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3-09,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跨年,按照合同约定,租金在租赁当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当如何确认所得税… 2. 企业自查补交增值税,要单独补申报?交滞纳金吗? 3. 尊敬的税局领导您好:我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继减免商户租金后又给商户延期缴纳3-… 4. 广州天河区政策中有一个对楼宇、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管理… 5. 企业2019年12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省局已批准其许可申请),2020.3.15到期,因疫情… 6. 3月申报期到哪天 7. 本人19年10月有实习工资2050元,预扣税250元,请问如何申报退税,异地可以申报退税吗?… 8. 3月份可以申请延期缴纳1月份税款吗 9. 我在通用数据库导出来文件了,不知道在国税申报的系统中哪个模块上传 10. 生活服务业,免增值税。普票未税金额填附表一19行,与金税比对普票税金错误,不许提交申报表 11. 您好,总局第六期即问即答已经明确捐赠货物防控的税收申报扣除口径为公允价值,但在填写《所得税申… 12. 你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要不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采集上传吗? 13. 我在本县乡镇有住房,现在在本县县城上班,在县城无住房,在县城租房住,实事求是有租金支出,请问… 14. 2020年1月工资薪金申报,提示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 15. 现在申报表没有体现任何减免信息,申报截止日期是否和增值税一致? 16. 我司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准备近期抛售这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是要自行申报还是说要证券公司代… 17. 28号前不能赶回合肥,不能按期完成企业税务申报,如何进行延期申报操作 18. 在网上申请了延期申报税款,已经好几天了还未通过,请问要在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会通过 19. 报验户能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0. 你好,我公司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将所属行业选错,应该是文化创意服务错选成商务服务,请问加计抵…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跨年,按照合同约定,租金在租赁当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当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跨年,按照合同约定,租金在租赁当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当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从智能上咨询上的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和你们人工回答的不一样,是怎么回事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企业自查补交增值税,要单独补申报?交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您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纳税人的性质,补申报的具体情况等),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以拨打广东12366热线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进行如实纳税申报。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另外,如申报有误,建议办理更正申报业务。如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手续,有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的详细流程与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申报错误更正”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此外,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建议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州税务”订阅号、“广州税务”服务号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现场服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尊敬的税局领导您好:我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继减免商户租金后又给商户延期缴纳3-4月份的租金,但是我们合同上约定3-4月租金要在2月份缴纳,我们现在没有收到商户租金,缴纳增值税有困难,那么我们能否重新在合同上约定租金缴纳时间,然后将3-4月份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在后期收到租金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业务问题,您公司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在相应的纳税申报所属期之内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您公司在相应的纳税申报期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广州天河区政策中有一个对楼宇、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管理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的补助5万元的政策,想请问这笔专项补助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有关增值税申报的填写说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企业2019年12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省局已批准其许可申请),2020.3.15到期,因疫情影响资金不足仍无法缴纳,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3月申报期到哪天?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的规定和要求,3月1-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本人19年10月有实习工资2050元,预扣税250元,请问如何申报退税,异地可以申报退税吗?以及网络可以申报退税吗?自然人如何注册电子税务账号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您也可以通过手机版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如有疑问

3月份可以申请延期缴纳1月份税款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我在通用数据库导出来文件了,不知道在国税申报的系统中哪个模块上传?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生活服务业,免增值税。普票未税金额填附表一19行,与金税比对普票税金错误,不许提交申报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总局第六期即问即答已经明确捐赠货物防控的税收申报扣除口径为公允价值,但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A105070表)时,口径仍然为账载金额,请问这是为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与总局的问答并不矛盾。

你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要不要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采集上传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今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流程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具体操作流程分三步走。第一步: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指: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不需要进行数据采集,直接进入第二步勾选确认或退税勾选。 以下种类的海关缴款书需要进行数据采集: 1、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 2、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但未能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相关电子信息的 3、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020年2月1日之后,纳税人既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第二步:用途确认(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 一、抵扣勾选---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 “抵扣勾选”菜单下“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并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选择勾选的缴款书后,此时有效税款金额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数值为发票税额,纳税人可以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该张海关缴款书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无需在“发票不抵扣勾选”界面勾选。 2、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认证信息对话框。3、最后点击“提交”后,弹出“数据提交成功”对话框,完成海关缴款书抵扣勾选。 申报期内,对已勾选数据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自动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勾选操作;申报期内,申请统计完成后正式进行申报前,需在本平台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操作。二、退税勾选---用于出口退税 1、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后,点击进入“退税勾选”模块中的“发票退税勾选”模块,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点击查询,就可以显示未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选择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提交”。2、确认本次需要退税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认证信息对话框。3、最后点击“提交”,完成海关缴款书退税勾选。 第三步:申报表填写 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缴款书,勾选确认签名之后就可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退税勾选确认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0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更加详细的操作步骤请微信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27日推文“来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流程”。

我在本县乡镇有住房,现在在本县县城上班,在县城无住房,在县城租房住,实事求是有租金支出,请问租金可以申报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20年1月工资薪金申报,提示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如系统申报遇到问题,具体建议与电子税务局平台技术服务公司联系咨询,电话:96005656;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现在申报表没有体现任何减免信息,申报截止日期是否和增值税一致?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准备近期抛售这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是要自行申报还是说要证券公司代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的规定,……(一)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1的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二、账务处理……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抛售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自行申报纳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8号前不能赶回合肥,不能按期完成企业税务申报,如何进行延期申报操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目前,针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进行申请。

在网上申请了延期申报税款,已经好几天了还未通过,请问要在多少个工作日之内会通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时限提速至 10 个工作日。 具体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报验户能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你好,我公司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将所属行业选错,应该是文化创意服务错选成商务服务,请问加计抵减声明的信息填写错误,需要去大厅更正吗,如果要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如果错误信息并不影响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可否不用更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7 至 2020-03-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3-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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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7 至 2020-03-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