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27 至 2021-07-1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针对一份合同需要分次对外支付,金额不等,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吗? 2. 您好,我司跟境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调研服务合同,内容是让该公司帮忙调研当地产品市场,最后形成… 3. 我公司签订一个对境外支付分期付款合同,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但合同的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 4. 境内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C在美国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 5. 境内股权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之后C在美国IPO上市,A委托境… 6. 你好,我们公司有一笔对境外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服务内容:境外律师为我们公司申请境外地区专利… 7. 我单位是一家袜子生产型出口企业,现聘请国外一家服装设计公司为我单位袜子款式进行设计,整个设计… 8. 境外企业未入境,为我司介绍了个境外客户,我司支付介绍费到境外,我判定是增值税与所得税都不需要… 9. A公司将持有B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以平价(取得时的成本价)转让个其关联方境外公司C,但上市公司… 10. 咨询一下:我公司从境外企业购入进口设备,境外企业按合同约定需要安排境外的专业人员到我们公司提… 11. 求问,如果境内银行使用境外分行的资金向境内机构提供货物贸易项下贷款,且该笔融资为表内业务,境… 12.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工程设计费,需要缴纳哪些税? 13.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工程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14. 我公司与境外单位签订运费协议合同,我司产品货物至境外,其中货物从国外港口运至境外客户手中的运… 15. 我们公司是武汉本地一家外贸公司,现在给境外出口一笔货物,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了需要向境外某个人支… 16.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享受这个… 1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外汇买卖的增值税问题。如果企业从事出口业务,从境外赚取一笔美元后,先是… 18. 请问: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 19.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税 20. 我公司给境外研究机构支付检测费,检测行为是在境外发生。这种情形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针对一份合同需要分次对外支付,金额不等,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政策解读: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您好,我司跟境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调研服务合同,内容是让该公司帮忙调研当地产品市场,最后形成报告(期间境外公司不派任何人来境内提供劳务,形成报告后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我司,我司在付汇时是否需要代缴增值税?这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提供服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签订一个对境外支付分期付款合同,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但合同的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请问每次支付前是否需要备案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境内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C在美国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境内股权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之后C在美国IPO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你好,我们公司有一笔对境外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服务内容:境外律师为我们公司申请境外地区专利权(中途无人员来境内,沟通通过邮件、微信),请问我们这种符合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十三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单位是一家袜子生产型出口企业,现聘请国外一家服装设计公司为我单位袜子款式进行设计,整个设计过程在境外发生,设计完成后,将此设计应用在国内的袜子生产过程中。现提请省局,该笔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袜子设计费,境外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者是我单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如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境外企业未入境,为我司介绍了个境外客户,我司支付介绍费到境外,我判定是增值税与所得税都不需要代扣代缴,是否正确,请给我个确定答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根据你司描述的情形,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将持有B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以平价(取得时的成本价)转让个其关联方境外公司C,但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价明显高于成本价。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国税函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定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为0,还是转让股权的行为会被主管税务机关按市场价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即股权转让所得不为0?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若该平价转让股权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实际管征中是否需要调整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咨询一下:我公司从境外企业购入进口设备,境外企业按合同约定需要安排境外的专业人员到我们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设备安装调试的服务,关于这部分境外人员专业服务费用,我们公司将如何进行税务征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您的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您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就境外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及安装服务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应以扣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一并代扣代缴。 3、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求问,如果境内银行使用境外分行的资金向境内机构提供货物贸易项下贷款,且该笔融资为表内业务,境内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到期还款给境外分行的时候,境内银行是否需要代境外分行进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工程设计费,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如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具体业务发生地的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工程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如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具体业务发生地的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与境外单位签订运费协议合同,我司产品货物至境外,其中货物从国外港口运至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运输服务提供方也是境外运输企业(完全在境外),我司认为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我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业务范围,除文件规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们公司是武汉本地一家外贸公司,现在给境外出口一笔货物,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了需要向境外某个人支付一笔佣金,该个人从未来过经境内,主要提供在境外提供牵线业务,请问支付给这个个人的佣金费用是否代扣增值税?为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享受这个政策,如果利润由利润分配企业直接打款到境内投资企业,不通过境外投资者账户周转,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 《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外汇买卖的增值税问题。如果企业从事出口业务,从境外赚取一笔美元后,先是存入了境内银行的美元账户,而后又向银行申请换汇为人民币,这一过程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外汇买卖的增值税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话,应该按照何种汇率来确定最初外汇的买入价的人民币金额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这里的“同一方”必须指单一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吗?能否由具有特定关系的一组主体共同构成“同一方”呢?比如具有夫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的两个主体,或者比如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一样(但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80%),能否视为“同一方”呢?2、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第六条第(一)项下的“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里,“不动产”价值占比50%以上,是指境内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占境外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50%以上吗?还是指境内不动产的“账面价值”占境外企业股权的“账面价值”50%以上呢?3、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缴税后,税务机关会否出具完税证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公告》第三条列举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相关因素。在实际税收征管处理中,要基于具体交易(含未列明的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整体安排和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依据单一因素或者部分因素予以认定。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若发生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情况,请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根据提交的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规定,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鉴于不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留下您的有效联系方式,也可直接联系新疆税务12366进行咨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公司给境外研究机构支付检测费,检测行为是在境外发生。这种情形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所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27 至 2021-07-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27 至 2021-07-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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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27 至 2021-07-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