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15 至 2021-07-2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2. 您好,我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6月,初始纳税信用等级为M,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3. 对规模化养殖需要缴纳环保税,规模化以存栏量作为标准。如果一月份存栏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二月… 4.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中,税源信息采集中,大气污染物计算表第10列,大气实测浓度值按照什么统计… 5. 新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时间是房屋交付时间。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原因延期交付房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6. 1.我公司收到处罚书,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税资料的裁量阶次: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7. 环保税申报,大气污染物,月均浓度与最高浓度,怎么填写 8. 营业税变成增值税怎么附加税申报表有营业税 9. 你好,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假如2017年预收2… 10. 自贸区纳税信用登记评分系统更新太迟滞了。自从财务报表申报由原来的月报统一更新为季报后,那谁信… 11. 投资人要融资,有中介机构需要做尽调。比如纳税申报情况(盖公章版)、税务认定、处罚通知、核查通… 12. 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中带出的耕地占用税是否需要申报? 13. 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什么? 14.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15. 怎么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16. 新开企业里税费认定的,其他收入,的工会筹备金按月在那里申报,这个是必须申报的吗? 17. 如果一个境外企业A,协议约定是1000万人民币在交割日等值的美元(假设当年汇率折算,实际支付… 18. 我司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于员工较多变动也大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实际没有抵减增值税操作难度… 19. 描述:由于公司前任财务人员被辞退,前任财务人员报复将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全部销毁.问题:税务机… 20. 在贵州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密码,输入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点击登录,然后就…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那么我司与另一家公司为同一家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持股比例均为100%。请问是否属于上述国家持股的情况?我司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您好,我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6月,初始纳税信用等级为M,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规定,这个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还是指的是连续纳税申报12个月?若指的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那么我司第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否在2022年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对规模化养殖需要缴纳环保税,规模化以存栏量作为标准。如果一月份存栏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二月未达到,三月又达到标准,那么申报第一季度环保税的时候应该如何申报?一月三月填写数据,二月填零还是不申报?如果二季度都未达到规模化标准,那么二季度做零申报还是不需要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的规定: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中,税源信息采集中,大气污染物计算表第10列,大气实测浓度值按照什么统计数据填写?第16列污染物排放量按什么统计数据填写?我们的表上只有浓度、折算浓度、排放量三个指标?不知道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一)……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二)……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四条 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附件1),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10.第 10 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填写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16.第 16 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等上述文件规定了《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及具体的监测方法和计算顺序。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确认大气污染物的当量值及排放量。另外,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且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您所反映的报表列次与目前使用的申报表不一致。建议您按照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申报表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按照填报说明如实申报。因篇幅有限,具体涉税事宜您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新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时间是房屋交付时间。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原因延期交付房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还是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我公司收到处罚书,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税资料的裁量阶次: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罚2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决定罚款2000元2.本处罚内容,是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我方并没有接到税务责令改正的通知,本次处罚,是否还有效力?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规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环保税申报,大气污染物,月均浓度与最高浓度,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1 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第12 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营业税变成增值税怎么附加税申报表有营业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附件规定:“11.第4栏“营业税”,填写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税额,其附加不适用减征规定。”

你好,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假如2017年预收2018年全年房租,该项收入是在2017年申报所得税,还是在2018年申报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自贸区纳税信用登记评分系统更新太迟滞了。自从财务报表申报由原来的月报统一更新为季报后,那谁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没有做相应更新,还是按照月报来进行评分,造成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在所谓财务报表没有按时申报方面错误扣分!该情况存在于19年纳税信用登记评定,到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仍然存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因此,如果您对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评调整评分。您所反映的系统评价标准更新滞后的问题,也会被反映至纳税服务部门。

投资人要融资,有中介机构需要做尽调。比如纳税申报情况(盖公章版)、税务认定、处罚通知、核查通知等。到税务机关调档,企业准备什么资料?可以直接到大厅办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12.1.2—189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四、办理材料:tgzl 一.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二.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 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 (1)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 【办理地点】 1.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具体地点和网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中带出的耕地占用税是否需要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包括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您发生了上述应税行为,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要求进行申报纳税,如您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则无需申报耕地占用税。

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要求,为减轻调查企业的填报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此次税收调查工作依托电子税务局开展。 调查企业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税收调查信息采集】进入开始填报。填报完成并审核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申报”按钮,提示“申报成功”即完成上报。具体操作参考操作手册。 税收调查工作是服务税制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请您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填报调查数据。为方便调查企业正确使用税收调查模块,天津市税务局已制作了教学视频及操作手册。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局网站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中查看《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并下载附件:2021税收调查企业操作手册及视频。由于填报数据中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因此企业完成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可填报。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怎么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新开企业里税费认定的,其他收入,的工会筹备金按月在那里申报,这个是必须申报的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根据《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发〔2008〕4号)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如果一个境外企业A,协议约定是1000万人民币在交割日等值的美元(假设当年汇率折算,实际支付款项是150万美元)去买境内企业B的5%股权,后续出售时,A的成本是1000万人民币,还是150万美元按照37号文规定的申报日前一天的汇率折成现在的人民币金额?虽然A当年实际使用150万美元打款来买股权的。但是根据37号文的精神,是不是可以用1000万人民币来“计价”。计价币种是否和实际支付币种为两个概念?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对于该政策总局进行了解读: 五、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进行外汇换算? 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此文已被本公告废止,以下称“原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为进一步简化外汇换算,该项规定被本公告第五条所替代。根据替代后的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两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人民币),2016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合同于当天生效,B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假设2016年1月15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020万元人民币(100×6.6+50×7.2);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980万元人民币(2000-1020)。 因此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要以购买时币种(150万美元),按照现在卖出时点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本次交易财产净值。

我司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于员工较多变动也大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实际没有抵减增值税操作难度较大,能否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全年退役士兵工作时间一次申报抵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描述:由于公司前任财务人员被辞退,前任财务人员报复将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全部销毁.问题: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为企业提供历史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可通过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查询财务报表及申报数据,对于以前年度无法查询的数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在贵州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密码,输入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点击登录,然后就没有反应了,拼命点击登录按钮,均无反应。换了两三台电脑,用WINDOWS7和WINDOWS10,用的是IE浏览器,尝试了二三十次,只成功一两次,请问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没有收到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有问题的通知,您的表述也无法准确判断您遇到的问题,建议:检查网络、换时段操作、拨打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95113具体咨询,如果都无法解决您的问题,因本月的申报征收期到4月20日,请您立即联系您的主管税务进行处理,如在申报期限前不能解决网报,本月请您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业务的处理,避免产生逾期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15 至 2021-07-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15 至 2021-07-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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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15 至 2021-07-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