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0 至 2020-08-0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 2. 人员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多缴税款和滞纳金,税款和滞纳金可以退还吗 3. 我是个体。7月4日申报完增值税后,定期定额没有提示需要申报。但是7月24日再次登录河北税务时…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中一元一下税款不需要缴纳,是否包含一元 5.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 6. 2020年税务局通知我公司2019年服务类付汇未代扣代缴增值税,2020年补代扣代缴增值税产… 7. 我公司是在山东的总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了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的所得税可否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申报,如… 8. 我是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份申报了2017年销售给个人2014年取得的不动产,由于业务不熟,我六… 9. 过了税期更正申报增值税没有导致补税会影响纳税信用分数吗? 10. 过了税期对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会影响纳税信用吗? 11. 老师好!我公司因为中标,付给对方保证金30000元,现在因为我们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况,对方只退… 12. 如何申报财务报表 13. 金融保险企业自主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主要技术开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14. 想问一下年度汇算的退税时效,上周申请的到现在一个星期都过去了,还没到帐,到底要多久? 15.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定了套公寓,当时定金2万,6.13日将186574万以汇款… 16. 开发商以五万抵七万的活动诱导买房者,交首付时五万元以服务费形式转入第三者账号,不写入购房合同… 17. 我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曾经有过两次出租房屋行为,但在出租时已经在税务局为承租人开具税票并取得… 18. 汽车品牌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为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代办手续费,4S店有… 19. 我想咨询下延缓缴纳税款是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要走哪些流程?我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困难,我的增值税… 20.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按独立企业业务原则交易,关联企业申报表是否需要填写
二、官方答复汇编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公司2019年8月1日录用退伍军人1名。2019年申报增值税未享受该优惠政策,2020年8月申报7月份增值税,2020年享受该优惠政策时按工作时间7个月,7/129000=5250申报享受,后期按月申报1/129000,请问2019年未享受的5个月,5/12*9000=3750,是申请退税还是从2020开始往后享受满36个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人员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多缴税款和滞纳金,税款和滞纳金可以退还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是个体。7月4日申报完增值税后,定期定额没有提示需要申报。但是7月24日再次登录河北税务时,提示定期定额逾期。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会产生罚款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中一元一下税款不需要缴纳,是否包含一元?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即文件表述的1元以下应包含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范围内,根据《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武汉市范围内,2020年度审核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税务局通知我公司2019年服务类付汇未代扣代缴增值税,2020年补代扣代缴增值税产生滞纳金,此滞纳金是否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如影响,是影响2019年度还是2020年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具体评价指标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我公司是在山东的总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了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的所得税可否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申报,如果可以要办理哪些手续?总公司汇总纳税后分公司在当地是否就不再申报所得税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我是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份申报了2017年销售给个人2014年取得的不动产,由于业务不熟,我六月份选择了一般申报,按10%缴纳了增值税,申报了滞纳金,现想改为简易申报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属于申报有误的可以办理更正申报。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要求。
过了税期更正申报增值税没有导致补税会影响纳税信用分数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有关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进行查看。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过了税期对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会影响纳税信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有关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进行查看。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老师好!我公司因为中标,付给对方保证金30000元,现在因为我们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况,对方只退还给我们26000,那4000元被对方扣下了,那么这4000元的损失我们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单据才能入账损益?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属于该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税前扣除。
如何申报财务报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三、目前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大厅申报财务报表。
金融保险企业自主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主要技术开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金融保险企业运用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贷款、保险、消费、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金融服务税目申报增值税。金融保险企业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额,委托律师事务所研究认为,上述金融服务收入由于是金融保险企业依托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系统取得的,且该系统的开发使用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因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指引所称技术性收入中关于技术服务收入的解释范围,可以作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结论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发生业务判定,如无法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想问一下年度汇算的退税时效,上周申请的到现在一个星期都过去了,还没到帐,到底要多久?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定了套公寓,当时定金2万,6.13日将186574万以汇款形式支付首付到他们的指定两个账户!一个账户5万另一个136574,合计首付款206574万!总房款356574!当合同快递给我以后上面写的首付一栏是164574万,总房款314574万!同时开具收据有三份保定铭洛房地产的章,有两份其他公司的章(三河市铭瑞行房地产经纪有限,上海##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我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现在为什么要付第三方服务费?这五万服务费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询问售楼员说是开发商为了避税,对买受人也有好处可以少交税!我不认可!未来一旦收房产生争议无法保证我的权益!请问,开发商这种避税行为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商以五万抵七万的活动诱导买房者,交首付时五万元以服务费形式转入第三者账号,不写入购房合同服务费!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曾经有过两次出租房屋行为,但在出租时已经在税务局为承租人开具税票并取得完税证明。现在我单位无经营行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开具票据后没有再做过税务申报,是否会有处罚?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汽车品牌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为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代办手续费,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按现代服务业申报缴纳增值税(6%),无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作为销售收入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3%),代办手续费能作为价外费用吗(因为它不是向买方收取的)?这种做法对吗?这样是不是不公平,因为先开的4S店大多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后面开业的4S店已经无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我想咨询下延缓缴纳税款是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要走哪些流程?我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困难,我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资金筹措不足,是在申报期内要提出申请吗?比如7月申报6月所属期,申报截止日是7月16日,那是不是要在7月1日至7月16日之间提出申请?如果过了7月16日省局审批没下来,算不算我逾期缴纳,要加收滞纳金?还有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规定,“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申请资料有: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代理委托书;4.代理人身份证件;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纳税人可登陆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按独立企业业务原则交易,关联企业申报表是否需要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0 至 2020-08-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0 至 2020-08-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0)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1)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2)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3)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4)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5)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6)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7)
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0 至 2020-08-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