税务机关也给退,由于税务系统发不出退税申请无法退税,本想以后抵交以后税款,我公司面临破产,已无法经营,向税务大厅提出退税申请,可是税务系统不显示多交税款.税务机关无法退税,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本单位招收退伍军人9人,每人可享受9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本年可享受81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请问申报该月份本单位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要用减免前的增值税金额还是减免后的增值税金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你好,我想问下,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原A公司账面价值是100万,评估价值是150万。存续分立后A账面价值是60万,评估价值是95万;B公司账面价值是40万,评估价值是55万。按规定,A还是以账面价值入账60万,B是用公允价值入账55万。请问,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AB两家企业如何来申报所得税?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分立项的填写,是AB两家公司分别填报,还是只需要A填写分立就可以?帐载金额是账面价值,税收金额是填写评估价值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请根据企业分立情况分析填报。

本金250滞纳金465,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员工于7月入职,该员工9月在我单位正常发放薪酬,其原单位补发其上半年奖金,原单位以其减员,没有依据无法增员申报为由,向我公司发起合并申报请求函。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帮其合并申报。如果不可以,为了保障员工正常纳税,我单位该建议员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应由该员工原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于2016年4月与张某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后因张某违约,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产实际交割手续,甚至于2019年11月30日约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撬开合同标的住房(说明:2016年月签订合同后,我即按合同规定付了张某定金,张某即把钥匙交给我,并与我、房产交易中介方三方一起到物管处作了更名,更名后我已交纳两年物管费),准备一房二卖,刚好被我遇上,随即报了110,110第一时间出警协调。后来,我提起了司法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履行合同。请问,房产过户缴税时,还需要通过税局的评估系统评估确定计税依据吗?难道司法判决还不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吗?如果我与张某能串能好签个假合同来缴税,又何必闹到法庭上呢,其实上法庭前,我与张某协商过多次未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一条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四)对于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财税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对于税务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税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税务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因此,针对个人转让房屋,税务机关会按上述规定核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对方给我发稿费的时候,说叫我自己去交税,他们没有代扣,然后我在网上查,网上说这个算综合收入,一年汇总一次缴纳,多退少补,是这样吗?我还有几笔没到账,大概也是这种模式,如果我自己去交,是按季度,还是按照一年的呢?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呢?其他额外劳务报酬已经扣了税的,要一起申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3.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房地产企业同时有新项目和老项目,请问在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因此,由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境内总公司签订,后续这些员工去日本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境内总公司发放,前期在境内总公司培训。现在境内总公司以代垫费的形式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即这些成本将作为日本分公司的成本,请问总公司是否需要作为收入申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您的叙述,实质上是总公司为本企业受雇员工提供培训,未向分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老师:丹东文旅集团的全资子丹东文旅旅行社注地在丹东振兴区与集团为同一注册地,在丹东宽甸虎山长城景区(为文旅集团经营管理)内经营购物中心,零售商品,请问丹东文旅旅行社在振兴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还是宽甸申报增值税及税加?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规定:“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我有公司内部股23万左右,转让后扣红利3万多,但我每月收入只有3千左右,达不到每月5千元收入,请问能从红利中申报减免红利?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如果没有实体店,没有生意,也没什么收入,也要每年申报财务的吗?为什么很多代办公司都说,个体户是不用申报财务会计的,我想办张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网站ICP备案,网站是非经营性的,就是挂些广告赚点小钱,也不知道网站能否做得起来,赚不赚钱都还未知的,那这样也得要每年交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查帐征收、定期定额、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三种方式申报纳税。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是外地项目轻工总包8万,给开发商开3%的专票8万,我分包给A公司5万,现在去外地预交增值税3%,分包商已经预交了5万的3%增值税并给我开具3%增值税专票价税合计是5万,我交了差额3万的增值税,我本地的申报表怎么填写,如果本月就开了这8万,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去大厅给增值税申报表盖章,请问一下为什么拿着主表去盖章,不给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四、附报资料序】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份(必报)……【五、办理规范】……(二)办理环节……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相关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1.3.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四、附报资料序】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份(必报) ……【五、办理规范】……(二)办理环节……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相关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您是办理增值税申报业务,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相关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由于暂不清楚您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增值税申报表盖章等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本月修改去税务局更改需要带哪些资料,相应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3.21.2—10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报送相应材料: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职权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为确保您所报送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建议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业务之前再进一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要携带的资料,如需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开咨询电话请与吉林税务12366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您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A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价值10亿元,A公司以9亿元的价格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请问A建筑公司按照差额1亿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司拟向控股股东(企业)转让我司名下其他参股公司股权。请问股权转让完成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目前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投资行为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投资行为不征税,是指股权转让、取得股息、红利的情况),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因此,股权转让暂不缴纳增值税,如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的转让情况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通过网站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申报表分情况: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应税货物销售额”。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减证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请问:该报告是否必须由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属于以上情况的项目,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我想办理一下企业的三方协议,但是美俗办税厅老是没号,一天就两三个号,预约不到号,网上预约不到号现场也没号,怎么办啊?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模块办理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具体流程:(1)如企业已办理存款账号报告业务,点击【增加】后,系统会首先获取企业的存款账户列表,选择一条存款账户记录,点击【确认选择】系统会自动获取缴款账户信息并进行填充。(2)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获取三方协议号】,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三方协议号,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跳出提示“您的申请已成功提交,申请将自动导入征管系统!”。(3)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环节为【验证通过】,即该项业务已办结。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8 至 2019-12-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8 至 2019-12-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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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8 至 2019-12-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