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2 至 2020-07-2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境内国际货运公司,有台湾客户帮我司提供货运服务,我们要向对方支付运费,超过5w要做税务… 2. 我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境外公司,因此委托境外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咨询服务,… 3. 我司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和生物等效性研究费(临床研究)、药品注册费,这些业务均发生在境外,… 4. 请教:境外银行向境外公司发放贷款,但境外公司的账户开在境内,境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境… 5. 境外机构为我们提供境外的客源这种类似代理中介的服务,我司支付给境外机构的佣金是否为境外销售服… 6. 常年境外居住工作、偶尔回国的中国公民算是中国居民个人吗 7. 中国境内A企业在老挝成立了一家境外子公司B。B和老挝当地企业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为项目X。… 8. 甲公司是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上市后,每年向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中… 9. 有两个向境外汇款的问题,想分别咨询一下需代扣代缴哪几种税:1.我公司是一家汽车专业服务机构,… 10. 请问给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能否申请手续费返还?如能返还,手续费返还比例为多少? 11. 中国税收居民企业A在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然后以开办费用名义向其所属境外分… 12.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一家境内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做实验,我们支付临床试验费,请问这… 13.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业务一,我们是一家境内公司,在境外销售产品需要当地注册证,所以我们委托境… 14. 2018年度境内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2019年境内假设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境外所得(… 15. 各位老师好,我公司在南美有关联企业,我想咨询下,企业存在境外关联销售的前提下,这个销售市场价… 16. 你好!请问一下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17. 你好!请问一下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18. 我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企业,自主生产产品,出口至境外,现境外贸易委员会提出我司销售至该国的产品… 19. 我的单位是一家非居民纳税人已经申请了中国的税收居民,有一笔发生在海外的诉讼,为了解决这笔诉讼… 20. 我司从境外采购软件,并购买服务(此服务为捆绑销售,单独计价,无此服务,软件也可使用,服务提供…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境内国际货运公司,有台湾客户帮我司提供货运服务,我们要向对方支付运费,超过5w要做税务备案,想知道支付境外的这笔服务款,税是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代扣代缴税费方面的规定。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扣缴义务人需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来文所述为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且您司为扣缴义务人的,则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其他税(费)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境外公司,因此委托境外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咨询服务,该服务完全在境外公司所在国进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不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问题。请问该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适用政策是否恰当?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和生物等效性研究费(临床研究)、药品注册费,这些业务均发生在境外,没有境外人员入境,请问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如果要代扣代缴那相关附加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如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3.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业务发生地的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请教:境外银行向境外公司发放贷款,但境外公司的账户开在境内,境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境内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境外机构为我们提供境外的客源这种类似代理中介的服务,我司支付给境外机构的佣金是否为境外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业务范围,除文件规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常年境外居住工作、偶尔回国的中国公民算是中国居民个人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中的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A企业在老挝成立了一家境外子公司B。B和老挝当地企业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为项目X。现A和中国境内C企业就X项目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问:C企业就该项设计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免增值税?若免,需要向税局备案提供什么资料及相关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3.设计服务。 因此,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需要进行备案。
甲公司是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上市后,每年向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也向香港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上述服务无需香港的单位派人到境内提供服务,实际也没有派人到境内为甲公司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上述境外单位向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请问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问如何判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具体有哪些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两个向境外汇款的问题,想分别咨询一下需代扣代缴哪几种税:1.我公司是一家汽车专业服务机构,现在需要注册成为日本一个汽车网站的会员,为出口日本的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invioce详见附件,想咨询需代扣代缴哪几种税款2.我公司在武汉有办公点,现与一个之前合作的香港公司签订协议,让他们在日本为我公司租赁办公室及办公车辆,现在要向香港公司汇款,其在大陆有子公司但与此次业务无关,此业务是与香港总公司直接发生,想咨询需代扣代缴哪几种税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代扣代缴的税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给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能否申请手续费返还?如能返还,手续费返还比例为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比例编制。因此,“三代”手续费返还的范围应包括代扣、代收、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手续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地政策规定执行。
中国税收居民企业A在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然后以开办费用名义向其所属境外分公司B拨付资金,境外分公司B在营销活动中向其非客户的个人(与内地居民企业A和境外分公司B均无购销关系)无偿赠送礼品(含礼金),由在境外开立的账户支付资金,且该礼品不具有折扣折让性质。咨询:按税收法规所得来源地、支付地的判定规则,上述情形应判定为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一家境内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做实验,我们支付临床试验费,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另,我们委托境外个人办理境外咨询业务,这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业务一,我们是一家境内公司,在境外销售产品需要当地注册证,所以我们委托境外公司(尼日利亚),帮我们办理注册业务,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018年度境内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2019年境内假设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境外所得(一个国家的同一性质的收入)80万,2019年可以选择用境内亏损弥补30万,弥补后按50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吗?(因为境外已缴纳的税金刚够50万计算限额抵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4. ……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各位老师好,我公司在南美有关联企业,我想咨询下,企业存在境外关联销售的前提下,这个销售市场价格如果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需要参考纳税人该种产品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这个市场价格是参照南美市场的销售价格(我公司销售给南美市场还有其他的非关联客户)还是参照该种产品的国内国外平均销售价格?因为国外市场价格受当地政治经济因素影响比较大,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具体参考价格问题,经与纳税人联系确认,核实后给予答复。
你好!请问一下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附征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劳务发生地若在境内,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你好!请问一下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为您提供技术服务的是境外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情况,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我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企业,自主生产产品,出口至境外,现境外贸易委员会提出我司销售至该国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我司聘请境外律师在该国处理相关诉讼事项,境内公司支付境外律师相关费用。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此业务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我的单位是一家非居民纳税人已经申请了中国的税收居民,有一笔发生在海外的诉讼,为了解决这笔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并没有向国内提供过咨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我司从境外采购软件,并购买服务(此服务为捆绑销售,单独计价,无此服务,软件也可使用,服务提供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解答,方式是通过线上提问或邮箱提问,未构成常设机构,此服务和软件费用签在同一个合同),此项服务用我方代扣代缴特许权使用费吗(软件代扣代缴了特许权使用费)?不用的话按什么交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2 至 2020-07-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2 至 2020-07-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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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2 至 2020-07-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