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1 至 2021-01-14,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信阳固始宝宝2020年12月30号出生,没法交医保!网上说的已经延期缴纳,目前手机交不了,政… 2. 暂缓缴纳的所得税21年申报的时候一并缴纳但是在哪缴纳啊,申报表里也没有暂缓缴纳的数啊 3. 2020年1-3月按3%缴的税,现在需要退税,不知道具体流程和需要什么东西,申报作废申请单,… 4. 我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各项指标也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申报增值税申… 5.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32行为负数是不是之前年度多缴税额?怎么抵减这部分税额 6. 个体户季度定期定额自行申报是系统自动申报的吗,每次登录进去都是已申报,也查不到申报记录 7. 2020年都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现在跨年了,2021年还可以计提申报2020年1月-12月… 8. 我司为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签订员工技能培训协议,后根据培训学员取得的不同技能证书,向当地人社… 9. 我司在省内有多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各自独立申报增值税,在总公司统一使用一个账套核算,我司需保… 10. 国家税务平台体现国家形象,满寄托希望在平台留言,是民众有问题需求解决不了才求助的,得到的回复… 11. 我公司为专营供热企业,会取得政府给予的供热补贴,一是按入网面积计算的供热补贴,与取暖费价格无… 12. 1、我公司税务备案的会计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年中是否可以转为企业会计准则?2、如果年中可由… 13. 个人出租住房给企业需要交什么税 14. 您好,我公司19年符合加计抵减,但是20年不符合,那么19年未抵减的可以在20年抵减吗,如果… 1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哪里下载,没有找到下载的地方 16. 我的代办里面没有申报信息 17. 情况说明: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7月8月9月,由于我公司未取… 18. 情况说明: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0年7月8月9月,由于我公司未取… 19. 请问一下,2021年每月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时间是多少 20. 你好,我公司是17年成立的,现在在电子税务局查出大量的月度财务报表漏申报信息,税务大厅解释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信阳固始宝宝2020年12月30号出生,没法交医保!网上说的已经延期缴纳,目前手机交不了,政府各个部门也不收!具体什么情况!望告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应当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且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和费种认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个人缴费方式如下:1、委托代证缴费。缴费人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辖区村(居委会)处缴纳,并索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2、手机缴纳方式。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添加关注后,点击下面的微服务→社保费缴纳);通过支付宝缴费(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费缴费)。通过“河南省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缴费。3、银行网点缴费。通过14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洛阳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缴费。4、大厅缴费。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因此,您需要先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具体缴费登记问题。同时经与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您当地社保缴纳系统前期处于维护状态,已于2020年1月14 日上午恢复,您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暂缓缴纳的所得税21年申报的时候一并缴纳但是在哪缴纳啊,申报表里也没有暂缓缴纳的数啊?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020年1-3月按3%缴的税,现在需要退税,不知道具体流程和需要什么东西,申报作废申请单,自己打印填写可以?还是需要那个部门盖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2入库减免退抵税 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5、书面委托材料。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政策规定,如误缴多缴税款,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申报栏次打印申请单。具体情况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各项指标也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之前一直是填列在一般项目,在2020年4月份时,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项目,故增值税加计抵减填列在附表四的第七行,即征即退加计抵减行次,想咨询下即征即退项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如果不允许享受,那增值税附表四第七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有何意义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即征即退项目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32行为负数是不是之前年度多缴税额?怎么抵减这部分税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核实带出数据的真实性,确属于多缴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需要携带的资料有:《退(抵)税申请表》 4 份、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 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出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 称的资料。

个体户季度定期定额自行申报是系统自动申报的吗,每次登录进去都是已申报,也查不到申报记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三、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为已完成当期纳税申报事项,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因此,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登陆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双定户】申报增值税,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报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通过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进行申报记录的查询。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2020年都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现在跨年了,2021年还可以计提申报2020年1月-12月一整年的抵减额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签订员工技能培训协议,后根据培训学员取得的不同技能证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请问取得的培训补贴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请不要罗列文件,直接回复是否需要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无法确定补贴的具体情形,您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司在省内有多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各自独立申报增值税,在总公司统一使用一个账套核算,我司需保留什么样的资料来证明各分公司报税收入与实际收入一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具体证明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家税务平台体现国家形象,满寄托希望在平台留言,是民众有问题需求解决不了才求助的,得到的回复是似问非答,定式的惯例解释语言,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偶尔输错数据多扣税款,这个事情很正常,不正常的是迟迟得不到满意解决,甚解决无门。确实有些失望,仍希望得到解决。附上次留言及得到的答复截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事项名称: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描述: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我公司为专营供热企业,会取得政府给予的供热补贴,一是按入网面积计算的供热补贴,与取暖费价格无关;二是政府要求提前或延期供热给予的补贴,请问这两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我公司税务备案的会计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年中是否可以转为企业会计准则?2、如果年中可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局直接变更?3、变更后会造成税务系统财务报表的变化,两个准则对应的报表口径会有所不同,变更后按照会计准则填列,跟之前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填列有差别,请问这种差别是否会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二、适用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报送。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等规定要求。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下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3.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交电子资料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第二条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应结合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上述文件所附表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您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已实现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个人出租住房给企业需要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十一、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征、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相关税种税率,优惠政策及计算公式计算各税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公司19年符合加计抵减,但是20年不符合,那么19年未抵减的可以在20年抵减吗,如果可以,申报表本期可抵减额有数字的,但是本期实际抵减额不能填,也带不出数字,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20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如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四)》填写说明: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如您确认数据后表格仍然无法填写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哪里下载,没有找到下载的地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下载相关表单。

我的代办里面没有申报信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如您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税费的,可以根据税费种核定情况,在【我要办税】模块进行申报;如查询之前申报信息的,可通过【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已申报信息查询(税收)】模块,查询已申报信息。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可拨打0551-96543/95113核实。

情况说明: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7月8月9月,由于我公司未取得环保局的对2021年7-9月水质合格验收报告,故我公司在2021年的7月8月9月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一般项目”对污水处理的增值税进行了申报。2021年10月我公司收到环保局对7-9月水质验收合格报告后,到所属的税务机关对2021年7月8月9月的增值税进行变更申报,由一般项目转为即征即退项目进行申报。问题:我公司对2021年7月8月9月进行变更申报,是否需对变更申报的增值税产生滞纳金?注:请明确说明“需要缴纳滞纳金”或“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情况说明: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0年7月8月9月,由于我公司未取得环保局的对2020年7-9月水质合格验收报告,故我公司在2020年的7月8月9月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一般项目”对污水处理的增值税进行了申报。2020年10月我公司收到环保局对7-9月水质验收合格报告后,到所属的税务机关对2020年7月8月9月的增值税进行变更申报,由一般项目转为即征即退项目进行申报。问题:我公司对2020年7月8月9月进行变更申报,是否需对变更申报的增值税产生滞纳金?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请问一下,2021年每月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时间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21年的纳税申报期限通知暂未公布,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的相关的通知公告。

你好,我公司是17年成立的,现在在电子税务局查出大量的月度财务报表漏申报信息,税务大厅解释是国地税合并后的系统问题,请问怎么解决,现在每个月都会新增一条月度财务报表漏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目前财务报表按季度申报。经核实,因国地税合并造成系统出现月度财务报表,进行零申报即可。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处理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1 至 2021-01-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1 至 2021-01-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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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1 至 2021-01-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